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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险怎么开通

发布时间: 2022-11-29 13:06:00

1. 天津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是什么

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性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审核通过后,签发医疗证明;

3、女性生育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后,将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男方生育保险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

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4、《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

(1)天津生育险怎么开通扩展阅读:

生育津贴享受条件:(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 天津生育险2021年新规定

天津生育险报销具体分为以下四部分:1、产前检查费;2、生育医疗费;3、生育津贴领取;4、计划生育手术费;5、产前检查费。已婚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本市联网妊娠登记医院(即立本建档医院)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
(2)天津生育险怎么开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 天津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一、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妊娠登记

职工怀孕10周内到天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证明,并在10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

2、提交材料

职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医疗保险证、妊娠诊断证明、妊娠化验单、生育证明等材料。

3、住院登记

职工生育当天需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住院期间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都需要申请人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4、领取报销费用

材料提交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后,材料审核通过即可进行生育保险报销。

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手续

1.天津市城乡参保人员只要在怀孕12周内,先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也称“准生证”)。

2.携带准生证、夫妻二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联网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一般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妊娠诊断,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

3.网上核验生育服务证,完成联网妊娠登记。

4.参保人员妊娠登记后,携带社保卡到医院做产前检查,发生的费用可以直接联网结算。

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首先要选择已经联网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在住院当天或者五日内在医院联网办理住院登记。办理手续时,携带社保卡、住院证、生育服务证、妊娠登记表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出院时,参保人员只交个人应该负担的费用,其他住院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天津市生育保险补办流程

1.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

2. 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3)天津生育险怎么开通扩展阅读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即津政发〔2005〕069号,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 市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征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 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

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 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 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产前检查费、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天津市申报生育津贴流程及所需材料

天津市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第一步:参保单位通过登录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 "生育津贴申报"栏目,进行生育津贴网上申报。

第二步:申报成功后下载打印纸质《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经参保单位与职工本人确认无误后,印鉴齐全,存档备查,完成网上申报。

二、现场申报:

第一步: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异地就医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申报时,可到参保所属分中心进行现场申报,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报受理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5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步: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后,完成申报受理。

天津市生育津贴申报所需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复印件(加盖定点医院病案室章);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证》(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申请增加晚育独生津贴时提供);

5、异地生育凭证(加盖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公章);

6、特殊情况下申报的其他要件。

(4)天津生育险怎么开通扩展阅读:

根据天津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截至参保人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参保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参保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含),进行生育津贴申报。

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生育津贴申报”栏目进行生育津贴申报,参保单位因参保职工异地就医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申报时,可到参保地所属区社保分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天津市生育医疗费用申报流程:

第一步:城镇职工因异地就医或特殊原因垫付的生育医疗费,可自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发生或生育(含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含)申报给所属单位,单位负责归集票据和材料、粘贴票据、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受理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3号)和《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核对数据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步: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报;城乡居民以家庭和行政村组织参保的,由乡镇(街)劳服中心负责向所属分中心申报结算;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由市或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参保学校负责向所属分中心申报。(备注:申报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时需提供异地急诊诊断证明;申报多项医疗费用时相同申报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天津市生育医疗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复印件(加盖定点医院病案室章);

3、异地急诊就医证明材料。

5. 天津生育险交多久可以生效

一般十个月,如果你只交了五个月,没事,你在怀孕的第五个月去开通
生育险
就行了。不过超过14周,医院就不能开生育险了,需要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去开通。不花钱,只需要一些证明就行了

6. 在外地生孩子需要什么手续

以天津异地分娩为例,需要手续如下:

一、办理生育服务证(准生证)

办理地点为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如在异地办理完准生证的,还须在准生证原件上加盖天津市的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章。

二、进行妊娠登记开通生育险

职工怀孕起12周内,在本市联网妊娠登记医院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如未能在定点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的,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以下简称和平社保)或者就近办理。

妊娠登记成功后参保人员可在医院及时进行产前检查费联网结算。未按规定办理妊娠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孕妇终止妊娠、住院、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或引产)住院登记手续;所发生的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或引产)费用、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妊娠联网登记流程:

参保人员持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原件、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于妊娠12周内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联网代理妊娠登记。

(二)、社保中心妊娠登记流程:

已婚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所在地社保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材料:

1、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

3.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试验化验单;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持有异地准生证的还需携带准生证。

三、住院登记

(一)本市分娩

到医院住院登记处办理,携带住院证(加盖生育保险章)、妊娠登记表原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

(二)异地分娩(夫妻双方在天津均无亲属才可以申请异地分娩)

1、计划在异地分娩的须在怀孕10周内来人事处进行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人至和平社保领取《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一式两份;

3.申请人于分娩前携带以下材料至和平社保办理:

①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②夫妻双方的本市无直系亲属的证明;

我院申请人由所在部系出具《本市无直系亲属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带相关内容已妥填的《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加盖和平社保“生育待遇审核专用章”。

(6)天津生育险怎么开通扩展阅读:

产后报销提供材料

1、二代身份证、社保卡(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出生证》(复印件A4纸);

3.出院《诊断证明书》(加盖“生育保险章”及“诊断证明章”);

