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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防如何改革

发布时间: 2022-12-30 10:38:20

A. 消防改革三年过渡期政策

法律分析:消防部队改革过渡期即将在2021年10月结束。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二)总体目标。消防事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织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促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我国消防事业推进到一个新阶段;到本世纪末基本做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保障安全的需要;再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使我国的消防事业达到世界中等水平。

B.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角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六)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照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广大数据分析、电气火灾监控等先进技术、设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消防远程监控等智慧消防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区人民政府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C.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第二章处罚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第六条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影响灭火的;
(四)对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产品标贴产品合格证的;
(五)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未经消防检测机构检验的;
(六)需要使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消防器材、设备,事先未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而购进的。

D. 消防改制到底是好是坏

天津滨海新区的大爆炸和哈尔滨的火场事件令人惋惜,国家提出消防改制,全面职业化,你们怎么看待这件事?

职业化能否有利于减少消费员的牺牲率,提高消费的专业性,目前还很难说。

很多人是抱着保家卫国的理想参军,成为一名军人,被分配到消防队,为了身上的军装,为了心中的理想可以出生入死。

改制等于脱了这身军装,很多军人的福利待遇取消了,变成一名普通人,有多少人心中有这么坚定的信念去冲锋陷阵呢?

但改制前也有弊端,消防员到了退役年限就可以离开,消防员的专业性不强,消防事业很难发展,且军队规矩层级多,一旦出现大事故,很难得到强有力的指挥部署。

对于这些退出现役的警种部队官兵来说,包括消防官兵,最大的改变我摘抄了网友的部分文字,大家也可以了解一下:

第一是身份发生了彻底改变。原来是现役编制,改革后是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失去了军人身份。与此同时,军人的荣誉体系、福利待遇、社会地位可以说也都没有了。举几个例子,以前这些警种部队的官兵因公牺牲,是要被追授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的,立功走的是军队的荣誉体系,荣誉称号和一二三等功、嘉奖等;按照军队的休假管理制度,军官家在驻地一年是20天休假,不在驻地是30天探亲假,配偶异地是40天探配偶家,改为行政编制休假怎么执行就不知道了,但至少不可能多于部队。以前官兵家属是军人配偶,也就是军嫂、军姐夫,可以享受随军家属相关待遇,可以随调(体制内调转工作)、随迁(迁户口到军人部队驻地);另外,军人可以享受依法优先待遇,大部分景点免票或半价。以上种种这些待遇,在改革后可能全部消失或有重大改变,对士气的影响还不好说。

第二是由服役改为工作。以前按照《兵役法》、《现役军官法》包括刑法的部分章节以及部队的条令条例,官兵在部队的“工作方式”是“服役”,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工作,这是个义务性、强制性很强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官兵的日常工作是受军事法规调整,而不是民事法规。举个例子来说,部队官兵加班是没有任何补助的,在部队服役是为了国家尽义务,即使是5加2、白加黑的工作模式,也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官兵临阵脱逃、逃离部队都是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甚至要上军事法庭判刑,而改革后成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官兵日常的约束肯定不能再和部队一个标准和强度了。此外,现役体制对官兵服役的时间、年限是有严格规定的,达不到下限走不了,达到了上限不想走都不行。改革后,成为普通的地方单位,工作年限会更自由一些,想走辞职就可以了,不想走努力工作通过考核就可以一直留下来,这也是一直说的“职业化”,减少人员流动,延长工作年限,有利于积累专业经验提升专业技能。

第三是人员补充和退出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以前,这些部队的人员补充,士兵是通过统一征兵,军官是通过考军校、提干、特招等多种形式。在改革后,这些单位补充人员就需要依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进行招录,改为企业的直接就是面向社会招聘。部队的官兵正常退出叫做“退役”,国家为了补偿部队官兵服役期间无偿的付出和所尽的义务,采取的是行政待遇加物质待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官兵退役安置,具体来说就是给满足一定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安置工作,同时发放一定数额的转业费、复原费,其他还有复员、自主择业、退休(包括病退)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退役士兵的安置是非常重视的,比如在校大学生参军可以保留学籍,退役后减免学费,其他退役士兵可以有民政部门(以后是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组织进行免费的技能培训,同时考公务员各地还有不同的政策优惠。在改革后,这些行政待遇基本可以说都没有了,这次随着部队整体改制,官兵是属于集体转业,该有的物质待遇(转业费、复原费)还是有的,但是后续再从改革后的单位离职,上述的行政待遇就没有了。

