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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社保转到天津算是哪里的社保

发布时间: 2022-09-22 07:58:35

1. 从外地企业买的社保转回户口所在地算职工社保吗

在外地企业买的社保转回户口所在地,应当算职工社保。

2. 从深圳转到天津的社保算天津社保么

摘要 具体的养老金领取取地需要根据你的缴费情况来确定哦,以上各项条件您可以参考一下。

3. 从外地转入的社保可以算本地的吗

法律分析:目前政策下,社保异地转移,仅城镇户口,养老保险可向户口地转移,其它险种不可转。医保存折里的钱在当地消费完,失业保险符合领取的,可以申请领取,否则放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 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问题从北京到天津我想把我在北京的养老保险转到天津,应该怎么办理呢

1.肯定是跨省了,北京的社保一般不接收非北京户口的转入,也就是说你只能在北京新开社保帐户
2.北京目前的规定,在北京参保满15年或者以上,并工作到退休的时候可以在北京申请领取养老金
3.如果你参保不满15年或者中途离开北京的时候,可以申请把养老保险转移回户口地,然后可以和原来在户口地的养老保险合并,合并的原则是重复的部分不重复计算,也就是说重复的年限不会乘2计算,你户口在天津就可以转回天津
4.如果养老保险转移了,只能按照转入地(也就是户口地)的标准领取,损失是有的,那就是各地的标准不一样,经济发达的地方标准高,反之就低
今天才看见你的补充问题,不需要你办理,你离职后公司会做减员处理,自然停交并封存个人帐户。养老保险的个人手册在你离职后单位必须给你,关于档案的问题,新公司不要求的话就在天津那里存好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外地社保怎样转天津来

社会保险转移流程: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6. 河北省灵活就业社保转入天津社保流程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7. 外省户口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如何转入天津

外省户口缴纳的社保养老保险,如何转入天津?你可以,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在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把你的社保养老关系取出来,然后落到天津就可以。

8. 外省社保转入天津市以前的缴费基数退休时重新算吗

是重新算
异地社保转移合并后,会把原来在异地缴纳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等信息全部转移到现在的参保地。到退休的时候,会根据在本地参保地和转入过来的缴费信息合并到一起计算退休养老金待遇计算待遇,按照最后的参保退休地的计算方法和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

9. 在北京缴纳了四年社保转到天津了,现在想转回来还能算北京的吗

可以的,只要在北京缴纳社保就可以转回来,这是没有问题的。在北京缴纳基数高,平均工资高,退休金也会比外地要高一些。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