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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天津港超速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23-01-05 21:42:50

⑴ 船舶在黄浦江航行超速怎样处罚

1、新手单独上高速将处罚200元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即驾驶证正本“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实习期被延长的,“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24个月为实习期。“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2、不贴“实习标志”将处罚200元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样式的实习标志。交警提醒,实习期驾驶员驾车时没有 在车身后部粘贴、悬挂统一标志;粘贴、悬挂标志无法被正常识别;粘贴、悬挂标志不符合要求如“新手上路”、自行打印的标志等情形,都将被视为未贴标,处 200元罚款。交警提醒,在2012年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后未满12个月的“新手”请尽快到交警部门领取免费“实习标志”,并按规定粘贴或悬挂。即日起,“新手”可以凭驾驶证到各个辖区交警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车管所(分所)领取实习标志。

⑵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天津港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交通、环保、海洋、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津港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天津港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六条从事船舶防污染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评估、检查、污染防备与处置等服务,参与制定防治船舶污染相关规范和标准,规范船舶防污染行业市场和作业行为。第二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第七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第八条船舶向天津港水域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事先签订相关接收协议,明确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船舶不得向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农渔业区、盐场保护区以及海河下游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第九条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船舶在天津港停泊、航行及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燃油。
禁止船舶在天津港内使用焚烧炉。
鼓励船舶在天津港期间采用优先使用岸电或清洁能源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对排污设备进行铅封:
(一)天津港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
(二)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的船舶。
船舶启封排污设备,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阀门时,船舶可以启封排污设备,但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第十一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第十二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作业单位开展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船舶进行油料供受,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等作业;
(二)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船舶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第十四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含水上加油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和油品质量控制人员。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应当为船舶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燃油。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船舶在每次补装燃油后,应当进行燃油质量检测,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备查。
船舶加装油料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油料供给单位。

⑶ 船舶在外省违章未处理!抓住的后果

补转驾驶证都不能办理。
1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在15天后每天多产生3%的滞纳金,直到缴款为止。
2有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违章,交警核查后,扣证,扣车。
3若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要换驾驶证及补驾驶证或转驾驶证都不能办理。
4有违章未处理现象的,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
5不能通过车辆年审及季度审,综合审。

⑷ 对船舶超载问题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吗

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威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已成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头号杀手”。
¨ 内河船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船舶超载、超吃水;船舶偏航;船舶超速。
¨ 其中船舶超载、超吃水发生率最高、危害最大。
¨ 很多内河船舶为减少运输成本、谋取利益最大化而违法违规,给水上交通安全、海事管理等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 目前缺乏有效的监测方法,主要靠人工测量——水尺测量,监测效率低,只能随机抽查,无法对吃水超限的船舶进行有效预警。
解决方案
¨ 采用激光测距和视频分析技术相结合的船舶违法违规行为自动监测技术与系统,并可与现有AIS系统实现无缝对接。
¨ 激光传感器:
测程远、测量精度高;
结构小巧、快速、非接触式距离测量;
全天候、全天时测量。
¨ 视频分析:
船舶自动检测、自动跟踪;
偏航自动检测,超速自动检测;
触发激光测距传感器开始超载超吃水检测工作;
拍照,配合取证。
在长江海事局领导全力支持下,海事局内各级部门领导与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的通力合作,新一代智能“内河船舶超载超吃水检测系统”,利用GPS、电子航道图等现代通讯和IT技术,通过图像识别实时监测指定航道,及时发现目标船舶,驱动激光传感器采集原型数据,应用分析算法输出准确干舷值,精确判断是否超载、超吃水航行,发送报警消息到指定终端(AIS\电子显示屏)的全自动无人值守检测系统。

内河船舶超载超吃水光学检测系统,采用高精度智能云台与高频远距离激光传感器作为监测的核心光学设备,可以布设在航道的桥梁下方,具有精度高、控制灵活、实时性好、快速等诸多优点,可广泛用于各类航道的吃水监测,对航道内船舶实际干舷高度、实际吃水深度严格监测和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系统试点在岳阳取得了成功应用,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高效的现代监管体系,加上干练的工作人员,智能地、轻松地配合海事部门实现一种“无人值守、精确检测;科学管理、轻松执法”的理想工作目标。

系统基本功能包括:实时检测、超载报警、图像取证、检测记录查询。

实时检测:船舶驶入监测水域时,慢慢地进入监测视场,实时地出现在视频图像中,系统自动分析,发现、识别到目标船舶后,驱动传感器工作获取检测元数据,应用测量算法计算输出准确的干舷值数据。高效的检测过程只需要2分钟,同时在各个季节的全天候工作,智能地在白天、黑夜、晴、雨、雾、雪等八种天气条件下自动模式识别与转换。

超载报警:依据船舶基本信息和干舷值
,准确判断超载、超吃水状态,及时向
AIS系统、LED终端等发送报警消息。
超载、超吃水报警消息支持多接口无缝
输出,MIS、监控终端、显示终端等。

图像取证:精确地为检测记录匹配和保
存连续有效高清晰取证图像,方便后续执法处理。
检测记录查询:基于B/S结构方便易用的监测记录查询系统,支持多用户授权网络快速业务数据访问。
联系人:陈老师
电话:18923831977

