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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治超站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6-13 03:25:43

❶ 治超站属于什么单位

“治超站是公路管理机构设立的治超执法场所,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最终应该是行政管理类的机关,理想状态是行政机关,起码是行政类事业单位。不过,这是一条长征之路。”

❷ 一类治超站的基本类型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❸ 公路治超站在今后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会改成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没把背景交代很清楚,我就简单说说吧。治超站现在分为三类,一种是地方治超办类似这类机构的,一种是当地路政机构下辖的,一种是高速运营公司自组的。前两类为官办,第三种为为非官办但也合法。但只有第一种是名义上的常态治超机构,其他都不是,都属于临时的联合执法配套的。
假如是第一种,改革时根据拨款形式,执法类别,社会参与形态将很大可能继续保留事业序列,变公基本无望。

❹ 治超站会并入交通综合执法吗

会。
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国家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是实施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❺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2012修正)

第一条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第五条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第六条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

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

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第九条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各入市口联合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劝返。第十条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货源企业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第十二条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或者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

❻ 一类治超站的介绍

国家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是实施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Ⅰ类治超检测站主要分布在全国性路网重点区域和节点,对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相关执法检查,经调查取证认定确实存在违法非法行为的,引导至治超站接受违章处理,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

❼ 治超工作好不好

酸、甜、苦、辣、咸五味俱全
首先说说甜,初出茅庐,第一次穿上崭新的制服觉得很帅气、很威风,司机不论你的年龄在你面前“大哥”前“大哥”后的叫着,希望你能网开一面,打坏心眼里有点甜,但是要不了一个月就会被以下的四味弄得烟消云散。

酸:严格的说,治超工作是个单纯的部门行为,也就是公路管理部门为了维护公路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而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果当地政府不重视治超工作,为了招商和安商的需要,消极治超,那治超工作就像穿小鞋的“小媳妇”,起早了得罪相公、起晚了得罪公婆(这里所说的“相公”是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婆”就是当地政府),还得时时提防“纪委”“纠风办”,弄不好给你戴顶“公路三乱”的帽子,一棒子打得你永世不得翻身。如果当地政府足够重视治超,治超工作就会上升到由多部门(公安、交警、运管、城管等)参与的政府行为,用不着躲躲闪闪、偷偷摸摸的上路稽查,罚款日进斗金,福利待遇也随之...........呵呵....。到那时我也不会恭喜你,随之而来就是苦。

苦:治超站分为1类、2类站,一般1类站定编35人,2类站定编25人,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作模式,除去领导和后勤人员,每班5至8个人(含女性),夜班是少不了的,不管是蚊子满天飞的夏天,还是霜冻、大雪的冬天,都是一个不能少。特别是夏天,从治超站出来的,无论男女,没一个皮肤白的,虽然美其名曰“健康”,但多多少少还是为我国化妆品行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辣:我们国家自本世纪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路面专项治理和经济调节(取消车辆各种税费、计重收费)以来,我国长途货物超限运输已经得到较好的遏制,现在各地,各部门治超工作的重点已基本转向短途超限运输的治理。“短途超限运输”,顾名思义,也就是在自家门口搞运输,说白了,都是些“地头蛇”,黑社会、暴发户、关系户、大老板、痞子、流氓都在此列,他们仗着自家三尺硬地皮,依靠各种社会关系,跟你打游击战。客气点的交点钱打发你,不客气的跟你时不时来个暴力、冲撞、喝药自残什么的,你就得乖乖放车,有的甚至公开叫嚣:我的车保险投了60万,搞死你个把小小拦车的不在话下。去年武汉某治超站治超人员被水泥大罐车冲撞后拖行几十米当场死亡,竟然被交警部门定性为交通事故。治超工作的苦可想而知,不用我多说了吧。。。

咸:治超工作人员也叫路政执法人员,行使着国家赋予的权力,表面看似很风光,同交警一样上路执法,交警查超载,路政查超限,虽然叫法和各自依据的法律不同,但工作性质没什么区别,但警察是国家机器、人名公仆,当然算公务员之列,然而路政却连参公都算不上,收入更不能比,非但如此,发制服还得扣钱。其实我们路政人员的真实身份应该是事业单位“工人”,嚷嚷了好几年的事业单位改革只听楼梯响,却不见人下楼来,好容易盼到了绩效工资马上要实施了,辛苦好几年考了个养护技师职称,本指望今年每个月能加个百把大几十块的,可领导说,这次改革后要想拿技师的工资就得去养护技师岗位。呜呜。。。你妹呀!又踩尿钢里去了。。。。

兄弟要三思啊!!!!

