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产房房主过世几年不变更行吗
公产房房主过世,几年不变更也是可以的。公产房可以给子女继承,只要子女拿着死者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房产证和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房产管理处办理继承及姓名变更,就可以了。我家的公产房子,就是这么办理的。然后每个月继续交房租。
B. 公产房产权人死亡后,要多长时间办理过户否则充公
建议和房管局沟通,公有产权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应由该公有房屋中具有常住户口的人协商决定新的承租人。若该公有房屋中没有户口的,可由亲属协商确定具有当地户口的亲属作为新的承租人。
C. 老人去世后名下房产长期不过户并且儿女居住,会被收回吗多久后会收回
老人去世后名下房产长期不过户并且儿女居住,不会被收回。因为老人去世儿女是属于第一继承人。父母过世后的房产可以一直不过户,但存在坏处,1、不能得到拆迁补偿款。2、不能买卖,继承人只有继承房产并且办理变更登记以后,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才可以买卖。所以老人去世后,还是尽快去过户。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主过世后,相关继承人应当尽快继承原房主的房产,并办理继承公证和过户手续。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房主去世后房屋过户是没有固定的期限的。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D. 天津公产房继承最新政策
根据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如下。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签订买卖协议后,售房单位给购房人开具《购买公有住房缴款书》,并由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到售房单位指定地点缴纳购房款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凭购房人的《购房缴款凭证》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售房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式两份)、《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和所售房屋平面图(首层、标准层1:500)、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售出房屋明细表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根据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如下。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E. 天津红桥区公产房承租人死亡,一直没有过户,房管站说没过户不能续租,拆迁有影响吗
你父亲有承租权,直系亲属都有,必须提供无争议,直系亲属签名,本人去房管局过户
F. 天津公产房原承租人过世多年,现想继承过户
房产管理中心应该不会给你过户,因为就算你爷爷的次子很久没有联系,但他的继承权是一直都有的。
G. 公产房承租人死亡不变更
法律分析:承租人对公有居住房屋(简称公房)没有所有权,其与出租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因此,承租人死亡, 公房不能发生继承法意义上继承,但是公房的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却可以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H. 公产房人死了房子会被收回吗
看情况,或者共同使用人的,公产房人死了房子一般情形下同住人或者共同使用人可以继续居住使用,但应当与产权人办理新的租赁或者使用合同,变更合同主体。如果公产房的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去世后,如果没有同住人或者共同使用人,产权人可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
公产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的性质是使用权房。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户主去世以后,租赁权是可以转到其他人名下的。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其公产房被收回: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有其他住房。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公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1、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2、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3、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