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全的房子资金不够了,下家还可以保全嘛
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
若欠债方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查封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确定可以由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
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1)深圳执行案件如何参与分配扩展阅读
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
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法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明确了我国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或者按照比例分配原则。
综上,执行过程中应查明欠债方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若存在则不应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若不存在,则应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可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
参考资料: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参考资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参考资料:人民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