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使用公共收益物业公司需要向业主公示什么内容法律依据
公共收益是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实只是负责代收代管 ,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示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公示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停车位收益、租赁的摊位收益 、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法律分析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所产出的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享有共有权。物业公司在收取及使用相关公共收益后,理应向业主进行公开,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双方共同打造和谐美好生活环境。公共收益为全体业主共有,具体由谁支配需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管理该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自行决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B. 停车场停车产生费用未交逃跑车辆怎么处理
停车场的出口会有横杆,不管是人工的还是自动的 ,没有交费的车辆横杆是不会抬起来的 。如果车辆是从其他的地方出去的 ,说明是停车场的管理漏洞 ,只能停车场自己买单 。如果是从出口不交费强行出去的 ,工作人员可以报警 ,除了补交停车场的费用 ,还要缴纳治安罚款 。
一、停车收费不交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对于路边有标记的停车区,停车后会交费,完成工作后再开走。如果停车时间太长,你将被收取停车费。对于停车场来说,交费后只有抬杆才能将车开出去,即根据时间确定收费金额。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想办法告诉车主,停车费对车辆安全和财产保管不负责,避免扯皮。如果停车后没有缴费,一般来说只会由警方处理,一个不受理,一个不缴费有一种情况,路边的停车区一般都是框式停车。因为停车位紧张,有时候车主不把车停在车架内,也就是停在车架外。在这种情况下,他肯定不会交费,但这是违法停车。
二、停车场收费系统
停车场收费系统采用非接触式智能卡,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一套出入口管理设备,使停车场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进出车时,系统可瞬间完成检查、记录、核算、收费等工作,栅栏门自动开关,方便停车场管理。入园车主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持有自己的智能卡。作为个人身份识别,只有通过系统检查和审批的智能卡才能操作(管理卡)或进出(停车卡),充分保证了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有效防止车辆被盗,消除了车主的后顾之忧。费用管理,在此期间,所有的出口费用自动记录在服务员的名下,并存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
公共资源也是一种商品。在社会发展的这个阶段,只要被消费,就应该付费,停车也是一样。管理卡分层次发放,确定权限,防止管理者作弊。任何管理卡持有者在操作计算机之前都必须注册该卡。对于出口关税官员,他们可以在操作登记完成后进入。
C. 山东公共收益多久公示一次
法律分析:公共收益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一次。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法律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D.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定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定:
1、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小区公共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3、小区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代理记账及审计等费用、物业维护费用等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其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
2、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
3、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
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
5、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
6、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
7、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收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有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有违反本小区相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相关约定的行为,业主可以向街镇、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 你好,请问重庆市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则,公共收益物业和业主的分配比例是多少啊
摘要 合纵普法:第八十五条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度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公共收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百分之三十时,公共收益应当首先补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