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单位或公司给员工上最低的5险是多钱(企业承担的部分,换句话就是你不上保险他折给你的钱是多少)
天津“五险”最低标准上调165元 社保基数最低1425 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日前已正式发布。据了解,今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425元和8380元,该标准比2009年度分别提高了165元和580元,与三年前相比,分别提高了325元和2660元。据悉,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是根据天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范围确定,个人可在此范围内自行选择。 各类人员相关保险基数标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3810元。按此标准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3810元与1525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农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28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10600元。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00元。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525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425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000元。 困难企业及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1425元。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维持6元标准不变。 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2793元。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93元。 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补缴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010年度内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暂只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补缴当年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本金及保值费用。2010年度,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值额的60%计算。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人均筹资标准为969元。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天津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2880元。 大额医疗救助筹资标准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筹资标准分别为200元和300元。对领取社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2010年1—4月份分别按80元、80元、80元和60元的标准扣缴大额医疗救助费。 关注﹒个人参保 随着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不断增多,春节后,市民咨询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剧增。没有稳定工作都能上养老保险吗?没有单位,自己应该如何办理缴费手续?个人应该按什么标准缴费?这些都是灵活就业人员十分关心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数最低1525元 据悉,2010年度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基数最低为1525元,最高为3810元,医疗保险基数为2000元。 据介绍,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上述人员须具有天津城镇户口。据悉,个人参保者可以按季、半年、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季、半年、年首月的15日前。 办理个人缴费需携带的证件材料:首次参保的,携带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续接缴费的,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资料。 个人缴纳两险注意事项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视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继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参保人员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缴费满15年,其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重新就业前,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后,一定要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保缴费,以免缴费中断影响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中心在各区县分中心设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专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于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办理个人缴费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其原来在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010年个人缴纳社保最低预算 ①养老保险:1525×20%×12=3660元 ②医疗保险:2000×7.3%×12=1752元 ③大额救助:200元 养老、医疗保险合计(①+②+③):5612元
⑵ 天津市五险一金缴纳标准
天津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
养老28%,医疗12%,失业3%,生育0.8%,工伤0.5%,“五险”合计占缴费基数44.3%。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单位10%,个人2%。
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单位2%,个人1%。
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单位0.8%,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单位0.5%,个人不缴纳。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060元,可申请降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2)天津港外包单位工人保险是多少扩展阅读:
办理
(1)社保、公积金开户企业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去社保局及公积金中心办理社保、公积金开户。社保开户后会拿到《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后会取得单位公积金登记号。
(2)增减员单位每月都必须把企业新增的员工添加进单位的五险一金账户中,并把已经离职的员工从账户中删除。社保、公积金账户为两个独立的账户,增减员工的操作在两个账户中都必须进行。
(3)确认缴费基数单位每月需要为员工申报正确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以确保五险一金的正常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以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或入职首月工资为准。
(4)五险一金缴费如果企业、银行、社保/公积金管理机构三方签订了银行代缴协议,则五险一金费用将在每月固定时间从企业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五险一金管理机构现场缴费。
⑶ 2020年天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指导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事、工商、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工伤保险机构,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其具体标准可以定期调整。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照规定的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 本规定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缴纳。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四)职业康复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本市发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重大事故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储备金支付。
