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天津资料 » 天津港保税区怎么办理
扩展阅读
厦门哪个医院排名 2025-08-24 17:58:44
广州办地铁卡多少钱一张 2025-08-24 17:58:05
天津电厂气泵价格多少 2025-08-24 17:53:38

天津港保税区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 2022-08-20 04:45:26

1.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税区鼓励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企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第三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其中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有关文件,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和有关文件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有关申请文件;
(二)颁发批准证书。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章程和有关申请文件;
(二)颁发批准证书。第七条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文件由中方投资者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文件由外商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第八条保税区管委会收到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在其审批权限中的,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齐备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七日内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第十二条企业持营业执照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海关、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三条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保税区转产、迁移、合并、转让或者提前终止的,必须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应当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保税区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向海关备案。第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和华侨在保税区申请设立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
保税区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除外。
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机构或者个人,均可以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企业、代表机构或者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当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到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进行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第六条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保税区管委会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保税区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保税区管委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出让合同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由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出让方和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控制指标、用地年限和其他条件,协商确定出让金。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货币方式支付。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五条出让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予以提供。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期满,由保税区管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保税区管委会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书,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期满,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必须拆除的技术设备、非通用建筑物等,应当由土地使用者按时拆除、清理,或者支付拆除和清理费用。第十七条保税区管委会根据保税区建设需要,可以无偿收回原通过行政划拨给予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规定出让。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在其用地范围内,按照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上水、下水、通信、电力、热力、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照保税区的规划要求修建。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亦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书,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和土地管理登记费。第二十三要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 保税区怎么操作

保税区(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

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1990年5月,在上海外高桥建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之后,又相继建设了天津港、大连、深圳的福田和沙头角、宁波、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青岛、汕头、珠海、海南洋浦等15个保税区。

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即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目前全国15个保税区隔离设施已全部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
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之后,各保税区纷纷加快了实质性启动,基本建设进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软硬环境,海内外客商投资踊跃,大多数保税区首期开发区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让完毕,并在进一步开发二期工程,吸引外资工作也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各个地区的保税区已经根据保税区的特殊功能和依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集中开发形成的功能有保税物流和出口加工。
随着中国加入WTO,全国保税区逐步形成区域性格局,南有以广州、深圳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区域,中有以上海、宁波为主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北有以天津、大连、青岛为主的渤海湾区域,三个区域的保税区成为中国与世界进行交流的重要口岸,并形成独特的物流运作模式。

4. 在天津保税区注册公司应该去哪办理注册手续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区域,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上海国际航运、贸易中心的重要载体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予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因此外高桥保税区特别适合有进出口业务的公司注册在这里。很多人要在上海临港自贸区注册公司,办公地点不在自贸区,或者创业初期没有办公地址,但是公司注册需要一个地址,所以上海自贸区会有虚拟地址简单来说就公司登记地址,正规经营,工商年报要及时申报。上海自贸区注册虚拟地址是必不可少的,简单来讲,所谓的虚拟地址不是这个地址不存在,而是说地址本身是存在的,只不过这个地址只能用来注册,但是不予实际办公。如果自己在自贸区有实地商用办公室 就可以实地注册。企昊代办费1000元说到自贸区公司虚拟地址。

就不得不说公司注册在自贸区的优势:
1. 投资行业限制放宽(1)负面清单出台,允许投资清单以外的行业;(2)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都列为开放。很多在非自贸区限制的行业,在这里能投资注册,对很多行业及相关产业是利好。
2.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1)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金融市场产品创新;(2)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3)推动金融服务对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全面开放;(4)允许部分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
3. 税收优惠:(1)符合鼓励类,所得税减按15%征收;(2)出口退税政策完善。
4. 贸易领域:(1)零关税的实施,自贸区企业与境外商品的流动采取交易零关税;(2)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所谓“一线”,是指国境线,“二线”是指国内市场分界线,也就是自由贸易区的空间分界线。(3)通关制度和手续简化,创新监管模式,将一线监管集中在对人的监管,口岸单位只做必要的检验检疫等;特别是海关方面将不再采用批次监管的模式,而采用集中、分类、电子化监管模式。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和区外注册有什么区别。在上海自贸区内入住的企业一般是做进出口的企业,自贸区内操作进出口手续比较方便,并且自贸区内独有的FT账户是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的政策。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时间一般情况下为5个工作日左右,特殊的情况时间可能延长。
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材料:
1、 股东、法人原件及复印件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2、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最好5个以上或更多)、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及投资人出资比例;
4、注册地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企昊可提供);
5、财务人员证件复印件;
6、其它规定的注册材料。
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时间一般情况下为7个工作日左右,特殊的情况时间可能延长。