4.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生育保险章”及“病案室章”)。

异地生育还需提供——

1、 《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原件);

2、 准生证(复印件);

3、供病案首页、住院票据、住院明细汇总清单(加盖“生育保险章”)。

7. 天津开发区生育险

天津市海纳一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办天津市社会保险业务,咨询电话28330185办公时间早9:00-晚18:00(六、日不办公) 1、可到天津市河西区小白楼泰达大厦16层办理登记。 2、所有费用都划到个人卡里 登记手续申报材料规范 一、妊娠登记 (一)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1)生育第一孩的,需提供《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 (2)经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天津市二孩生育服务证》; (3)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由有关部门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 (4)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享受生育保险的依据。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材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住院登记 (一)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 1、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卡;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住院证》原件; (4)流产(或引产)术前证明; (5)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2、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的材料: (1)《住院证》原件; (2)流产(或引产)术前证明; (3)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3、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原件; (2)《住院证》原件; (3)流产(或引产)术前证明; (4)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5)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材料: (1)《住院证》原件; (2)流产(或引产)术前证明; (3)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4)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绝育术、取出宫内节育器住院 1、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卡;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住院证》原件; (4)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2、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的材料: (1)《住院证》原件; (2)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3、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住院证》原件; (3)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4)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住院证》原件; (3)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4)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绝育术后行复通术住院 1、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卡;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住院证》原件; (4)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5)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此证明为《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外省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须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办审核并加盖公章。(下同) 2、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的材料: (1)《住院证》原件; (2)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3)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3、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住院证》原件; (3)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4)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住院证》原件; (3)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4)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5)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 1、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卡;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住院证》原件;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2、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的材料: 《住院证》原件 3、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原件; (2)《住院证》原件;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4)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材料: (1)《住院证》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所需提供的复印件以A4纸复印 医疗费申报材料规范 一、产前检查费申报材料(门诊) 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费用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申报材料 (一)计划生育手术(定额支付) 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费用明细; 3、手术证明(术后),注明手术名称; 4、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二)计划生育手术(按项目审核、按限额审核) 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费用明细; 3、处方底联; 4、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5、门诊病历复印件; 6、手术证明(术后)或诊断证明。 (1)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按项目审核支付的,需在手术证明中注明,申报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原因; (2)自然流产需提供诊断证明; (3)实施药物流产的需提供药流术后证明。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费用明细; 3、处方底联; 4、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5、门诊病历复印件; 6、诊断证明。 三、住院医疗费申报材料(办理其他住院登记,向分中心申报住院医疗费) (一)定额支付 1、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费用总明细; 3、手术证明: (1)手术证明需注明手术名称; (2)高危人流需注明高危因素。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二)项目审核 1、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费用总明细; 3、手术证明、诊断证明: (1)手术证明需注明手术名称; (2)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按项目审核支付的,需在手术证明中注明,申报项目付费的原因; (3)分娩期并发症的诊断及申报项目付费的原因;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重要检查报告复印件等。 四、要求 1、申报不需进行妊娠登记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时需提

8. 生孩子生育险怎么报

生育前要缴费满1年的生育保险。即使您没有交满,但是如果您爱人交满一年的社保也是可以报生育的费用的。但是没有女生特有的4个月的工资补贴。举例说明好了,如果你是位女生,每个月工资为1000元,2007年1月1日开始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1189,而你2007年3月怀孕,2007年12月底生了孩子,2008年1月出院,那么你出院以后要赶快把结婚证(未婚生子的报销不了)+独生子女证(一般来说生2胎的报销不了)+病历+建大小卡检查和住院和手术费用的所有发票+住院清单+出院小结这些所有的材料交到公司,如果你怀孕时候检查花了500块,生孩子的时候住院+手术花了2000块,一般来说,公司在医保规定范围内基本上可以给你全部报销,报销以后给你的钱包括:500块检查费+2000块住院手术费+1189元/月×4个月=7256块,1189元/月×4个月这是医保中心特别为报销的女生补贴的,只有女生报销才能拿的到。国家规定女孩子报销生育保险的时候必须给4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你生孩子报销的话不仅不要花钱而且还可以赚4个月的工资!如果你基数交的比工资高,比如拿1000块交的是1189,那么你还赚了呢。生育保险起码要交一年才能享受,切记切记此外还有个问题,男生也交生育保险呀~那么男生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呢?如果你是男生,你老婆没工作或者工作单位没交保险,而她生孩子的时候你交生育保险也已经超过了一年,那么你也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哦,但是以之前的例子为例,你只能报销500块检查费+2000块住院手术费的一半=1250元,补贴的1189元/月×4个月的工资你就享受不到了!这是只有女生报销的时候才可以享受的哦~同样的花费,女生报销就能拿7256块,男生报销只能拿1250块,这大概也是中国少有的”歧视男性”的政策的说。所以说,女生要生孩子之前最好计划一下,提前一年开始找个单位交生育保险,可以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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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天津市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天津市生育津贴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9)天津生育险怎么开通扩展阅读: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10. 天津生育险网厅不能办理了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一般来说是因为您的材料应该不全。
1、天津生育险可以通过去当地社保局以及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这两种方法查询。
2、或者携带身份证、医保卡或者社保卡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