❽ 治超检测站建设的程序是什么

一、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
1、站点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的原则要求,参照其相关技术规定,尽可能统一检测工房(磅房)的服务窗口设置,统一外墙颜色和检测道形式,统一站点形象标识和站名设置;合理设置检测车道和布局检测工房,统一配以醒目的警示标志;设置预检系统,安装先进、精准的动态和低速动态称重检测设备;确保充足的场地面积,建设满足煤炭、矿石等主要货种卸装和保管需要以及面层硬化等基本要求的卸载场地;合理布局检测区、停车场、卸货场、办公区、生活区等功能区域,规范设置站内站外引导性、指示性、警示性标志、标线、路牌及其它安全设施,优化场区交通组织和工作流程;根据需要新建或改造、拓宽连接道路(匝道),确保安全和防堵保畅;规范建设视频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照明设施;充分考虑消防、给排水、供配电(包括应急发电)及绿化等附属工程;保障必要的洗浴、供暖、空调等服务性设施;配备其它诸如对讲机、便携式检测仪等辅助设备或机具。
2、治超信息系统建设。依据《全国治超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标准》的技术要求,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检测站点级信息管理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两级系统,省、地、站三级设置),以及省级治超数据库。站点级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检测信息实时登记录入;打印现场处罚决定书;超限超载记录查询(车辆、司机);超限超载许可查询;辖域内治超情况汇总;为路政、运政、公安等执法部门提供基础信息作为处罚依据;形成违法车辆和司机黑名单;对各检测站点实施监管;治超信息统计、分析和查询;向上一级治超办提供治超相关数据等。
不同层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连接,采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交互共享。
3、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按照依法行政、规范服务的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参照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站点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站点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各级岗位职责;人员工作守则;廉政建设和监督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卸载货物保管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文明用语以及应急事件的预案和处理机制等。
4、配套建设。检测站点配备称量设备和必需的装卸机械,以及固定的装卸工人、执法人员。
目前治超中经常有强行冲卡闯关发生,执法人员安全得不到保障,该现象有严重加重趋势。笔者建议: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在检测站点道路主线上设置轿车、货车分离车道,货车道设置拦车器,破胎器等强制停车设施。
二、检测站执法程序规范建设
1.引导车辆:配备专职引导员,正确引导所有预检超限超载车辆进站检测,保证检测正常运转。
2.精确检测:对预检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精确检测,出具精检报告,对未超限超载的车辆凭磅单放行。
3.处理处罚:对精检确认为超限超载的车辆,由执法大厅的执法人员制作法律文书并根据检测报告告知超限量和卸载规定。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登记违法信息并出具放行通知单。对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单据和放行通知单。放行通知单上应注明无法卸载的原因。
4.卸载:将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卸载场地进行卸载。
5.复检:对卸载后的车辆进行复检,未卸载到位的车辆重新卸载直到卸载到位并出具复检报告。
6.处罚:执法大厅的执法人员对卸载到位的车辆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单据和车辆放行通知单。
7.放行车辆:放行车辆时司机必须同时持有已消除超限超载的检测报告和车辆放行通知单。
三、治超执法人员配备
1.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主要从现有执法资格的路政人员中抽调。配备2名以上公安人员,以防暴力抗法。
2.治超检测站可配备路政协管员。协管员应经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关规定、操作程序、职业道德和队列训练的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四、统一设置公示栏。
1、在治超检测站办公区前设立公示栏,对检测站工作流程、执法人员、超限认定标准、主管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予以公示。
2、在执法大厅内对处罚依据,处理、处罚程序,处理、处罚及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每月治超工作情况予以公示。
3、在卸货场对货物装卸保管依据和标准予以公示。
4、在办公区对治超工作人员“十条禁令”、治超检测站应设置《治超检测站工作人员守则》、《治超检测站廉政建设制度》、《治超检测站票据管理规定》、《治超检测站卸载货物管理规定》、《治超检测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五、便民设施建设
治超检测站应设置监督箱、驾驶员休息室、开水桶、药品等便民服务设施。(由于治超检测站大多远离城区有必要设置餐饮、住宿)。
检测站点的建设为重点开展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及时发布路网信息,为进一步增强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为今后实现治超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作好准备,有效推动公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更好地发挥国省干线公路在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群众出行等方面起到巨大作用。

❾ 104国道上有几个超限站 天津到青县怎样避开

从天津到青县,想要避开104国道,可以直接走高速

❿ 中国治超办举报电话

全国各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构举报电话如下:

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10-67134378

天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22-24139169

重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重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23-89020213

河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河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311-7617925,7617927,7617928

山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山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351-4048438,4663043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471-6965352

辽宁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24-82364500,82364502,31896049

吉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吉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电话:0431-5624234,5651211;投诉电话:0431-8902163,5633607

黑龙江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黑龙江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451-82620780

江苏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江苏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25-84206859

浙江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571-87809540,87820261

安徽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安徽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551-3623525,3623524

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591-7077110,7077713

江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791-6243517

山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山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531-5693115

河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河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371-7166736,7166723,7166727

湖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湖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27-83461356

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731-2582774,2582759

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20-87690619

四川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四川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28-85558303,85588505

贵州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贵州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851-5955580

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871-5305621,5305623

西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西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891-6822466,6822081

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29-87293050,88408507

甘肃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甘肃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931-8481004,8488017,8488019,8488153,8488250

青海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971-6150764,6116598转66612

宁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宁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电话:0951-6088680,5032956转299投诉电话:0951-5056227,5031897,5033628

新疆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新疆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991-5852032,528061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991-2332480

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0898-65378612,65342876,65794006

拓展资料

治超检测站功能

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国家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是实施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例如Ⅰ类治超检测站主要分布在全国性路网重点区域和节点,对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相关执法检查,经调查取证认定确实存在违法非法行为的,引导至治超站接受违章处理,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

参考资料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