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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心梗哪个医院好

发布时间: 2023-01-14 16:05:15

‘壹’ 询问医院救治心肌梗死病人无效导致死亡的问题

如你所言,死者不能复活。愿死者安息吧。

你外公的死或是医疗事故,对此,也可以协商解决,有医方赔偿结案;如果对方拒绝,则需要诉讼。此类案件有个前置程序,就是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以后,如果双方无异议,则可提起诉讼。诉讼过程比较长,需要聘请既有诉讼实务、又有医学专业能力的律师,帮你们代理最好。
在鉴定做完之前,遗体时不要火化的。
此复
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祝维权成功!

‘贰’ 突发心肌梗塞能治好吗

急性心肌梗死是最危重的心脏急症,是导致中老年人心脏猝死的主要原因之一。突然间发生 心肌梗塞 之后,第一时间应该做的是什么。下面就是我给大家整理的突发心肌梗死的急救方法,希望对你有用!

突发心肌梗塞能治好吗
早期是可以治疗好的。这种病情的治疗原则为挽救濒死的心肌,缩小梗死面积,保护心脏功能,及时处理各种并发症。

①监护和一般治疗。急性期绝对卧床1~3天;吸氧;持续心电监护观察心率、心律变化及 血压 和 呼吸 ,监护3~5日,必要时监测肺毛楔入压和静脉压;低盐、低脂、少量多餐、保持大便通畅,1周下床活动,2周在走廊内活动,3周出院,严重者适当延长卧床与住院时间。

②镇静止痛

③调整血容量

④缩小梗死面积 措施 。

⑤抗心律失常。

心肌梗死90%以上是由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病变基础上血栓形成而引起的,较少见于冠状动脉痉挛,少数由栓塞、炎症、畸形等造成管腔狭窄闭塞,使心肌严重而持久缺血达1小时以上即可发生心肌坏死。心肌梗死发生常有一些诱因,包括过劳、情绪激动、大出血、休克、脱水、 外科 手术或严重心律失常等。
突发心肌梗死的急救方法
若身边无救助者,患者本人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救援到来之前,可深呼吸,然后用力 咳嗽 ,这是有效的自救方法。作为家属,如果发现家人突发心肌梗死,应该保持镇定,果断急救:

1、拨打120:尽快与医院、急救站联系,请医生速来抢救或送医院抢治。

2、就地平卧:立即让病人就地平卧,双脚稍微抬高,严禁搬动,因为任何搬动都会增加心脏负担,危及生命。

3、镇静:如有家用常备药箱,立即取出硝酸甘油片让病人含化,或将亚硝酸异戊酯1支,用手巾挤碎捂鼻吸入。同时口服1-2片安定片,使病人镇静下来。周围的人也不要大声说话。

4、吸氧:如有供氧条件,应立即给予吸氧。

5、人工呼吸:如病人心脏突然停止跳动,家人切不可将其抱起晃动呼叫,而应立即采用 拳击 心前区使之复跳的急救措施。若无效,则立即进行胸外心脏 按摩 和口对口人工呼吸,直至医生到来。
心肌梗塞的 治疗方法
治疗上原则是保护和维持心脏功能,改善心肌 血液 供应,挽救濒死心肌缩,小心肌梗塞范围及处理并发症防止猝死。患者如果在家中发病时应立即卧床休息,镇静并可口服自备的扩张冠状动脉药物,家人应立即向120求助,情况危急可马上送正规医院诊疗。临床治疗包括:

1、溶栓治疗

(1)常 用药 物及用法:链激酶、尿激酶及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其主要并发症为出血,尤其是颅内出血可危及生命,应予注意。

(2)适应症:急性心梗发病6h以内(最好在4h以内者)的Q波心梗。又无禁忌症者;

(3)禁忌症:近期活动性出血或出血倾向,严重高血压、脑血管 疾病 ,严重肝肾疾病、高龄(年龄>70岁);

2、药物治疗

(1)β受体阻滞剂,宜用于血压高、心率快、ST上升明显、胸痛者。禁用于心衰、低血压及缓慢型心律失常;

(2)钙阻滞剂,目前无证据表明可缩小心梗面积。如合并严重高血压或冠脉痉挛可选用硝苯吡啶、硫氮卓酮,用时应注意有关禁忌症;

(3)硝酸甘油静脉滴注,在低血压、低血容量或心动过速时慎用。

3、 急诊 经皮腔内成形术(PTCA)及外科搭桥手术:

