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请见义勇为需要什么条件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
4、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调查认定。
(1)天津市见义勇为怎么申请扩展阅读:
申请见义勇为奖:
评选部门: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你可以向这些部门提出个人申请。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宁,开展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奖”表彰活动。
申报对象 中国公民有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均可进入申请表彰评选的范围。
评选条件 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的:
1、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2、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3、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4、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个人申请。
基本特征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相关法规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B. 怎么才能评上见义勇为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的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
公安机关对申请或者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的,经受理、调查取证、审批确认等程序,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家属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对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
(2)天津市见义勇为怎么申请扩展阅读
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的解决方法: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该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的,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单位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C. 见义勇为奖的评选流程
法律分析:1、所有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行为,行为当事人可以自主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为伤残等其他原因不能亲自进行申请的,可以让他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代替其本人进行申请。2、反映见义勇为的行为情况或者是行为人本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提出。3、反映见义勇为的行为情况或者行为本人进行申请确认,应该是向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地方的区、县民政部门进行提出。如果见义勇为行为是发生在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区、县的,则可以向这两个地方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进行提出。4、反映见义勇为的行为情况或者是行为当事人申请确认,应该提供有关线索或者相关材料来进行相关的证明,然后再通过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并且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D. 见义勇为申报程序
法律分析:个人可以要求上述部门对本人或者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申报;个人要求申报见义勇为的,应提供书面申请,如口头要求的,应由接受申请的部门制作笔录。
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如需依据其他结论才能申报的,自其他结论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 如何申请见义勇为证书
法律分析:申请或举荐:见义勇为受益单位、受益人、现场目击者、行为发生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新闻媒体、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公安民警在办案、巡逻或接处警的过程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均可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举荐或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F.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一、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自愿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须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这是前提,如救助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则不仅不构成见义勇为,还有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
(2)利他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救助人主观上的利他性阻却了侵权行为的成立;
(3)紧急性,救助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如何申请见义勇为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
4、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调查认定。
G. 请问要申报见义勇为得去哪个部门怎么评定需要怎么做
要申报见义勇为得去公安机关。应当由本人申报或者其他人举荐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组织审查工作,经属地公安机关或者相关专业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举荐人、申报人。
根据《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见义勇为的评审确认、申报奖励以及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房产、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园林、旅游等部门配合做好见义勇为评审奖励工作,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七条 举荐、申报见义勇为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见义勇为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本人及近亲属不知道其行为有权申报见义勇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天津市见义勇为怎么申请扩展阅读:
根据《南京市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
第五条 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见义勇为调查、核实和确认:
(一)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报的;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线索,举荐、申报的;
(三)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调查后认为需要确认评审的。
H. 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本市公民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非本市公民和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民政、卫生、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出版单位和文化部门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法律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市和区、县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并依法成立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应当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的,应当给予鼓励。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七条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实施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出建议;由同级基金管理机构组织评定,予以确认。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后,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书面申请三日内,交由区、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基金管理机构。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有关调查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将确认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书面确认结果通知的七日内,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再次确认。市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确认结果通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第三章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第十一条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其他奖励。
以上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二条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授予条件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见义勇为模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三条荣获“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或者给予其他奖励。第十五条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一般公开进行,受奖励的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也可以不公开进行。第四章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要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要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免交用血互助金。
急救处置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