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鉴定病退的地方叫什么 在哪
天津市 职工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病退) 根据市局工作要求,按照《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2003】71号)的文件规定,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且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初审、鉴定,最终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所需材料:1、按照《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2003】71号)的规定相应的病历材料及检查报告等;2、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申请、4张一寸同一底版彩照;(二)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间:1、每年根据市局的工作安排,确定企业申报材料时间,具体时间通知职工所在单位或档案所在地,再由单位或档案所在地通知职工本人;2、聘请卫生局专家审核病例材料;3、单位为初审合格职工填写相应的申报表;4、由市劳动和鉴定委员会,根据全市申报表情况安排鉴定时间,职工本人到劳鉴会参加鉴定,原则上在当年12月31日前结束鉴定;5、由单位或档案所在地到劳动部门领取鉴定结果、办理退休手续。(三)所需费用:职工参加市劳动和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时,需交200元鉴定费,凭缴费凭证参加鉴定。(四)所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办理,超过期限除癌症、尿毒症、肝硬化、全瘫四个危及病种外一律不得补报。 承办时间:每年根据市局工作安排确定。 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60号
⑵ 天津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天津市残疾人鉴定需要到户籍所在街乡镇或区县残联申请,由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安排直观认定或到指定医院鉴定。根据《天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⑶ 天津哪里做伤残鉴定
以下是天津市在司法部登记的鉴定机构你可以根据需要选择
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天津医科大学教学三楼)
机构负责人:井连平 许可证号:1200001
电话:23542552 邮编:30007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亲子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司法鉴定人:井连平 洪燕敏 张继森 丁连发 董伟林 董恩宝 寇慧珠 马晓娟 马跃美
天津市法医学专家鉴定委员会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京沪公路收费站口东南侧
机构负责人:王永许可证号:1200022
电话:23781373邮编:30038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崇仁里12号
机构负责人:谢金荣许可证号:1200023
电话:23300089邮编:300040
业务范围:交通事故中的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痕迹鉴定;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的涉案车辆、物品鉴定
司法鉴定人:张国强 刘洪月 谢金荣 李永武 沈宇明 李宏光 李贺伟 李德庄 张鹏 张灏 王明 康文达吴国庆 张富贵 田春年 郝志刚
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34号
机构负责人:高恭赞许可证号:1200027
电话:26321041邮编:300240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司法鉴定人:潘建章 李永志 曹毅 李洪英 杨桂伏 高流程 陈静医 李虹 万魏洁 柳振清 张宝华 孔永彪 周珍周慧 柴萌 魏军
天津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17号
机构负责人:张学才许可证号:1200015
电话:24031029邮编:300010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鉴定人:刘恩举 闫玉凤 李光 王秀玲 刘晓莉 张禄田 姚清国 赵玉林 邵英
天津市天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41号
机构负责人:王吉树许可证号:1200019
电话:27302032邮编:300020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人:姚鹏海 朱军 刘俊 张书强 李希荃 宋涛
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4号
机构负责人:王伟许可证号:1200028
电话:28138518邮编:300061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司法鉴定人:刘建堂 郝占乐 何永安 宋胭 赵金辉 韩茂林 纪增树
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3号康岳大厦6层
机构负责人:王福才许可证号:12000016
电话:23559001邮编:300051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原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00号泰鸿大厦七层
机构负责人:李宪奇许可证号:1200010
电话:26292356邮编:300143
业务范围: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天津市滨海房地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九龙路金达园小区4号楼3门601-602
机构负责人:姜杰许可证号:1200018
电话:23260691邮编:300204
业务范围: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房地产评估
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132号
机构负责人:潘文明许可证号:1200011
电话:23525031邮编:300051
业务范围: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土地、房地产评估;司法会计鉴定
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6号
机构负责人:王智刚许可证号:1200012
电话:23395218邮编:300050
业务范围: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土地、房地产评估;房屋装修价格评估
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3号
机构负责人:任秀强许可证号:1200021
电话:62000828邮编:300457
业务范围: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
机构负责人:李建钢许可证号:1200025
电话:23673467邮编:300191
业务范围: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9号增1号8楼B区
机构负责人:王文军许可证号:1200013
电话:23400736邮编:300203
业务范围: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天津元旭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原建科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宜昌公寓2号楼12层A室
机构负责人:朱锷许可证号:1200002
电话:23523126邮编:300070
业务范围: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鉴定;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鉴定;环保建材及制品质量鉴定;房地产评估
天津北方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15层
机构负责人:徐钢许可证号:1200004
电话:23674116邮编:300191
业务范围: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鉴定