第四对战斗力会产生一定影响,需要一段时间重新构建和稳定。消防是高危行业,光靠物质激励,没有配套的职业地位、职业荣誉、职业信念,是远远不够的,一句话得让消防员感到自己舍生忘死,“值”。不要小看这身衣服的作用,也不要小看理想信念的作用,现在中国的征兵制度,义务兵到哪只部队去服役自己是没有选择权的,有很多人真的是抱的一腔保家卫国的热血参军服役,结果被分到消防部队,因为军人身份的认同感也就认了,遇到生死考验,因为部队严格的纪律和军人的信念,也真的做到了无谓生死。现在消防部队集体改制,整个部队官兵原有的信仰信念彻底崩塌了,新的价值体系还没有构建起来,这种非军非警的模式下,原有的其他职业体系是借鉴不了的,只能从头开始,最后是个什么效果现在还不好说。改革对官兵思想的冲击,现在就已经初漏端倪,十一前应急管理部下令全国消防部队进入2级战bei,取消休息,应该说对消防部队不是新鲜事,每年越是重大节日消防部队越是紧张、管理越严,但是这次集中爆发了,应急管理部微博瞬间被攻陷了,官兵质疑的核心问题就是“我们已经不是现役军人了,为什么还不能正常享受假期”,可以看的出来,未来一段时间,改革对战斗力、对消防员思想的冲击是相当大的,急需构建起新的价值体系。

E. 消防兵怎么改革

(五十六)公安消防部队改制。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

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

F. 如何正确对待消防部队改革

当前消防部队面临着体制机制改革、规范福利待遇、工作压力增加等各方面的困扰和矛盾,官兵的思想工作极为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官兵的思想工作。
第一:要走出个人的小圈子,融入强军大局。认清改革形势。尽管此次福利调整对消防官兵的生活影响很大,但从大局上看,这是党中央、中央军委实施的安心工程、强军工程,是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同为党领导下的军队,消防部队不能有特殊化、更不能特权化。而从形势上看,福利待遇规范是全国上下之普遍现象、大势所趋,消防也不能例外,是必须接受的事实。
第二:之前的某些福利,实质上是“灰色收入”,被规范被取消,是理所当然的、迟早要发生的事情,必须理性对待。在此大背景下,消防部队如果不紧跟而上,那就是不讲纪律,不守规矩。
第三:现行体制下,消防部队经费实现部队和地方两条线供给,加之地方消防工作责权还不够明晰,导致开展工作经常单打独斗,甚至时常面临行政干扰。而作为防灭火主体的消防官兵,受现役制影响,警力不足,骨干队伍也难以长期保留。当前,消防体制的弊端正在显现,某种程度已经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国防与军队建设改革不相适应,消防体制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不再是改与不改的问题,而是怎么改的问题。消防工作作为一项永恒的公益事业关乎社会安全发展,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怎么改革,都会朝着有利于消防事业的方向发展,应该充分相信中央的决策部署,坚决拥护中央的改革决定,始终坚定消防事业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第四:不为谣言所惑。今年,有关消防体制改革、福利调整的传闻在部队内风生水起,成为官兵关注关心的话题。而部分领导干部,面对这些道听途说、私下议论,不敢“拍案而起”,旗帜鲜明的予以制止,有时甚至还参与打听,成为谣言的传播者。这说明政治纪律这根弦绷得还不够紧。为此,部队必须明确政治纪律,做到“三个决不”,即决不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散播丑化党和国家以及消防部队形象的言论;决不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未经证实的改革政策消息。
第五:要秉承军人的好品质,正视改革阵痛。不忘入警初衷。“好男儿要当兵”,这是许多消防官兵的入警初衷,初入警营,都有一种保家卫国的豪迈,真正干了消防后,对赴汤蹈火更是引以为豪。可以说,崇高的职业使命,支撑着每一名官兵的前进与成长。而目前,少数同志丢失理想信念、工作拖沓、纪律放松,这种消极态度,不仅影响工作,还让别人看低了人格,有损于“消防军人”这一光荣称号。做一名合格的军人,就应该少考虑福利待遇多少,多考虑自己离合格军人的差距;少计较工作有多辛苦,多想想自己有没有尽职尽责,始终做到不忘初衷、善始善终。
第六: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两手抓”,不仅抓好教育引导提高觉悟,更要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要努力解决好官兵个人住房难、子女就学难、家属就业难、伤病就医难、心理疏导难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相关福利政策和待遇保障。要成立消防公益基金会,加大对因战因公牺牲、伤残、患重大疾病和因家庭受灾、特困家庭等官兵补助慰问力度。同时,切实保障好官兵在探亲、休假、调休等方面的权利。
武警消防部队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个警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武警消防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消防部队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编制,人员工资服装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所需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等消防业务经费由所在地方财政开支。公安部消防局,为正军级单位,列公安部第七局。

