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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什么叫耕地占用税

发布时间: 2022-08-15 14:16:58

Ⅰ 耕地占用税税率是什么意思,具体收什么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征税范围包括种植农作物耕地(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如人工种植草场和已开发种植农作物或从事水产养殖的滩涂等。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全国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划分为4类地区,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额。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规定的税额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对获准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加征两倍以下的税金。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开发性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开征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利用经济手段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力的损失。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由于在中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注:哪些用地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Ⅱ 耕地占用税属于什么税种

耕地占用税,是中国政府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以保护耕地而向占用耕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税种。耕地占用税属于行为税的一种。

Ⅲ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按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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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国家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财政部规定,从1988年开始,从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中提取5%作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经费。

Ⅳ 什么是契税耕地占用税

一、契税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三、房屋买卖: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四、房屋赠与 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今年新补充内容):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 同的契税税率。

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无优惠政策就要征契税;另外,要注意不征税与免税是不同的概念。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但在增资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则承受方需缴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分立
(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5、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今年新增)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7、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8、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征管
要先交契税,才能办过户手续,即先契后证。

契税(deed tax)
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对不动产承受人课征的一种税。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证明不动产所有人产权合法性的作用。征收机关在征税时,首先要查明产权转移的合法性才准予缴税,并发给新的契证作为产权合法性的证明。

契税的特点: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二、耕地占用税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向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 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见后面参考资料。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具体列入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耕地有:
(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包括粮田、棉田、麻田、烟田、蔗田等。
(2)菜地。即用于种植各类蔬菜的土地;
(3)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4)鱼塘;
(5)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林地等。

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地区差别定额税制,以规定单位面积的税额作为征收标准。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均占用耕地数量的差别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理》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将税额标准分为四个档交。具体规定如下:
(1)以县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10元;
(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6-8元;
(3)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
对经济特区、技术开发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
耕地占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的。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1)按照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规定,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A、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B、铁路线路。指铁路线路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C、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侯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D、炸药库。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E、学校。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F、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疗所用地。
G、敬老院、幼儿园用地。
H、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I、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J、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占用耕地建房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免税照顾。
(2)按照耕地占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下列纳税人可享受耕地占用税减税照顾:
A、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农民,包括渔民、牧民)在规定用地标准范围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B、对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C、对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可在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振办法修筑的公路,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D、对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厂,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目前各地根据不同情况,主要采取预缴税款、联合办公、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和银行扣款四种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2月1日由国务院公布,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Ⅵ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怎么计算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Ⅶ 耕地占用税

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
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
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乡镇集体单位和
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
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
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
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
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
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
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
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
有所差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
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
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
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
;天津市7.0元; 浙江(含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市)4省各6.0元;
湖北(含武汉市)、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省各5.0元;河北、山东(含
青岛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庆市)6省各4.5万元;广西、陕西(含西
安市)、贵州、云南4省、区各4.0元;山西、黑龙江(含哈尔滨市)、吉林3省各3.5
元;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5省、区各2.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
差别地规定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但全省平均数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
税额。
五、免税范围①。对条例有关免税的具体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
挥防护工程,配制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
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
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
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
予免税。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
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一
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
任制方案的通知》的规定,铁路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
免交。铁路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
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路线及规定两侧
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
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
用地免税。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
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
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
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业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六、条例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上述
“三资企业”外,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七、条例自发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四月一日起占用的耕地都
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
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截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单位或者个
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八、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
计征的农业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据,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
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此项核减的农
业税,按财政体制负担。

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或者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二、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四十元。

在本市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三十元。三、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二十八元。

在本市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二十一元。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