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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环线归哪个交通队管

发布时间: 2022-10-01 00:58:35

1. 天津外环线的百科名片

天津是中国建设环城公路较早的城市。1986年中环线竣工通车,仅仅一年之后便建成了外环线。这两条环线,让当时天津的道路设施成为中国其他城市的榜样。20多年间,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外环线的指标意义越来越明显,对天津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外环线是交通重要主干线链接城市线路之一,有了外环线,就能进一步畅通城市交通!

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将标题“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修改为:“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二、将文中所有“外环线”均改为“外环路”;将“道路”均改为“公路”。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外环路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四、在第三条后增加一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外环路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外环路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辖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公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及树木,由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本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公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六、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车辆不得在外环公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准穿越路中分隔带,车载货物不得触及路面行驶。”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以料抵工。”八、将第十二条中的“附件一、二、三、四”字样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删除。九、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将附一、二、三删除。
有关条款增删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3. 天津市交通队东所在哪

问题所说的单位应该是: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津东分所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津东分所

地址:一零三国道

交通:

新立村轻轨站-公交站177米

途径公交车:17路185路305路外环679路690路716路806路830路856路

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外环线东段42.5公里道路的专营权授予中外合作天津津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合作公司享有经营、路政管理、维修、养护该道路的专营权及参与改建、扩建的优先权。为了明确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使用的有关用语的含义:
“外环线东段”系指外环线宜兴端口——张贵庄——津静公路全长为42.5公里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指外环线东段道路的通行部分,外环线东段道路下部非道路用地以及合作公司管理用房所使用土地的范围。土地使用范围以天津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为准。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和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社会现象。
“合作合同”系指合作经营天津津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
“特种车辆”系指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及其他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
“经营收入”系指自专营开始之日起至专营期满为止,合作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可以收取的合法收入。
“合作公司基本收入”系指从天津市城市道路附加费中可提取的作为合作公司合法收入的部分。合作公司基本收入在合作公司经营起始年(1997年)的数额为1.1亿元人民币。其后每年该数额按本办法的规定增长。
“基本经营收入”系指合作公司基本收入减去委托经营管理费和委托人经营管理费后的余额。第三条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
有关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的其他合同和协议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第四条合作公司对外环线东段道路的专营期限,自合作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年。第五条在专营期间,合作公司以向国家租赁土地的方式取得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合作经营期间,暂免缴纳租金。第六条自专营开始之日起,合作公司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作为合作公司的经营收入,直至专营期满为止:
(一)天津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1.从1997年征收的天津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收入中提取1.1亿元人民币为合作公司经营起始年的合法收入;
2.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收取标准为每5年上调不低于20%;
3.合作公司以经营起始年提取数额为基数,其年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年增长率,如该年增长率少于2%,则按2%计算。
如果天津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不再向注册车辆征收,或者该附加费被取消,天津市人民政府将每年向合作公司支付不少于以上第1、2、3项基准计算的费用,作为合作公司的代替收入。
(二)对在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通行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而接受牵引服务的车辆收取牵引费。
(三)对在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通行时造成路面污染的车辆收取清洁费。
(四)其他合法经营收入。
以上收费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定。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报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七条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利用建筑规划许可的管理用房及在管理用房的基础上新建、扩建建筑物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以免缴房屋租金,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第八条合作公司在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载体的,应当报天津市有关部门批准。第九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公司专营期间,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给予合作公司适当补偿的前提下,有权指定有关部门在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进行市政公益设施的建设,合作公司应当服从。第十条合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并可以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政策,向有关部门申请免税、减税。第十一条合作公司外方在专营期间,按照合作合同中关于外方投资回报及其结算方式的约定取得投资回报额,并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兑换成外汇汇往境外。第十二条未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合作公司不得在专营期间将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权转让、出租、抵押给合作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及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作公司认为将全部或者部分专营权及其他权益转让或者抵押给第三方,可以继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时;
(二)合作公司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向第三方融资借贷,第三方要求合作公司将全部或者部分专营权及其他权益作为抵押时,按照前款规定发生专营权以及其他权益转让的,合作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必须同时转让,并由受让人履行本办法的规定。

