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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各区总工会的人事归哪里

发布时间: 2025-06-19 21:02:56

Ⅰ 深圳工会怎么入会

1、微信搜索/扫码关注“深圳工会”公众号,点击左下方“惠服务”,进入深工惠小程序;
2、点击“登录/注册”,选择“微信”,点击“注册”;
3、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手机号码、设定密码等),点击“确定注册”
4、进入“个人中心”,选择“实名认证”,进入“粤信签”;
5、点击“人脸识别登录”,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点击“开始人脸识别验证”,点击“下一步”;
6、按要求补充身份证等账号信息,点击“确认提交”,人脸识别成功后,返回深工惠查看认证情况;
7、进入深工惠小程序“个人中心”,点击“入会申请”;
8、选择加入“社区工会”;
9、根据提示填写完整信息,点击“提交申请”,申请的工会通过审核后后,方为入会成功。
深圳工会入会进度一直显示正在审核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很多小伙伴在深圳工会注册了之后,自己所在的公司没有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加入附近社区的基层工会。但是在系统上申请了之后,可能会遇到“入会申请”一直都没有通过的情况。那怎么办呢?
可以样做:
拨打深圳工会咨询电话83288836,咨询你申请加入工会的联系方式,然后联系他们通过审核~
社区基层工会的工作人员会在系统上点击“审核通过”,就可以成功加入戚弯做工会了。
也可以等到自己所在的公司建立工会,公司人事那边可以办理加入工会。
需要注意的是:
1.已建会单位的工会需在系统上完成建档才能接受会员申请,还没在系统建档的,需要报上级工会完成建档。
2.如向非所在单位工会误提交了申请,可登陆网页版会员服务平台,在入会申请中点击【进度查询】可撤回申请,修改后重新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结社自由,就是组建工会的法律依据高衡。组建工会是一种法律上的结社活动。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组建工会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禁止、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闹虚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深圳市实施
第三条 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有协助职工和上级工会在本单位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十人以上或者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5、《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还设专章在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工会问题:“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Ⅱ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加入工会的职工。第三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用人单位有协助职工和上级工会在本单位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吸纳工会参加相关工作,认真听取和研究处理工会提出的涉及职工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工会应当履行《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和职工的监督。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六条市、区、街道建立地方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

社区、工业园区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

市、区总工会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和大型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区总工会的派出机构。第七条用人单位有会员十人以上或者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用人单位会员不足十人的,可以与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其他用人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第八条用人单位有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或者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女职工三人以上不足二十五人且女会员不足十人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会员或者职工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会筹建工作,设立筹备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会组建工作。

前款所称筹备机构由上级工会批准设立。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员、职工和上级工会依法建立工会,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场地和其他条件。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产业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和工会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工会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届满两个月之前组织并完成换届选举;未能如期完成的,由上级工会监督该工会委员会或者组织会员在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本届工会委员会负责下一届工会委员会换届筹备工作。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的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级工会批准后,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其中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有女会员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常务委员、委员职务。女职工人数在三人以上的,工会委员会中的女职工委员应当由女会员担任。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同类职务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工会可以在充分听取会员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一)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没有提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

(二)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条件的;

(三)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书面提出不愿意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的;

(四)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工作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