适用于溶栓禁忌、溶栓失败患者,对溶栓后严重残余狭窄应择期行PTCA或外科搭桥手术。
诱发心肌梗塞的原因
心理因素会诱发心梗

目前, 心脏病 有年轻化的趋势,在这部分人群中,不少人从没有心脏病的发病史,也没有高血压、高胆固醇和 糖尿病 等心脏病的诱发因素。但生活过度紧张、超长时间工作、经常处在压力下和睡眠不足,是引发心肌梗塞、心律失常、猝死的原因。年轻人突发心梗,很多是因长期过度劳累引起的,如果救不回来就是“过劳死”。因为这些人群中,有的工作起来几天都不休息。而这种没有规律、过于劳累的生活,非常容易导致冠状动脉痉挛,从而诱发心梗。

久坐不动缺乏锻炼

现代人出门以车代步,进门乘电梯,就连 购物 都用网购,而 电脑 族们更是整日长时间坐在椅子上,加之宅男宅女越来越多,年轻人的体力劳动大大减少,高 血脂 、高血压、糖尿病、肥胖患者也越来越多,这一切都更进一步加剧了患心肌梗塞的危险性。

久坐少动者,血液循环会变慢,血液黏稠度因而增加,血流速度也就相应减缓,严重时可影响人体重要器官的血液供应,引发心脏病和中风。并且长期不运动的年轻人,心脏功能得不到锻炼,心脏的代偿机制没有建立,如果发生意外,很容易缓不过来。有资料显示,久坐少动者患 冠心病 的风险要比经常运动的人或体力劳动者高4倍。
心梗病人 护理 方法
绝对不搬抬过重的 物品

搬抬重物时必然弯腰屏气,这对呼吸、循环系统的影响与用力屏气大便类似,是老年冠心病人诱发心梗的常见原因。

放松精神

愉快生活,对任何事情要能泰然处之。

洗澡要特别注意

不要在饱餐或饥饿的情况下洗澡。水温最好与体温相当,水温太热可使皮肤血管明显扩张,大量血液流向体表,可造成心脑缺血。洗澡时间不宜过长,洗澡间闷热且不通风,在这样环境中人的代谢水平较高,极易缺氧、疲劳,老年冠心病人更是如此。冠心病程度较严重的病人洗澡时,应在他人帮助下进行。

气候变化时要当心

在严寒或强冷空气影响下,冠状动脉可发生痉挛并继发血栓而引起急性心肌梗死。气候急剧变化,气压低时,冠心病病人会感到明显的不适。国内资料表明,持续低温、大风、阴雨是急性心肌梗死的诱因之一。所以每遇气候恶劣时,冠心病病人要注意保暖或适当加服硝酸甘油类扩冠药物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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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急性心梗病人送哪个医院抢救比较稳妥

附近的比较好,因为是属于突发性的,首先最需要的就是要尽快进行抢救,时间就是生命在这个时候得到最好的证明,哪怕耽误一秒都会有可能增加一分危险,不管是小医院还是大医院,进行紧急措施的方式都是差不多,待患者病情稳定之后再转去大医院进行针对治疗。
以上只是个人意见,也是一些经验之谈,希望能够给你提供帮助。

‘肆’ 老人突发心梗第二天下了病危,有没有可能好起来

老人突发心梗,送到医院后。按照惯例医院都会开出病危通知,这是医院为了缓解或者避免医患事故所采取的一种手段,但是一般轻微的心梗,只要及时送到医院。如果第2天,没出大的意外,应该会好起来的。但是今后的发病几率会增大。

‘伍’ 心肌梗塞保守治疗好,还是放支架好

心肌梗塞是支架治疗效果好。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和不稳定型心绞痛。心电图可以有ST段抬高,ST段压低等缺血损伤表现。冠状动脉造影可以明确诊断。药物治疗是心肌梗死的基础治疗包括抗动脉硬化,降血脂,抗血小板等。血运重建治疗,支架治疗可以降低患急性心肌梗死的死亡率,改善患者的心脏功能。如果发生急性心肌梗死,首先建议进行冠状动脉造影和支架治疗,同时也需要药物治疗相结合。