⑸ 在限速20超速怎么处罚

和其他的超速没有区别都是一个处理办法,超速10%以下的,警告。超速10%以上,20%以下,罚款100元,扣3分。超速20%以上,50%以下,罚款200元,扣6分。
要是限速20公里,开到22公里/小时。那就是警告不扣分,车速超过22公里,就是超速了。

⑹ 海事拍船号能打违章吗


第一:船舶违规是会罚款,是不可能扣分的。因为我们船上那么多的船员,每个人都有证书,到底扣谁的呢?更何况我们的船员证书和驾驶证是不一样的,也不存在积分的说法。但是总是违规对船长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船长作为整条船舶的总负责,一直让船舶违规,一直被罚款,船舶公司自然就对船长的水平有了一个新的看法,甚至会直接不用这个船长了。另外船舶违规有两种通知方式,第一种就是海事局直接用高频联系驾驶台,告诉船长违规了,让他在指定的时间内去处理违章,也就是交罚款。第二种就是巡逻艇直接开到我们船旁边,让我们船就近抛锚,然后巡逻艇工作人员上船检查,直接开局相关的违规说明,类似于我们汽车上的罚单一样,轻微的违规行为,我们可以现场缴纳罚款,严重的话就要到指定的海事部门接受处罚了。
第二:一条船舶的造价可谓是上亿元,而一条船舶拉的货物价值能够高达数亿元,当我们船从国外承运货物时,每天能够赚几十万的租金,面对这么一个庞然大物,自然罚款也不会低了,一般情况下都是以万为单位缴纳罚金。其实各国的罚款数额也会存在很大的差距,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是超速被抓到,在我国的部分港口也就是一万块钱的罚金!如果在国外可就不一样了,特别是欧美这些发达国家真的是巨额罚金呀!在我的航海生涯中,在澳大利亚靠港,因为一些小问题就被罚了三万美金。但是如果去越南,印度这些国家,不仅相关部门查的比较松,基本上零违章,即便是有了违章,当相关人员上船的时候,我们只需要做好招待,给他们个人一点点好处,基本上也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第三:很多人会说对于我们远洋船员来说,有可能第一次去一个陌生的国家,如果违规了,就是不缴纳罚金会怎么样呢?其实船舶和我们每个人都一样,每条船舶都会有一个身份号码。并且全世界的船舶号码全部在一个系统里面存着。如果一条船违规,你不缴纳罚款,相关部门会第一时间找到这条船所隶属的船舶公司,他们会直接要求船舶公司打款,如果船舶公司还不打款,他们会把这条船拉入黑名单,以后禁止船舶来到这个国家,这还不算完,最可怕的是你们船被会掉星级,其实船舶类似于酒店一样是有星级职称的,星级越高,运费也就越高,如果罚款不交,你的船舶会掉星,以后不仅很难揽到货,运费也会变低,所以没有人会因为罚款不交而影响船舶的正常运营。罚款如果逾期还没有交,再交的时候是要支付利息的,所以通常情况下,一旦船舶违章,会第一时间内处理违章缴纳罚金的。

⑺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电子助航技术和设备的应用。第五条天津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本市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海事机构应当根据通航环境安全需要配布和设置航标,依法划定和调整船舶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临时锚地和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制定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海事机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一)限时航行;
(二)限速航行;
(三)航道单向航行;
(四)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第八条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一旦发生威胁海上船舶安全、影响海上交通秩序的情况,应当立即依法启动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九条码头、港外系泊点及装卸站等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
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对船舶安全靠离造成妨碍。第十条港口设施、海上设施的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应当与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和泊位的设计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航道、港池和泊位实际水深进行测量。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海事机构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第十二条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使用岸线的,应当依法报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海事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第十三条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责任。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作业安全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并配备相应人员。第十五条对施工作业水域内的碍航物,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清除,不得对通航环境造成影响或者破坏。第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捕捞、垂钓等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一) 航道、港池、安全作业区、锚地等区域;
(二) 海上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1000米水域内。第十七条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制定应当符合通航安全标准和条件要求。动态计划制定后应当于实施前向海事机构报告。海事机构负责监督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的实施。海事机构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的变化适时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动态计划,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第十八条船舶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应当保证其信息输入的正确,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九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航速和富裕水深,不得超载航行,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或者设施的安全。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船舶报告区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系。第二十一条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第二十二条船舶在航道航行发生意外情况的,应当尽快驶离航道。无法驶离的,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船舶在冰期航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航行安全。第二十四条船舶锚泊应当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锚地之外的其他水域锚泊时,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机构的统一安排。

⑻ 超速10%怎么处理

超速10%的处罚如下: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的,一次记6分,处2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的,一次记3分,处200元罚款。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速10%的,机动车驾驶证扣6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的,扣3分。
一般情况下,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仅给予警告。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⑼ 超速行驶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高速或国道上超速10%以下是处以警告,不扣分和罚款的,不需要去接受处理的;超过10%~20%,那就要扣3分,罚款200元;超速20%~50%,要被扣6分,罚款200元;超速50%以上的,要一次性被扣12分,罚款500元,然后按照超速速度的增加,逐渐翻倍增加罚款额度,直至超速100%以上,罚款额度封顶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⑽ 船超载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十二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