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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奖励如何申请

发布时间: 2022-09-24 06:21:52

⑴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令

第一条为奖励和表彰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显着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第三条不论我市所属单位、驻津单位或外地单位和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本市产生效益者,均可申请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环境评价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有所创造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有所创造并取得显着效果的。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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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单位)(个人)
一等奖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4000元
二等奖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2000元
三等奖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1000元
</font>第五条为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努力解决我市在某一时期国民经济或技术进步中突出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视需要设立专项最佳科技成果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第七条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主管局(或相当于局级的单位)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做出评价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第一署名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各有关局(或相当于局级的单位)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做出评价,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由主持单位(第一署名单位)的主管局(或相当于局级单位)负责组织,联合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
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并代表市人民政府授奖。第八条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来源,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第九条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以及按贡献实施福利分配时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条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果符合国家颁布的其他奖励条例规定的条件,仍可按规定向国家申请其他奖励。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不再授予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一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曾经获得过其他奖励的,其奖金只补发给高出其他奖励金额的差额部分。第十二条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分配奖金时,应先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报经主管局(或相当于局级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发放。第十三条各局(或相当于局级的单位)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集中在每年十一月十日至三十日进行。逾期未报者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第十四条获奖的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奖励,注销荣誉证书,追缴全部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⑵ 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什么奖励政策

① 对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其中市级奖励 10 万元,经开区配 套奖励 10 万元); ②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当年未重新认定,其后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③对当年入选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入库企业如已享受经开 区给予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再予以奖励。

⑶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着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条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5000元
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3000元
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1000元第四条设立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17人组成,任期3年,负责局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教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及评审会议情况应保守秘密。第五条符合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条件的局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由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第六条局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请奖项目应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地方所属单位完成的项目,按隶属关系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局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本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完成单位联合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申报请奖,不得各自分别请奖。
非医药系统单位完成的国家医药系统的局计划项目,攻关项目,开发项目,由完成单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推荐请奖。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局直属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收到请奖项目后负责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就其技术水平、作用意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第七条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
一、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均应通过鉴定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进行成果登记。
二、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有创造性、本行业先进、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应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
1.正在继续研究攻关的项目,应待整个项目完成之后整体申报奖励。
2.已申请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其他部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3.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4.各类教科书、汇编、工具书等。
5.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6.如总项目中某项成果仅适用于本项目,没有独立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重大项目中的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高、难度大、除适用于本项目外,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才能单独请奖,在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⑷ 天津市企业申请高新有什么奖励政策

天津市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为两种,一个是市级,一个是国家级,并且不同区政府的扶持力度是不一样的,说白了就是给的钱不一样。下面是各区优惠详细名单:

1、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补贴可拿25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2、开发区市级5万,国家级最高25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3、保税区、和平区、河北区、宁河、静海优惠政策同开发区;

4、津南区、宝坻区市级就能给到10万

5、其他区过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大概给到15—25万不等;

内容依据:天津市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⑸ 科技进步奖怎么申报

法律分析: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着效果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八条规定: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二)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

⑹ 天津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大概是多少

天津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根据科技成果不同,奖金不同。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着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本市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着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的方针。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前款奖项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 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天津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着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着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前款第(四)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天津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着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显着贡献的。

第十四条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

第十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对奖励候选人或组织进行评议并做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审核后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告后30天内为异议期,无异议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举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奖金、奖牌。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天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取得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人或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推荐。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2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同时废止。

⑺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工程,鼓励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促进工业振兴,特设立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颁发一次,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第二条企业技术创新奖励的对象是: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科技人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居全市同行业前列的技术创新优秀项目。第三条企业技术创新奖励的评定,贯彻以数据和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评定条件以项目水平、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经济效益的数据,以企业按法定程序上报的经济、技术指标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先进个人的事迹在本单位和系统内为群众所公认,并经各级领导审查批准。第四条企业技术创新奖包括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奖、技术创新标兵奖、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和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奖。第五条申报企业技术创新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奖:企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建立了有效的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技术开发机构;企业主要产品、技术、质量水平等各项指标在全市同行业领先;新产品产值率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新产品实现利税占全厂利税总额的20%以上;企业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的技术开发资金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达到1%以上,支柱产业和名牌拳头产品企业达到2至3%以上,高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或依靠技术创新,通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使企业扭亏解困,成绩特别突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授予技术创新先进企业称号,并对该企业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授予技术创新带头人称号。
(二)技术创新标兵奖:企业科技人员本人主持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在企业投入生产,年度实现利税达300万元以上并居全市前10名的,对主持开发的科技人员授予技术创新标兵称号。
(三)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对列入市级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按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号)鉴定验收后,根据其技术水平、对国民经济贡献程度、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定为一、二、三等奖。
在设计、制造技术和工艺上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即在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已投入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畅销的新产品。或较原技术水平有显着提高和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应用面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显着的新技术。年度实现利税在100万元以上,实现利税率在全市名列前茅的,授予技术创新优秀项目一等奖。
在设计、制造技术和工艺上有明显突破和创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已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适销的新产品。或较原技术水平有明显创新和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在行业内有一定应用面的新技术。年度实现利税在6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分别授予技术创新优秀项目二、三等奖。
对以上项目的主要开发人员颁发证书。同时,对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级科技管理人员和市综合部门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人员,授予优秀技术创新管理工作者称号。
(四)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本市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向企业转让成果、为企业培养人才、促进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使企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居全市前列的,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单位称号,对做出贡献的主要研制人员颁发证书。第六条各奖项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各区、县经委(计经委)和各工业总公司(局)初审,认真核实经济技术指标,再由市经委组织市有关综合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第七条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第八条获奖者名单、事迹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布,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技术、业务档案,并作为今后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九条对企业有虚报经济技术指标行为或发现获奖者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查实后撤销奖励,取消荣誉称号,责令其退回证书、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⑻ 换单位的人科技奖励怎么申报

国家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着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