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由市财政垫付。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外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 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外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康复性治疗费;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五)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职工的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外端口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 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
(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第二十七条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 应当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应当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 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第
三十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进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防止和减少工伤及职业病的发生,并逐步创造条件,安排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经过鉴定确认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
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 经审核确认需要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已经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本规定实施后,继续发生的工伤费用,经审核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一年内发生的工伤, 已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本规定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工伤保险配套办法。
;⑷ 天津市五险一金的五险,每个月单位和个人缴纳共计多少钱谢谢回答
天津市2011年社保五险最低缴费基数是1720元,低于这个基数的也必须按照这个基数缴纳。
看看下面的缴费比例就可以知道自己缴纳的费用和单位缴纳的费用为多少了。
单位承担 个人承担 小计
养老保险 20% 344元 8% 137.60元 481.60元
医疗保险 10% 172元 2% 34.20元 206.40元
失业保险 2% 34.20元 1% 17.20元 51.60元
工伤保险 0.5% 8.60元 ———— 8.60元
生育保险 0.8% 13.76元 ———— 13.76元
合 计 33.3% 572.76元 11% 189.20元 761.96元
每年元月份个人还需承担每年一次性的200元大病统筹。
比如8月份的社保缴纳期为7月26日——8月10日。
⑸ 天津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外包人员有五险一金吗
有,不过很少。
外包就是指和你有劳务合同的是外包单位并非保险公司,只要有员工正式合同,所在单位都是应该购买社保的就是五险,但是一金的话只有大型企业和国企才能购买。
法律分析:外包员工是根据公司与企业的商订,员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属于企业,由企业派遣到外资公司工作,工资由外方支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发放给员工。所以外包员工也有五险一金,外包员工的五险一金是由外包公司承担交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⑹ 天津市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广大天津职工在参加五险一金后,是否想要了解最低的缴费情况?若想,不妨主动关注一下天津五险一金最低标准。对职工而言,养老保险为237.28元,医疗保险为59.32元,失业保险为14.83元。至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
养老保险
2016年,天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66元,企业缴费比例为19%,职工个人为8%,所以单位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19%=563.54元,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8%=237.28元。
医疗保险
2016年,天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66元,缴费比例为企业11%,职工个人2%,所以企业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11%=326.26元,职工个人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2%=59.32元。
失业保险
2016年,天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66元,缴费比例为企业1%,职工个人0.5%,所以企业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1%=29.66元,职工个人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0.5%=14.83元。
工伤保险
2016年,天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66元,企业缴费比例为0.7%,职工个人不缴纳,所以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0.7%=20.762元。
生育保险
2016年,天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66元,企业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予以缴纳,所以最低缴费标准为企业2966元*0.5%=14.83元。
住房公积金
2016年,天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为1950元,至于缴费比例,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在11%。当然,企业可适当调整缴费,但不得低于5%,所以企业和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1950元*5%=97.5元,而若缴费比例为11%,则最低缴费标准为214.5元。
⑺ 天津职工五险一金个人和企业各负担率是多少谢谢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工资总额的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8%。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由5%调整为8%。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个百分点,即:个人缴费比例由目前的7%提高到8%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医疗2%个人承担8% 单位承担 生育 0.5% 单位承担 工伤 0.5%,1%,1.5%(根据行业性质确定缴费比例) 以员工实际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住房 13% 由单位承担 以员工实际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不设最高、最低缴费基数
⑻ 天津地区五险 单位+个人 一共需缴纳多少钱
最近两天天津社保刚刚出台了天津市2010年城镇职工缴纳社保的最低和最高工资基数;
最低基数:1425元,
最高基数:8380元,
所得工资在最低和最高范围之内的,按照范围内的基数缴纳即可,不足最低基数的,按照最低基数缴纳,超过最高基数的按照最高基数缴纳。
下面是天津市社保险缴纳基数比例:
一、养老保险:基数的28%(其中个人为8%)
二、医疗保险:基数的12%(其中个人为2%)
三、失业保险:基数的3% (其中个人为1%)
四、工伤保险:基数的0.5%(不同的单位,这里有差别,从0.5%-2%,全部单位承担)
五、生育保险:基数的0.8%(全部单位承担)
下面是以1425元的工资基数缴纳社保险各自承担的比例:
按照工资基数1425元缴纳社保险:
养老保险:单位 20% 285元 个人 8% 114元
医疗保险:单位 10% 142.50元 个人 2% 28.50元
失业保险:单位 2% 28.50元 个人 1% 14.25元
工伤保险:全部单位承担 按照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确定从0.5%—2%的比例。
生育保险:全部单位承担,无论性别与婚否全部按照0.8%的比例。
医疗险外还有一个每年一次性的大病救助200元由个人承担的。
⑼ 天津的五险一金和单位缴存比例
一楼说的绝大部分都是正确的,只是医疗保险有差错,医疗保险是单位10%,个人2%,即单位:2800*10%=280元;个人:2800*2%=56元。
另外个人需要承担每年的一个大病救助200元(每年一次性缴费)。
公积金一般是按照单位与个人各自11%的比例缴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些单位比例还要更高些。
下面是天津市社保险缴纳基数比例:
一、养老保险:基数的28%(其中个人为8%)
二、医疗保险:基数的12%(其中个人为2%)
三、失业保险:基数的3% (其中个人为1%)
四、工伤保险:基数的0.5%(不同的单位,这里有差别,从0.5%-2%,全部单位承担)
五、生育保险:基数的0.8%(全部单位承担)
按照工资基数2800元缴纳社保险:
养老保险:单位 20% 560元 个人 8% 224元
医疗保险:单位 10% 280元 个人 2% 56元
失业保险:单位 2% 56元 个人 1% 28元
工伤保险:全部单位承担 按照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确定从0.5%—2%的比例。
生育保险:全部单位承担,无论性别与婚否全部按照0.8%的比例。
大病救助200元/每年(一次性缴纳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