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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刨妇产生育经贴有多少

发布时间: 2022-12-13 02:21:58

㈠ 天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2022

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也就是说,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均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拓展内容】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计算:1.女职工生育津贴金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4×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
2.多子女家庭育儿假天数可累计叠加: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累计叠加。

㈡ 天津市育龄妇女可享128天生育津贴

据悉,近日制定发布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提出,今后本市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同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本市近日制定发布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提出,今后本市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同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据悉,用人单位应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此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本规定自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具体经办工作。

财政、卫生计生、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

第二十二条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㈢ 天津市生育津贴2021年新规定

2021年天津市生育津贴新规定天津生育津贴日计发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具体如下:
1、申领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
2、参保人应于分娩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划入个人银行卡内,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㈣ 天津生育津贴能领多钱

法律分析: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按照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㈤ 天津市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

天津生育津贴金额计算:
女职工生育津贴金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4×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1.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企业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2.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由其对女职工产假工资比对后,将高出产假工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发放给本人。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五条中“生育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在享受产假期间应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持有异地生育登记凭证的,须经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申报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人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具体支付标准见附件1)。
女职工生育婴儿并按规定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㈥ 天津生育津贴是158天吗

天津产假虽已延长至158天,但生育津贴支付期仍为128天。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日计算。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还要增加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
1、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需要提供生育津贴申请表,可以自行到网上下载。
3、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最好携带复印件。
4、需要提供已经准备好的生育证明和准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㈦ 天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法律分析: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单纯剖腹产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遇有以下情况,增加生育津贴: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法律依据:《生育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㈧ 天津生育津贴大概给多少钱

尊敬的知道用户;
您好!
生育险不是按比例核报的,最高只报3700。就是在他规定可报的范围内都能报,不在范围内不报,基本上都是指的正常自然分娩,剖腹产的只报手术费用。需要垫付的,但结算很快。一般是这样的,住院前交住院押金、医保卡和生育险表格。费用从押金里先行扣除,出院后的一周后去生产医院结算费用就可以,剩余的押金连同核报的费用都能取回。
生育津贴一般是24周岁以下报三个月,24周岁以上增加一个月,如果是剖宫产或是手术助产的再增加半个月。津贴每个月是您上班时的基本工资标准,如果有争议也可以按实得平均工资计算。

㈨ 天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2022

天津生育津贴日计发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分娩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 98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1、生育婴儿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人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4、分娩室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2021年度天津城乡居民产前检查费报销标准:

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16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280元;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540元;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支付限额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