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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热条例是由哪个部门发布

发布时间: 2022-06-22 04:36:03

Ⅰ 请问天津市法定供热温度和具体供热时间谢谢!

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Ⅱ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的概述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十七号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2月25日

Ⅲ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

一、将第三条中的“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修改为:“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领导”。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对申请新建10T/h以下(不含10T/h)供热锅炉房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在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缴纳供热配套费后,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组织实施临时供热,待条件具备时,改为集中供热。”四、在第十三条第(二)项增加第3目:“为加快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速度,可以采取引进外资、合资、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供热经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六、将第四十四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Ⅳ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第十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第十一条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办公室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市供热办公室可以委托区、县供热办公室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第十三条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验收,并提供有关供热工程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单户分环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供热办公室备案。供热设施单户分环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单户分环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六条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热源厂、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供热办公室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转让供热许可证。

Ⅳ 天津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天津供热室内温度标准不低于18摄氏度。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的相关规定,用热户有以下情况时,不予退还供热采暖费: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二十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一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Ⅵ 天津市供热物价局怎样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包括热电、地热、锅炉供热)均热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采暖费,否则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热。
第四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供热建筑面积范围计算采暖费。
第五条: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等公用建筑面积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原设计封闭式的阳台不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可能采取实际测量的办法确定。如发生争议,可提请各区供热办公室直至市供热办公室协调、仲裁。
第六条:用户当年不用热,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暂停手续,由供热单位采取措施停热。未售出的空户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七条:本市冬季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供热办公室根据气候变化,作出提前或延长供暖期的决定,提前或延长期内不再加收采暖费。
第八条:采暖费包括室内采暖设施的维修费。
第九条:供热单位依据市民政局津民字[2000]44号文件,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条: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集中供热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采暖费价格收缴。
第十二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不按合同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对期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要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冬季持续稳定供热,对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和对用户报修不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对其当事人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原下发“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和制定居民取暖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分别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Ⅶ 天津市冬季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18摄氏度。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温度应达到18℃(±2℃)标准,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的温度应达到16℃(±2℃)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居室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 供热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清原因,并予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市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

(7)天津市供热条例是由哪个部门发布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热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一)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

(三)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四)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

Ⅷ 天津管供暖的地方叫什么单位

天津市管理供暖的地方叫天津市供热办.

现在的供热公司有国有的、私营的,还有政府的。国有的一般较多的是热电联产的,也就是说是网源合一的,多在大中城市,效益较差,核算方式不同,结果也不一样。私营的一般相对来讲企业规模较小,但营利空间较大,管理的较好。最好的是政府的供热企业,指标比较差,但政府是用多少拨多少,不用担心工资。供暖办是行业管理部门,没有什么实质性权力。供热公司供热面积大,话语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