‘陆’ 天津市胸科医院的特色科室

心脏病学科 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格局,在院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成立了冠心病及CCU,心电生理与起搏器、心衰与危重症病房,高血压专科门诊,突出了心血管专业的特点。
2009年我学科又被卫生部评为卫生部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分别为冠心病介入和心律失常介入培训基地(先心病介入培训基地归放射科和外科管理),是目前天津市唯一的具有全部培训基地的单位。因此,我们提出了“一个学科、两个基地、四个专业、八个病区的发展方向,打造好心血管病学科”的口号。
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
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 已完成包括肺部感染性疾病、呼吸危重症、气道内介入、胸膜腔疾病、肺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部肿瘤、睡眠呼吸疾病、肺间质疾病、过敏性疾病等10个亚专科的建设,每个亚专科均有1-2名学科骨干。其中,呼吸危重症、气道内介入、胸膜腔疾病等亚专科在天津市乃至全国均处于领先地位。2004年,创建了天津市第一个呼吸重症监护病房(RICU),现拥有进口呼吸机(有创及无创)30余台,支气管镜3台,硬质支气管镜1台,氩气刀和CO2冷冻设备各1套,床旁血滤机2台。对诊治各种呼吸系统疾病及疑难病症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并具备一套快捷、系统、熟练、正规的抢救支持技术和呼吸道管理方法,有极高的抢救成功率;具有面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在纤维支气管镜引导下支架置入术、机械通气状态下床旁气管或食管支架置入术、气胸气道封堵术、肺动脉舒张试验、支气管动脉出血栓堵术、气管插管下氩气刀联合CO2冷冻治疗良恶性肿瘤以及全麻喉罩保护下无痛纤维支气管镜检查在天津市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其中,“多功能胸膜腔穿刺活检针、细导管引流装置用于胸腔、心包积液的诊断、治疗”一次穿刺即可完成抽液、胸膜活检、置入细导管引流,已获国家专利和批准文号,并已推广到国内十几个省区的医院;“单管引流冲洗注药治疗急性脓胸”操作简单、安全病人痛苦小、临床应用成功率高,引流装置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取得良好效果;“胸膜腔压力监测指导胸膜腔封闭术”对胸腔积液患者行胸膜腔压力连续监测,对胸膜腔固定粘连术进行预测,避免了胸膜腔负压增大导致胸膜固定术失败,成功率高,副作用少,患者损伤小,该项技术被多家医院推广应用。
目前,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开展的项目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有(1)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支气管肺泡灌洗;(2)有创、无创机械通气支持治疗;(3)床旁纤维支气管镜用于危重患者的诊断、治疗,如气道管理、辅助拔管,经口、鼻气管插管的更换,支气管冲洗,保护性毛刷取病原学标本;(4)经皮切开肋间插管闭式引流术;(5)胸膜腔、心包置入细导管行闭式引流术;(6)气道内介入治疗:硬质支气管镜,超声内镜EBUS、包括气道内肿瘤切除术、良性气道狭窄等冷冻治疗和球囊扩张术、气道内支架置入术、全肺灌洗术、气道内异物取出及其引起增生肉芽清除、全麻喉罩保护下无痛纤维支气管镜检查、难治性气胸的球囊封堵治疗、氩气刀联合CO2冷冻解决气道阻塞、经支气管肺活检、经支气管淋巴结活检TBNA等;(7)螺旋CT引导下经皮肺穿刺活检术;(8)CT胸膜腔造影引导下经皮胸膜针刺活检术;(9)睡眠呼吸疾病的检测;(10)肺动脉高压右心导管检查和肺动脉舒张试验;(11)细菌性脓胸胸腔冲洗治疗;(12)胸膜腔封闭术;(13)胸膜腔造影技术;(13)床旁血滤、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14)胸水压力测定、食道压力测定和膀胱压力测定;(15)胸腔气体分压测定对自发性气胸的评价及治疗方法的选择等。 天津市胸科医院胸外科始建于1951年 ,是国内最早开展胸外科手术的少数几家医院之一。我国开展第1例全肺切除术治疗肺癌的张纪正主任是我院胸外科的创始人。2011年胸外科被卫生部评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2012年在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主办的全国最佳专科评选中位列第九位。
胸外科目前有2个病区(84张病床)和1个监护室(16张病床)。现有医护人员47名,其中高级职称胸外科医师8名、博士研究生导师1名、硕士研究生导师2名。是天津市医科大学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基地。近10年来胸外科指导博士后出站1名,博士研究生毕业生4名,硕士毕业生毕业19名。发表学术论文128篇,其中被SCI收录10篇。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市局级科研课题5项。获得部级科技进步奖1项、天津市地方科技进步奖6项。 天津市胸科医院急诊科始建于1984年 ,基础扎实。目前有接诊床位6张,观察床34张,其中监护床17张,普通留观病床17张。有专职医生16名,其中主任医师1名,副主任医师2名,主治医师8名,住院医师5名。其中有博士2名,硕士13名。护士27名,其中急诊专科护士7名,医护人员均经过系统化培训。急诊科目前分为呼吸与危重症科及心内科两部分,可以收治急性心肌梗死、急慢性左心功能衰竭、高血压、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各种类型的心律失常、瓣膜病、呼吸道感染、支扩、慢支、慢阻肺、肺心病、肺癌、气胸、胸腔积液、急慢性呼吸衰竭、肺间质疾病等。设备配置先进,包括:注射泵、输液泵、心肺复苏机、监护仪、有创及无创呼吸机、床旁快速检测仪、3G Holter网络传输系统等。能够开展心包细管引流、胸腔细管引流、胸腔闭式引流、纤支镜或喉镜下气管插管等操作。对于急性心梗病人,能够做到90分钟内进行PCI术。年接诊3万余人次。
急诊科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近年来在中华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并完成市科委及卫生局多项科研项目。被评为2014年院级优秀团队、2014年度天津市三八红旗集体等荣誉。 麻醉科、灌注科、心研究所、病理科、肺功能科、心功能科、输血科、超声科、核医学科、放疗科、检验科、影像科、营养科、药剂科。