G. 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角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本市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对消防志愿服务能力进行考核认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月。在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本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本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将完整准确的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二人,并持证上岗。

(六)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履行前款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H. 天津消防改革后还是现役军人吗

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

I. 关于消防改革的说法

“消防”即消除防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当然狭义的意思在人们认识初期是:(扑灭)火灾的意思。现代意义的消防可以更深层的理解为消除危险和防止灾难。今天我为大家准备的是:关于消防改革的最新说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消防部队改革 最新消息 :以改革化解矛盾 将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

近日湖北消防总队在恩施召开现场会,推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执勤模式改革 经验 。与此同时,湖北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152个消防站48%未达到满编执勤,近20个新站基本处于无兵可派状态,缺编近3000人。为此,湖北将加大改革消防执勤模式,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以期有效缓解了消防警力不足和救援难题。

2015年重点镇全部要建消防队

去年9月,省公安厅在恩施召开现场会,提出未来3年内,全省将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2015年底前,全省的重点镇和重点企业要全部建立专职消防队。

省消防总队有关负责人指出,会上所提的“多种形式”,即以现役力量为主、专职力量为辅、志愿者力量为补充,“这次会议既是我省消防建设的转折点,也将成为未来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伍的爆发点。”

“从任务需求来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火灾防控任务更加艰巨。”省消防总队参谋长蒋德友告诉记者,尤其是农村地区消防力量严重不足,全省近500个乡镇还处于消防空白状态。

近些年,农村消防问题凸显。留守老人、 儿童 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一旦发生火灾,自我救援的能力非常弱。“至少在消防建设上,城乡是没有实现统筹发展的。”一位消防官员表示。

消防员从兵役制转向职业化

消防“扩编”首先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目前,全省一线现役警力只有3400人,152个消防站48%未达到满编执勤,缺编近3000人。未来两年,基层还将缺编1500人以上。

对此,省消防总队计划,将通过征召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方式,于今年底,使全省80%的公安现役消防中队满编执勤。

这意味着,到2016年底,我省将新招募4500名合同制消防员,届时,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将超过现役消防警力。

随着专职消防站的大规模扩编,越来越多的合同制消防员逐渐成为救援主力,对安全和救援带来了新的挑战。“消防员的个人技能、消防队伍的指挥作战水平,都还难说适应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省消防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尤其是近年来越来越高的消防员伤亡率,正引起公众的关注。

保障合同制消防员的职业权益已提上政府议事日程

“合同制消防员”第一次进入了公众的视线,还是在去年3月底。当时,公安部消防局微博“@中国消防”转发网上一幅照片:一名消防员抱着一个从阀门处往外喷火的煤气罐冲出火场。不久,“@中国消防”再发微博:“抱火哥”已找到,他叫皇甫江武,26岁,是武汉消防支队徐东路中队合同制消防员。

在武汉,像“抱火哥”这样的合同制消防员已有230人。2008年,该市首次招录合同制消防员36名;2014年招募数量猛增,共招收150 人。据悉,今年的招募数量相当于去年的4倍。这背后是城市消防警力的严重不足:作为人口已破千万的特大城市,武汉一线消防员仅1000多人,缺口达75% 以上。“目前,武汉消防支队有13支合同制消防中队、1个执勤点,绝大多数为公安现役与合同制混编消防队。”武汉消防支队专职消防科科长高峰告诉记者。

但该支队的 调研 报告 显示,2014年招收的150名合同制消防员中,已有53人因各种原因 离职 ,其中23人是因为“工资福利低、休息时间少,找到了更好的工作”。

多少让人欣慰的是,保障合同制消防员的职业权益已提上政府议事日程。去年,武汉在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方面的拨款达1600万元,是2008年的5倍多。以前,合同制消防员因待遇低、任务繁重,人员流失现象严重,最开始招募时,他们月工资仅1000元左右;现在,起薪就是2600元,五险一金均有保障。合同制消防员的“身份歧视”问题也得到了部分解决。

消防部队如何进行职业化改革

中国的“部队”消防体制已经实行了几十年,要想实现职业化改造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结合我国实际,循序渐进,探索出一条改制之路。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逐渐推行了职业化,引入了多种编制的消防员,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证明,引入合同制消防人员并调整编制,是改制的正确方向。

职业化 措施 之一: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人员

消防工作是社会性极强的工作,拿灭火来说,仅仅依靠武警消防部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形成与火对抗的力量,才能控制大火不断的局面,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职业化可以保证消防从业人员的长期、稳定性及素质,具有多重优势。

