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土地划拨决定书下来之后,还要怎么办才能拿到土地证啊!
一、土地属性:
土地证,是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步骤: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办理土地证需要带上:
1、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房产证原件(每页都需要复印,如果有共有产权人,相同的复印一份即可)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副本及第1、2页,以及最后一页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土地证办理流程:
1、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
2、房屋分层分户图;
3、购房发票;
4、办理土地证的图。
2、缴纳维修基金。
3、缴纳契税。
4、办理产权证。
5、办理土地证
需要带上:《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表(现领现填)。
五、各类土地证办理流程之所需证件:
1、 祖业(1977年1月以前)
① 地契;② 相关合法用地权源证明;③ 身份证; ④ 其他必要材料
2、商品房
① 出售合同书及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书;② 清地名单;③ 其他的必要材料
3、企业
① 政府批准文件;② 征地红线图;③ 土地测量宗地图;④ 法人代表身份证;⑤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⑥ 土地使用合同(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⑦ 按批文中规定须提交的收费***复印件;⑧ 规划许可证
4、自建房屋须提交的材料
① 土地建房审批表(原件)及土地原始来源证明;② 有关的身份证证明(指身份 证、或户籍证明);③ 其他的必要材料
5、 拆迁安置
① 拆迁安置协议书;② 政府批文;③ 土地使用确认书;④ 有关的身份证明;⑤ 其他的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贰’ 划拨用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法律分析:办理程序:
1、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2、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4、集体确定应缴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叁’ 如何办理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申请人(单位)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
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三份);
4、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证明;
5、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提交市建委的立项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
7、建筑用地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8、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9、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肆’ 政府划拨的土地能办理土地证吗
可以办理的,以鲁山县为例
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房屋权属清楚
2.房屋能正常使用。
3.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权属有争议的;
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应办理的情形。
申请主体
不动产权利归属主体申请不动产登记。
土地权属确认
(一)申请人持有划拨土地使用证,能查找到档案资料的,可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人持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在原登记机关有登记簿信息但查找不到档案材料,由原登记机关出具登记簿复印件并加盖印章予以公告确认。没有划拨土地使用证但能提供或证明权属来源资料的(政府或职能单位用地批准文件、材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征地补偿协议等材料),经公告无异议的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进行权籍调查,调查结果在鲁山电视台、鲁山简报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的,可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异议解决后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用途记载。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证书或权属来源资料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证书或权属来源资料未载明批准用途的,按实际用途登记。房屋登记用途与批准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记载。
房屋登记
(一)开发建设主体存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开发建设主体申请,县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县住建部门出具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对接房地产测绘中介的土地、房产测绘成果,不动产登记中心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原开发建设主体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项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经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会议纪要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直接为申请人办理分户登记(办理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自愿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本意见相关规定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个人住宅(独院)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城市、镇规划区外的由所在的乡镇出具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缴纳
申请人办理出让性质不动产权证书,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开发建设主体土地出让金补缴
开发建设主体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进行核算。县规划部门按建设项目现状对规划指标予以确认;建设项目建成竣工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评估日期以建设项目建成竣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核定补缴出让金额,并向开发建设主体开具缴款通知书,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二)个人土地出让金补缴
1.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原开发建设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购房人分户登记,申请人申请办理出让或转移登记(二手房交易)补缴出让金,按房屋评估价或交易价的2%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配建的商业部分,按房屋评估价或交易价的4%缴纳土地出让金,方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缴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与其他单位联建的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申请人办理出让手续或上市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2.经济适用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购房人分户登记,申请人申请办理出让或转移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按《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即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3%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3.个人住宅(独院)已办理房屋登记,申请人申请办理出让或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由国土资源部门按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核算土地出让金,县政府现行基准地价调整的,同比调整出让金额。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持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银行缴款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划拨住宅未建房出让手续的完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4.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与现规划土地用途不一致且面积较小无法出具规划条件的,申请办理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现规划土地用途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县政府现行基准地价调整的,同比调整出让金额。
(三)税费缴纳
购房者办理房屋分户登记或转移登记的,有购房协议或购房票据,以协议、票据(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所标明的房屋价格为契税计税依据;有房屋评估报告的,以评估价为契税计税基数缴纳;无购房协议、票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契税。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由申请人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由申请人承担。
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一)出让手续的办理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或税务征收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向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内容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财政部门审核缴款人缴款票据,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缴款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材料为申请人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40年,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为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个人住宅自出让金缴纳之日起计算。
(4)天津市划拨用地许可证怎么办扩展阅读
划拨土地:
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国河南省鲁山政府-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网络-划拨土地
‘伍’ 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办理范围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二、申报材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 项目立项(发改委)-项目选址(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国土部门)-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部门)-用地批准书办理(国土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施工验收(规划部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经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原件) (4)、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发改委备案原件;(5)、办理建筑设计红线规划手续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基数审查意见,高层建筑需要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原件) (6)、1:500或1:1000电子地形图(最新);(7)、与项目相关的批文、图件等资料。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规划条件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办理建筑设计红线规划手续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基数审查意见,高层建筑需要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原件) (5)、建设项目发改委的备案文件等(6)、1:500或1:1000电子地形图(7)、与项目相关的批文、图件等资料
‘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柒’ 土地划拨手续怎么办 有个建设项目,土地是划拨出让的。请问这个项目取得开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划拨土地是政府直接划拨给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用于规定产业项目使用的。你若想买下来开发,必须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一般是土地储备中心)去交纳土地出让金。这里面的政策规定太多,一下子讲不清哈,建议你到当地国土资源咨询。
‘捌’ 如果是划拨的工业用地呢如何办理土地证谢谢了
到国土局问问吧,应该需要划拨决定书,土地批准文件,宗地图、企业的相关材料等。
‘玖’ 建设用地许可证怎么办理
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应该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申领应该由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
建设用地用地特点如下:
1、建设用地是生活场所、操作空间和工程的载体,不是直接利用土壤,与土壤肥力没有关系;
2、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却较为困难;
3、土地利用价值高。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
4、区域选择性强,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法律法规】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