5.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98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外环路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环路管理范围:
(一)外环公路和桥涵设施;
(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
(三)外环河和内边沟;
(四)外环公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第三条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第四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外环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外环路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辖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公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及树木,由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本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公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六条在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
(二)挖坑取土,开挖填垫沟渠;
(三)修建与外环公路相接的土路;
(四)设置集市场地和售货摊亭;
(五)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积肥制坯,放牧牲畜;
(六)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拌合水泥灰浆,碾压农作物、炉碴等;
(七)损坏树木等绿化设施;
(八)移动、损坏指向牌、里程碑、雕塑、纪念碑等;
(九)设置存车场地或机动车试刹车;
(十)种植任何农作物。第七条在外环公路上行驶的装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要密封捆盖结实,不得沿途遗撒。畜力车在外环公路上行驶时,必须挂带合格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途弃撒畜粪。第八条车辆不得在外环公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准穿越路中分隔带,车载货物不得触及路面行驶。
禁止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外环公路及路肩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应事行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公路的措施。
超重车辆过桥,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在外环路征地范围内,未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准立杆架线,不准设置各种招牌,不准埋设各种地下管线,不准在外环公路的桥梁上敷设管线。
横穿外环公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一点二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须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再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交纳公路挖掘修复费。第十条外环公路两侧的坑塘水面和外环河的蓄水水位应低于路面一米以下。
外环河水用作外环路树木绿地和农业、林业及渔业水源。其中外环路树木绿地的用水量纳入市水利主管部门的供水指标,并按农田灌溉用水支付费用。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在外环公路上的管线、路井及井盖等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设施损坏、丢失以及地下管线出现渗、漏、跑、冒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补齐。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以料抵工。第十三条凡损坏公路、桥涵、树木、分隔带等设施,以及挖掘公路、占用公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或支付费用。第十四条对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临时占路收费标准

附:
临时占路收费标准

项目单位收费标准
临时占路平方米/日0.50元

6. 天津市都有哪些交警大队

天津交管局报警监督

23398244
天津交通事故处咨询

23368069
天津交警和平支队
和平区山西路崇仁里12号
23398244
天津交警河西支队
河西区洞庭路35号增1号
28115853
天津交警河东支队
河东区张贵庄路59号
24661630
天津交警河北支队
河北区有线电视旁
24030901
天津交警红桥支队
红桥区新春街16号
27716996
天津交警南开支队
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
27369994
天津交警东丽支队
东丽区张贵庄龙亭路17终点站旁
24998220
天津交警西青支队
西青区杨柳青西青道409号
27931000
天津交警北辰支队
北辰区京津公路外环线东100米
26390439
天津交警津南支队
津南区咸水沽镇津岐路2号
28395672
天津交警塘沽支队
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
25321420
天津交警汉沽支队
汉沽区友谊街9号
67117476
天津交警大港支队
大港区世纪大道24号
63220820
天津交警高速公路支队
北辰区京津塘高速公路宜兴端口进口收费站
26992321
静海区支队:
办公地址:静海县津德路8号。
宣教门事办:京福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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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支队:
办公地址:建设南路8号。
宣教门事办:武清机动车检测线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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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支队:
办公地址:津围公路12号。
宣教门事办:宝坻县城关镇津围公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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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支队:
办公地址:蓟县城区西外环。
宣教门事办:县城渔阳南路检测线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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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区支队:
办公地址:宁河县桥北镇。
宣教门事办: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原国税局征稽所(董庄信用社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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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支队:
办公地址:
宣教门事办:天津大港油田二号院创业路北侧。
?
直属支队:
办公地址:
宣教门事办:河东区小张贵庄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