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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父母如何投靠天津子女

发布时间: 2023-02-12 22:28:12

Ⅰ 天津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
1.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
2.来津居住满6个月;
3.成年子女均为京津冀常住户口(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出国定居人员除外)且至少一人为天津市常住户口;
4.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津落户。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还须提供退休手续);
3.能够证明申请人全部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等),以及在津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京冀成年子女、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和出国定居人员系统内部查询确认);
4.申请人《天津市居住证》;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9、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该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申请落户人员子女中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者已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不受子女户口均在我市的限制。提供《军官证》或者《出国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2、符合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的,既可以向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也可以向子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申报。
3、外省市投靠子女落户可单独办理,不要求夫妻同时申报。
法律依据: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居住证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Ⅱ 父母一方是天津户口如果要把孩子户口迁到天津怎么办,要什么手续

1.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随父(母)在外地落户,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2.若投继父(母),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满三年以上且生父(母)再婚时即对所生子女依法享有抚养监护权,或生父(母)再婚后依法变更抚养监护权,自依法变更之日起满三年以上,仅允许一名子女来津投靠继父(母); 3.被投靠人户口在津且有合法固定住所。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签字); 2.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婚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丧偶人员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 4.子女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原始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做DNA亲子鉴定; 5.投靠配偶被投靠方为残疾人的,须提供天津市残联出具的《残疾证》并附残疾程度照片(全身及残疾部位); 6.双方村(居)委会证明; 7.被投靠人如果是外地迁津户口的,需在材料中附准迁证或迁移证; 8.落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Ⅲ 离异父母再婚后户口可以投靠子女吗

可以。二婚后父母再婚可以把户口迁投靠到子女上。二婚离异后户口必须分开,迁走。根据我国户籍管理的相关要求,二婚的父母携带离婚证。身份证以及父母跟子女的关系证明。跟孩子的房产证明办理。

Ⅳ 天津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

(一)孩子随迁落户天津的条件:

(1)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非集体户口);

(2)孩子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

(3)孩子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若孩子未上户口则不可以同步随迁。

孩子随迁落户需要父(母)落户天津,孩子跟随父(母)把户口迁过来,未满18周岁的孩子不能单独立户。

申请人在办理天津积分落户的同时,可以带配偶、子女一起落户。申请人通过天津人才引进落户集体户口,其配偶、孩子不能随迁落户。待落实房子问题后,再办理配偶、子女投靠落户。

(二)父母投靠落户天津的条件:

新政策规定:外省市户籍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投靠子女在天津连续居住满5年,子女均为我市居民户口,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天津落户。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均退休;

(2)子女均为天津户口,且在津满5年;

(3)子女在天津有合法固定住所(即房产)。

Ⅳ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流程

法律分析:(1)、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Ⅵ 天津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规定

天津市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如下:
1、父母均已到退休年龄且均已退休;
2、父母在外地无其他子女;
3、在津有住房条件(可跟子女住);
4、需要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单位和居(村)委会证明和他处无投靠证明。
天津市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还须提供退休手续);
3、能够证明申请人全部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等),以及在津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京冀成年子女、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和出国定居人员系统内部查询确认);
4、申请人《天津市居住证》;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9、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该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