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残疾儿童上学有什么补助政策
残疾儿童上学补助政策如下:
1、学费减免: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2、生活补贴:这方面的规定地方差异比较大,各地区都有自己的细则,不过大体上都有规定残疾人或者是残疾人的子女在上学的时候,根据困难程度可以申请每月数百元不等的生活补贴。
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如下:
1、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
2、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
3、是减免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目前中国的残疾人大多面临衣食住行、就业、成家、就医、养老等各种生活困难。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Ⅱ 残疾儿童有什么补助政策
总的来说,国家的残疾人保障在发展中国家里还是算很完善的。中国出台《残疾人保障法》正是针对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政策。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多,涉及残疾人家庭扶助、就业、教育、权利保护与法律援助、康复与医疗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环境、文化生活照顾等等。
在2016年起,我国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但是由于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差异大,具体补助多少钱是不一样的。在北京,一张残疾证能享受到的福利是:21600元/年(指定机构训练费,加重残照顾补贴);深圳,46300元/年 (包含训练费—给到政府合作的训练机构;一部分给到孩子个人)....如果残疾儿童在0-6岁的,费用会更高,补贴的条款也更多。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照顾和优待,内容包括:①残疾人在搭乘国内公共交通工具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和方便,甚至享受减费或免费服务;②盲人读物邮件可以免费寄递;③残疾人申请在公共场所开设零售店或申请解困住宅、停车位,应保留其名额并优先核准;④残疾人或其抚养义务人应缴纳的捐税,政府应按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家庭经济状况,依法给予适当的减免。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具体情况各地各有不同,请你到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咨询。
Ⅲ 残疾人子女上大学有什么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残疾人子女上大学残联每年都会给予学费补助,直至毕业。大学生(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研究生(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Ⅳ 有残疾证学生有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家庭子女教育是有补助政策的,一般是残疾学生补助标准的一半左右,减免标准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进行补助,学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补助政策简介:指政府或集体专向的,使得某方获益的某种行为。
补助的种类:常见有各类政府补助,食宿补助,医疗补助等等。
改进财政补助政策的必要性:
(1)现行的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政策,除少部分差额单位外,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几乎全部由财政负担,客观上造成了事业单位不愿甚至抵制机构改革的负面影响。
(2)目前事业单位经费是根据实有人数计算的,有多少人头拨多少经费。这种财政补助政策,使事业单位在自身发展上缺乏有力的经济约束,导致事业单位人员恶性膨胀,财政不堪重负。
(3)事业支出结构不合理,重点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支持力度不够。
(4)虽然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办法,事业单位预算执行中仍不断申请,频繁追加。
Ⅳ 残疾儿童有什么补助政策
法律分析:一级残疾证可以享受
1、不核定家庭收入上浮20%的全额低保,每年约5000元;
2、可以办理免费公交乘车卡;
3、可以享受子女或本人大、中专上学补贴,每人每年约800元;
4、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5、其他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Ⅵ 残疾人子女上学有什么优惠政策
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子女,考取大专以上全日制院校后,由县残联按大专每人每学期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学期4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低保残疾人的子女和非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子女考取全日制院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大专每人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4000元;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并取得文凭的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每人2000元的奖励。
残疾家庭子女教育是有补助政策的,一般是残疾学生补助标准的一半左右,减免标准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进行补助,学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补助政策简介:指政府或集体专向的,使得某方获益的某种行为。
补助的种类:常见有各类政府补助,食宿补助,医疗补助等等。
1、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安装单位凭其残疾证件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2、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达不到2000元的,凭残疾证件和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经国税部门核准后,免征增值税。
3、残疾人凭残疾证件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减免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4、残疾人凭残疾证件可免费进入博物馆,文化馆,公园等场所。
5、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和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学校,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Ⅶ 残疾儿童有什么补助政策
一级残疾证可以享受
1、不核定家庭收入上浮20%的全额低保,每年约5000元;
2、可以办理免费公交乘车卡;
3、可以享受子女或本人大、中专上学补贴,每人每年约800元;
4、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5、其他优惠政策
一、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
1、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
2、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
3、是减免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二级残疾证可以享受不核定家庭收入上浮20%的全额低保,每年约5000元左右;可以办理免费公交乘车卡;可以享受子女或本人大,中专上学补贴,每人每年约800元;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Ⅷ 残疾小学生该有哪些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