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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辅警档案放在什么地方

发布时间: 2022-08-11 05:16:11

㈠ 天津市河东区可以存放单位员工档案的地方

河东区人才服务中心,这个是人事局底下的单位。
接收单位员工档案。
我们单位聘任制人员的档案都放在这里。
而且如果人数比较多,您谈谈的话存档费还可以打折。

地址在北长路新义信里底商。845路公交车终点站的正对面。津塘路、唐口地道交口的那条路,您顺北长路一直走下去就到了,有牌匾,蓝底银字。

管档案的同志姓刘。

是啊,在单位专门管这块儿的,楼主问到枪口上了~~呵呵~~~

㈡ 辅警档案存放在劳务公司吗哪里

档案一般放在当地的劳动局。

㈢ 天津个人档案存放地

天津个人档案可以在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相关规定如下: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免费存放。

三、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个人委托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的,相关单位应免收档案保管等费用。

(3)天津辅警档案放在什么地方扩展阅读:

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个人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应提供免费的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㈣ 辅警离职后档案在哪

人才市场
一般离职后,档案没有转出的话,应该还是留在原来的人才市场,可以暂时不管,需要转出的时候再去转出就可以了,到时候可能要交一定的托管费

㈤ 我毕业在派出所当辅警,学籍档案是邮到派出所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厅

应该是邮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厅。

天津哪里可以存放个人档案

天津个人档案可以在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免费存放。

三、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个人委托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的,相关单位应免收档案保管等费用。

个人档案相关规定: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授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且做到公开透明;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以及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授权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涂改、造假,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

对违反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

㈦ 辅警档案是哪保管的

各个单位招聘的辅警政审表,体检表由各个单位进行保管,市公安局招聘分配到下属单位的,由公安局招聘处进行保管

㈧ 辅警的档案在公安系统吗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 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与警航设备的辅助维护、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岗位;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三)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四)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招聘
第十四条各地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和名额,由各级公安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地可采取招聘、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文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人事部门采取聘任制公务员或者地方事业编制方式招录。
第十六条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可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文职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直接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与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采取劳动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地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委托劳务派遣及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采取直接聘用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公安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抚恤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全额保障,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涉案财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三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㈨ 关于辅警或者机关,国企的临时工 档案放在哪里

首先。。临时工的档案不挂靠单位。。因为你非正式工。。
其次。。你应该看下你是什么身份,如果是统分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的大专毕业生,那么就是干部身份,档案理应挂靠当地的人才市场,如果不是,那就是工人身份,档案会挂靠当地的劳动局。

单位可以将有关你的材料放进你的档案,不过是要经过你档案的管理机构。

㈩ 公安系统档案放在哪个部门

属地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