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深圳市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 首先,携带您的个人身份证前往工商局领取登记表。登记表的填写规范可在工商局现场咨询工作人员获取指导。
2. 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之后,根据您申请表中填报的经营项目,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或办理所需的“许可证”。
3. 审查通过后,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相关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已经办理好的许可证一并提交回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股进行最终审核。
4. 对于本市居民办理营业执照,可以直接前往本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资料。
㈡ 深圳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平台(公众号+app)
公众号办理流程:
首先,您可以使用微信进行搜索,输入关键词“深圳市场监管”,找到并关注深圳市场监管的官方公众号。关注后,您会发现公众号底部有一个菜单栏,点击这个菜单栏,然后选择“公众服务”选项,在该选项下,找到并点击“商事登记微申报”,这样就可以进入到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在线平台了。
app办理流程:
对于想要通过app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朋友来说,您可以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店中搜索“i深圳”,或者直接扫描下方提供的二维码,下载安装i深圳app。安装完成后,打开app,选择主页上的“部门服务”功能,然后在市直单位中找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进入。接着,在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页面中找到“更多服务”选项,向下滚动页面,在“商事登记”中找到“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点击进入即可。
无论是通过公众号还是app办理营业执照,您都可以享受到线上申请、提交资料、审核等一站式服务,省去了到线下窗口排队等候的麻烦,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如果您有任何疑问,也可以随时联系深圳市场监管局的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使用这两种方式办理营业执照,不仅操作简便,而且还可以享受24小时无间断的服务,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您都可以随时进行申请和查询。希望这些建议能帮助您顺利完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办理。
㈢ 深圳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微信)
在深圳通过微信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流程如下:
1.**关注官方公众号**:
-微信搜索并关注“深圳市场监管”或“深圳市场和质量监管”公众号。
2.**进入服务页面**:
-在公众号中点击“公众服务”或“公共服务”,然后选择“商事登记微申报”进入申报页面。
3.**登录与实名认证**:
-点击“登录”,根据提示进行手机号绑定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通常包括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以及进行人脸识别。
4.**名称自主申报**:
-进入“名称自主申报”环节,完成字号录入、行业用语、组织形式用语以及经营者情况的信息录入。
5.**填写基本信息**:
-完成名称自主申报后,继续填写“基本信息”、“经营者信息”、“经营信息”、“多证合一”以及“附加信息”等。
6.**提交申请**:
-检查所有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7.**等待审核**:
-提交申请后,等待工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您将收到通知。
8.**领取营业执照**:
-审核通过后,按照指示到指定地点领取营业执照。
###注意事项:
-确保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
-在进行实名认证时,请准备好有效的身份证件。
-在填写信息时,注意检查是否有错误,特别是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
以上流程可能会随着政策更新而有所变化,请在办理前咨询最新规定。
以上内容是由猪八戒网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㈣ 深圳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流程
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登录并开始注册、实名认证。绑定手机号,上传身份证正反面,进行实人检测,按照提示朗读数字完成验证。通过后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信息填报。选择“个体设立”,逐步完成字号录入、行业用语选择、组织形式用语选择、经营者情况及其他信息录入。
- 字号录入: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街道部分默认不填(推荐),如需填写则打钩。查询字号后,需逐个查看相关字号信息并确认使用,勾选复选框以进行下一步。
- 行业用语:可查询后选择,或手动录入。
- 组织形式用语选择:有参考用语可供选择,也可手动填写。
- 经营者情况:经营者信息为经办人,只需填写出资额(注:超过10万元会有提示)。
第三步:登记信息填报和签名提交。
- 填写基本信息,逐步完成经营者信息、经营信息、多证合一、附加信息等。
第四步:选择邮寄方式,填写相关详细信息。
第五步:电子签名。
- 检测表单完整性,解锁电子签名项。
- 查看未签名文档,确认无误后签名。
- 签名前需再次实名认证。
- 完成签名后,列表展示已签名信息。
第六步:提交申报。
- 完成提交后,查询业务进程中的审核进度。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使用名称的,名称也为登记事项。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委托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