天津北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号康宁大厦13层A01号
机构负责人:朱平许可证号:1200014
电话:27403715邮编:300070
业务范围: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海事司法鉴定
天津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11号
机构负责人:陈耀勤许可证号:1200020
电话:23914460邮编:300020
业务范围: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
天津市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小围堤道31号
机构负责人:秦王龙许可证号:1200024
电话:28231529邮编:300210
业务范围: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及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天津市专家协会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南开区长实道红医里1号楼
机构负责人:林世华许可证号:1200003
电话:23677439邮编:300191
业务范围: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司法鉴定;机械、家电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107号
机构负责人:李玉奎许可证号:1200005
电话:26353790邮编:300141
业务范围:金属材料品质检测鉴定;机电一体化成套设备和机械产品质量检测鉴定;锅炉压力容器及附件检验鉴定;产品及材料无损检测鉴定;计量检定精密测试
天津市电工产品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40号
机构负责人:马玉泰许可证号:1200007
电话:86562062邮编:300232
业务范围: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装置、家用断路器及类似设备、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船用电器设备安全变压器和类似设备、互感器、其它电器、电机、电焊机、变压器、电炉、电线电缆、绕组线、电焊条、蓄电池等质量检测鉴定
天津市天环环境保护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机构负责人:张润桦许可证号:1200008
电话:23051569邮编:300191
业务范围:空气污染;水污染;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电磁辐射及光污染;有毒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污染;生态污染;有机食品污染;环境保护产品;室内环境污染鉴定;环境保护工程咨询;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评价、评估
天津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5楼
机构负责人:苏萍许可证号:1200017
电话:23003064邮编:300192
业务范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天津市津食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36号
机构负责人:沈芝颖许可证号:1200026
电话:23412208邮编:300381
业务范围:各类食品鉴定;各类食品原辅料鉴定;各类食品添加剂鉴定
天津市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雍阳西道100号
机构负责人:肖西纯许可证号:1200030
电话:82171612邮编:3017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司法鉴定人:姚祥林 谭明 韩玉顺 韩万水
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39号
机构负责人:田红军许可证号:1200029
电话:23554962邮编:300074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司法鉴定人:田红军 杨春强 王禄生 刘正学 沈建华 张新军
⑷ 天津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法律分析:一、天津市残疾人培训基地;二、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做伤残鉴定的机构有好几家,建议在起诉以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⑸ 天津市工伤职业病在哪鉴定,怎样鉴定
你好 你可以去当地医院进行体检 如果有疑惑请咨询400【000】9164
1、你有权索取前三次体检报告(复印件单位应盖章);
2、单位要告知你有没有职业病;
3、单位给你两个选择是可以的,但是都要职业病治疗后、职业病鉴定赔偿后;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还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维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 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⑹ 天津滨海新区伤残鉴定中心
法律分析: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天津医科大学第三教学楼三楼天津 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提出鉴定申请
⑺ 天津哪里做伤残鉴定
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天津医科大学第三教学楼三楼天津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
电话:022-83336850,022-23522636。
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是2000年经天津市司法局核准成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本中心接受公检法、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及单位委托对外进行交通和工伤事故伤残程度、人体血清、分泌物、组织鉴定等法医学鉴定。
(7)天津市病退鉴定中心在哪里扩展阅读
鉴定项目如下:
1、伤残程度评定:
包括交通事故致残、工伤事故致残、意外伤害致残、打架斗殴致残等的评定。
2、保险理赔法医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3、损伤后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营养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护理时间、营养时间的鉴定。
4、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指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依赖情况判定。
⑻ 天津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法律分析:详细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医大院内教三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⑼ 天津2022年病退公示在哪里查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释义
因职业病而提前退休,退休待遇与正常退休一样。
条件
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3、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更具体些: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2、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3、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⑽ 天津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地址和电话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建设路18号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章 鉴 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