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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什么时候处分

发布时间: 2023-01-17 09:05:09

❶ 天津市受处理处分干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受到立案调查、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等29种问责情形的干部,要严格管理。对干部受问责后的任职情况进行了限制和约束,规定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不得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或与所受处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问责的干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执行同级别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在立案调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免去现任职务,执行退休工资待遇,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影响期半年处分的,延长试用期半年;受到影响期为一年处分的,延长试用期一年;受到影响期超过一年处分的,终止试用期。

法律依据:《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任职管理办法》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后,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任职。

(一)受诫勉处理、行政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六个月。

(二)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以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四)引咎辞职、受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以及撤销党 内职务、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期为两年。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影响期为五年。

❷ 天津六名官员被决定逮捕,是因为犯了什么样的罪

西青区张家窝镇综合执法局一大队副队长张建、一中队队长宫学刚、二大队一级科员梅永伟、法规科副科长张鑫凯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张建、张鑫凯、梅永伟、宫学刚等人在外聚餐、饮酒,餐后宫学刚联系正在张家窝镇区巡检的某执法车,四人乘坐该车返回单位。2020年1月,宫学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梅永伟、张鑫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建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转作风树新风,事事率先垂范、时时以身作则、处处严于律己,以“头雁效应”导引作风持续向好。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进一步强化党性修养、增强法纪意识,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切实做到自身硬、自身正、自身净。西青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牢记监督首责,充分认识纠正“四风”的长期性、复杂性,从每个节点、具体问题抓起,以点带面、串点成线、持续坚守,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坚决防止反弹回潮、死灰复燃,持续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

❸ 以前,天津港出爆炸大事后,怎么处理的

天津港爆炸调查报告公布,建议处分5名省部级官员: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天津副市长孙文魁,天津副市长何树山,交通部副部长何建中,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鲁培军。
宗国英,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何树山,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管司等。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❹ 天津特大爆炸案最终处理结果是什么

1.天津港爆炸调查报告公布,建议处分5名省部级官员: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天津副市长孙文魁,天津副市长何树山,交通部副部长何建中,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鲁培军。

2.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致16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3.宗国英,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港口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的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5.何树山,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6.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管司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