‘柒’ 全国最好的心脏病医院

1、吉林心脏病医院

吉林心脏病医院位于长春市净月大街5558号,是一所专科医院。科室设置:有心脏外科、心脏内科、体外循环科、功能检查科等科室。

2、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京汉大道753号,是一家三级甲等心脏病专科医院,医院开设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小儿心脏病专业。被列入武汉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名单。



3、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

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即厦门市心脏中心,重点科室:医院心内科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设有心内科病区、心外科病区、心功能科、导管室、手术室等临床医技科室。

4、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万峰(心脏外科专家)心血管外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技术专长:冠心病的外科治疗(微创非体外冠脉搭桥+激光+干细胞“三合一”治疗)心脏瓣膜成形术、小儿复杂先心病、各种晚期、复杂、重症心脏病手术、心脏移植,人工心脏。

5、北京市第六医院

向小平(心脏内科专家)现任北京市第六医院心内科主任,北京凤凰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教授,心血管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管理学院教授,临床医学硕士高级医院管理院长EMBA,北京市东城区心血管疾病防治协作中心执行主任等。

‘捌’ 心脏病哪个医院最好北京地区

北京阜外医院
研究机构: 全国心血管疾病研究中心、心血管疾病治疗权威医院
擅长治疗: 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冠状动脉搭桥术及支架术、瓣膜病的手术治疗
病床数: 514张
知名专家: 凌云、姚康宝、白曼颐、陈纪林、杨跃进、寇文镕、孙瑞龙、陆宗良、马秀娥
地址: 北京市阜城门北礼士路167号
交通: 19、102、103路、地铁环线

北京安贞医院
研究机构: WHO心血管病人监测协作中心
擅长治疗: 心脏移植、儿童先心病的外科治疗以及风心病、冠心病的内外科治疗
病床数: 720张(总数)
知名专家: 吴英恺、孙衍庆、陈英淳、陈宝田、李平、周其文、顾承雄、孟旭、张建群、黄方炯
地址: 北京市安定门外安贞里
交通: 108、407路公交车

建议到以上两家医院治疗

‘玖’ 心梗一定要做手术吗在哪家医院做比较好

不一定,建议去大医院做个冠状动脉造影(从腹股沟处的动脉插根导管到心打入造影剂),看看梗死的部位在哪里,危险大不大,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梗死都能做手术,但是如果说堵塞在比较重要的部位比如左冠状动脉主干,或者冠状动脉狭窄超过70-75%的,建议手术治疗,一般手术效果都不错,但是一定要去正规的大医院,一是检查和手术的设备比较好,二是专家经验都比较丰富,比较放心。上海的几家三甲医院实力都还不错,像瑞金心外科做的搭桥手术的数量都能排进全国前三的,当然不管做不做手术都得坚持吃药控制,不能随便停。

‘拾’ 全国那家中医医院治疗心梗最好

心梗、血栓、脑溢血、痴呆、帕金森症状等均属于心脏病晚期症状;也都是因多年心衰、高血压=心脏病选择维持、控制方法造成。
因为医疗机构不作为。(人,不同于机械、电子)修理方法不同。西方国家机械、电子技术领先!医疗机构是用修理机械电子技术、方法给人治病造成。
现在中国也在引进修理机械、电子技术给人治病;这是中华民族的悲哀!中国五千年文化就这样毁于一旦。
往后随自然界天气逐渐恶化,心脏病人以及想不到的疾病也会逐渐增多,需要国民醒悟!
高人在民间!
建议看民间老中医!
提示:
中医原则:治未病,不治已病。能让心脏病晚期的心梗、血栓、脑溢血、痴呆、帕金森症状病人治疗痊愈!该算是神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