职业化措施之二:建立职业消防体制

职业消防体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留消防业务骨干,有利于消防执法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职业消防体制可只针对现行消防监督执法。从事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中队,可根据需要实行现役制或者社会聘用制,这样有利于队伍的年轻化,保持其旺盛的战斗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同时,推进职业消防制,把它从目前大公安的角色中剥离出来,也是明确公安和消防自身的职责,改变目前公安警力不足的有效手段之一,这也是和国际接轨的大趋势。


关于网传消防改革的看法(网友个人想法及相关意见):

关于网传的消防改革,看起来好像完美,实则更像是一群人的凭空想象的东西,没有看到一个方案是能切实解决问题的,都是一群无所事事的在说外行话

1、消防的体制问题源自防消合一的体制,消防人员既要监督执法又要参与灭火救援,必然会出现兵力短缺,领导干部既要抓训练、管灭火救援又要参与执法,必然会照成精力的分散,特别是基层干部更是如此,这个问题不解决,职业化跟没改一样,想去防火监督的人肯定比灭火救援的多,这是不奇怪,从业务上说监督执法跟灭火救援本事就是两个不同的领域,监督执法本身就是警察的工作,跟消防救援没有太多关系,也就是一些理论上有些相同的地方,但绝不等同,防消不分家怎么改都是白搭

2、集体转业成警察,消防跟警察完全就是两个不同的岗位,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消防跟警察用的是同一体系的,中国也一样,虽然叫公安消防,也只是用公安的名义进行执法,内部完全跟警察是不一样的体系,集体转业为警察不是进步而是倒退,消防跟警察混成一体,只有中国的网民这样想

3、各地实力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哪个消防消防职业化的国家像中国这样,东西差距大的,东部沿海的消防装备跟欧美一样,西部的无论是人员还是装备都不足,而且西部的任务相比东部要多很多,而装备人员却不足,东部的消防车大多数都是进口的,而西部一些城市却要用外国政府的贷款才能买高性能的消防车,而且数量有限,特种设备少,记得当年云南盈江地震的时候,本人所在的城市,也是西部地区,一个城市只有四套生命探测仪,却将三套调去了盈江灾区,汶川地震的时候全国消防部队增援汶川,外国职业化的消防部队没见过这么大规模跨区增援的,而且中国面对的各类环境比国外要严峻的多,而我们的救援实力却相差太多了,光是硬实力就差了至少20年

4、关于网传的试点问题,国家真正的职业化试点只在深圳试点过,但是效果完全不好,根本达不到预想的要求,深圳已经在2009年重新由现役消防官兵进驻了,宁夏的试点是社会消防人员职业化试点,跟消防部队没有关系,只是要求从事消防工作的人要有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试点只会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特区)进行,而且要经过数年以上的试点,但是深圳已经用了24年证明失败了,现在试点也是在专职消防员中进行,政府专职消防队本身就应该职业化,无可厚非

5、关于临时工的说法,消防只是用武警的体制进行管理,所有的任务都是围绕着灭火救援展开的,主要的任务就是这个,而不是临时去做,既然任务如此,说临时工本身就是对这项工作的不尊重

6、消防体制的改革就要从三个方面去做:装备与技术的发展更新、消防理论的更新、 教育 训练的转型,只有这三大体系的完成,走何种体制才能有定论。现在的情况是高性能的消防装备几乎靠进口;适合中国国情的消防理论几乎没有;教育问题更是糟糕,消防系统的专业学校只有三所,地方高校涉及消防的专业几乎没有几个学校有,现在的教育体系根本不可能提供职业化以后的人才保障,训练也是如此,能建得起综合救援基地的地区还是少数,除了消防系统的6大陆搜基地中的一部分,建立了综合救援中心的大部分都在沿海,中西部地区这样的基地缺乏,关于消防官兵经验不足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综合性或者单项性的训练基地完成,由于各地消防站的面积都比较小,训练只能是以体能和一些理论为主,很多消防装备的训练展不开,光靠着跟老兵进火场去救援肯定经验不够,只有通过必要的基地化训练,把训练当实战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把要经常遇到的任务搬到训练场上进行训练,特别是新兵的实战化训练,这样既减少新兵的训练周期,又可以积累经验,只有平时的严格训练才能保证关键时刻万无一失,能想到这些的并能做到这些的还是少数人,无论网上说的哪种改革,这些我都没有看见

J. 天津市消防条例(2009)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第四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考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市消防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出租、买卖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水务、通信等部门,根据消防规划、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区、县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设立的工业园区、仓储物流区等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规划、建设交通、气象、地震、测绘、环保、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广告。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民、村民遵守;

(四)组织成年居民、村民扑救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五)督促区域内有关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六)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第十七条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第十八条农村道路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村庄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