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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应急管理项目建设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9-20 00:49:16

㈠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科学、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强化全社会风险意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全面落实“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思维、战时方法”要求,坚持“战区制、主官上”,保证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效实施。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保证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社区居民、村民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求。第五条本市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监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立监测点,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六条本市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负有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工作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有以下相关信息,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发生传染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或者其他中毒的;

(三)发生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的;

(四)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或者发现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的;

(六)发生医源性感染事件的;

(七)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八)市和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第八条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名称、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和人数;

(二)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可能的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一条接到报告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

(二)封存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设备、材料、物品;

(三)采取紧急卫生消毒、处置措施;

(四)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隔离;

(五)组织对病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㈡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者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资料:

(一)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安全方案;

(三)建设项目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保护方案;

(四)土方处置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五)保证施工安全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提取、使用施工安全费用,施工安全费用应当开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架子工、盾构机械操作工、建筑焊工、建筑电工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的,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

㈢ 应急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所谓应急工程,必须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即由于存在某种或多种隐患发生时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及时采取工程应对措施而实施的建设项目,或者为迎接重要任务的工期短的接见工程等。应急科学与工程主要指应急科学与工程学科体系,其研究在国内外刚刚开始,应急科学与工程学科体系建设是应急工作发展的新阶段。应急科学与工程学科包括应急科学、应急技术、应急工程、应急产业及应急管理等五个分支。
一、判断应急工程只看三点:
1.一是工期短;
2.是先有工程,后有会议研究;
3.是必须是由市一级及以上政府认定(县一级政府无权定义)。
二、工程的特点:
1.是时效性,必须及时处理;
2.一般以政府为主导,采取特事特办,不再遵循常规的建设程序。
3.不再按部就班地招投标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㈣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统一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领导,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属于其批准权限内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属于其批准权限、需要上报审批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全部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市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权限审查。
区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权限审查。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第九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水利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投资人应当组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项目法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
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管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项目法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资金包干协议。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支付、截留和挪用。第十二条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审批。
承揽水利工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可以采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订的示范文本。第十三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应当遵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部工程验收应当有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定;
(二)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当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
(三)竣工验收应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于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使用两年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㈤ 天津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涉及停工等事项

近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出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

在《应急预案》中,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3个等级,并对此制定了三级响应措施。

在响应措施的“强制性减排措施”里,文件规定,达到相应预警级别以后,将“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以下是应急预案通知全文:

㈥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在《滨城》建设中职责是什么

摘要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㈦ 天津在建地铁坍塌致4死事故调查报告出炉,事故报告中披露了哪些细节

天津在建地铁坍塌致4死事故调查报告出炉,事故报告中可以看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以及事故发生之后施工单位的处理方法和法院的判决书。


施工单位必须要保障项目管理没有问题才可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相关人员也应该尽到管理责任,避免产生意外事故,在这次的事件中在建地铁坍塌导致四死事件引发网友的热议。事故发生之后,涉事单位的处置方式更是令人不解,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统一口径谎报事故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院的判决书如何?

事情发生之后进行了刑事责任追究,隧道三分公司经理兼项目经理以及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批准逮捕,其他涉事人员被取保候审,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处罚。

㈧ 应急管理体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哪些

构成要素
机构设置
建立健全的机构设置可以使政府各部门发展均衡,增强个别应急职能机构的自身功能,减少机构建设条块分割,降低对政府本身的依赖。[1]
法制建设
建立起独立的、综合性的应急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或者紧急突发事件的配套法规。
[1]
技术支撑
应急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是应急管理者作出决策的依据来源,同时也是能够顺利实现应急响应联动的保障。根据应急管理所需发挥的职能,应急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信息化的应急联动响应系统、应急过程中的事态检测系统、事故后果预测与模拟系统和应急响应专家系统。[1]
预案体系
应急管理体制预案是针对各种突发事件类型而事先制订的一套能迅速、有效、有序解决问题的行动计划或方案,旨在使得政府应急管理更为程序化、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它是在辨识和评估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发生过程、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管理机构与职责、人员、
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的具体安排。[1]
评估体系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