5.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税区鼓励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企业及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投资总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审批。其中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市综合平衡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投资总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及以上,和投资总额虽在三千万美元以下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管委会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再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及有关文件的审批:
投资总额在二千万美元及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审批;二千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千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项目建议书;
(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报送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
(四)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章程及有关文件;
(二)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受理投资者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报送的文件并按权限进行审批或转报有关部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报批文件由中方投资者负责报送,并附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企业的报批文件由外商或其委托的单位报送。第八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有关文件及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和有关文件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发批准证书。第九条本市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最长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分别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十五天;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十天;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和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及有关文件二十天;颁发批准证书五天。
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条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齐备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十日内签发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第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和华侨在保税区申请设立投资企业,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按照国际惯例运作的投资环境,扩大国际贸易,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国创办自由贸易区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境内关外特定经济区域。第三条保税区建立国际贸易市场,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保税区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即以贸易为导向、物流为基础),发展第二产业为辅。保税区主要开展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销、商品零售以及房地产、金融、保险等业务。第四条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在保税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代表机构。
保税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代表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设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并由其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保税区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第七条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保税区的实施;
(二)制定保税区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保税区的行政管理;
(四)制定保税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审核、批准在保税区的投资项目;
(六)监督各项优惠规定的实施;
(七)协调海关、税务、金融、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公安等部门在保税区的工作;
(八)负责保税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九)根据权限,审批保税区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和派赴国外培训,邀请国外人员到保税区从事业务活动;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有关部门在保税区设立驻区行政管理机构,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须事先征得保税区管委会的同意。第三章企业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保税区企业应当依法向保税区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第十一条保税区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注入注册资本,并取得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第十二条保税区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对环境有污染或者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保税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向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对进出口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簿。第十四条保税区企业建设工程,可以自行在国内外招标。第十五条保税区企业对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自行定价。第十六条保税区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工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职工招聘的条件,由企业自行确定。第十七条保税区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第四章贸易和出入管理第十八条保税区企业有权依法从事国际贸易。第十九条允许保税区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物品进口和出口。
经海关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承揽非保税区的加工业务;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产品,但须返经保税区出口。第二十条外国对我国实行被动配额的商品从保税区出口,实行配额管理。
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从国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国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运往非保税区或者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不得运入或者运出保税区。第二十二条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交通工具和人员,凭有关机关制发的通行证件,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接受海关检查。第五章金融和保险第二十三条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国内外银行和保险企业,可以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第二十四条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对进出天津港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保税区内依法行使职权,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第三条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的分界线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保税区至天津港码头之间应设专用的运输通道。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检查。第四条保税区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第五条保税区内企业应当持天津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保税区内的保税货物和经加工的产品必须复运出境,如遇特殊情况需将货物运往非保税区的,应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第六条保税区内企业、行政机构进口合理数量的自用物资、物品仅限在区内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不得运往非保税区。第七条国家法律禁止进出境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如有特殊需要,应报经海关总署批准。第八条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仓储企业应对有关货物的进口、加工、储存、使用、出口及销售等情况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海关有权对保税区内的货物和有关的营业场所实施检查。有关企业、行政机构应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第二章对进出保税区货物的优惠第九条进口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第十条保税区内的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
一、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它基建物资;
二、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三、保税区内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
四、保税区内企业出口的保税区产品。第十一条保税区下列货物予以保税;
一、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
二、转口货物。
本章第十、第十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应照章征税。第三章对运入保税区货物的管理第十二条进口货物经专用通道运入保税区,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进口货物经其他口岸运入保税区时,按“进口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第十三条运入保税区的进口物资、保税货物、转口货物,由区内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转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保税货物应加盖“保税货物”戳记;转口货物应加盖“转口货物”戳记;随附进口合同、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发货通知(副本)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以验放。第十四条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随附出口合同、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向海关申报,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出口许可证。应征出口税的商品,海关照章征收出口税。第十五条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包括在保税区承包工程施工使用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应由使用单位在上述物资、物品运入保税区时向海关呈报清单两份,经海关核验认可后准予运入保税区,对上述货物的进、出和使用等情况,有关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第十六条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进口货物、物品(包括供生产出口产品的料、件)不予退税。

8.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区域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税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符合《天津市总体规划》、《天津港总体布局规划》以及《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总体规划》的要求。第三条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保税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第四条保税区区域总体规划,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管委会申请定点,由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保税区土地、环保等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第六条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可持有关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圈图盖章,由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七条保税区内的工程管线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审批;跨出保税区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须到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交回或拆除,并按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清理现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准转租、转借和改变使用性质。第九条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保税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察和处理工作。第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政府
199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