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生育险报销标准2022
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如下:
1、自然分娩18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
3、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3600元;
4、引产1000元;
5、高危人工流产600元;
6、流产260元;
7、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00元;
8、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300元;
9、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00元;
10、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
生育津贴报销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⑵ 最新天津生育险报销标准
一、妊娠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为400元;
2、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600元;
3、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800元;
4、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1100元。
二、生育营养与围产保健津贴报销标准
生育营养费300元、围产保健费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流产400元;
2、顺产2400元;
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⑶ 天津生育津贴怎么算
一、天津生育津贴的计算:
1、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2、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天津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奸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奸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正常生育或奸娠满28周以上终止奸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哪些情况天津女职工可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4、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日计算。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还要增加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⑷ 天津生育险怎么报销,可以报销多少
生育保险是维护女性职工基本权益的社会政策,缴纳生育保险显好处大大的有,女职工在怀孕、分娩期间医疗费用可以报销,而且还能领到一笔不菲的钱。对于女职工来说,按时缴纳生育保险就很有必要的!
天津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什么?天津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
天津生育险报销标准是: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
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单纯剖腹产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六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⑸ 天津市生育津贴领取标准
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日计算。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还要增加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