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转供电
根据您的描述,转供电有供电关系和供电方式两种意思。
如是供电关系,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即指非供电部门直接供电,孝笑而是由供电直供用户供电乱清,且与供电直供用户结算电费,并不与供电部门直接发生供电关系的,该供电关系称为“转供”。
如是供电方式,指某用电户原由供电部门的A线路供电,因A线路需检修或故障,安排转由供电部门的B线路临时供电的情况,也叫转“供电”方式。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哗慎前助。
② 我想了解一下转供电的意思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岁氏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昌念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又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乎迅散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又称委托转供电,是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国防军工用户、临时用电除外),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二条》)。
供电人、转供人和被转供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转供电合同,并在合同中将供电方式、容量、期限、电价、责权等进行详细约定。转供区域内的客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由于城市化进程等原因,此类客户较为少见,且受合同约定保护,此类客户的用电权益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少有纠纷。
在《供电营业规则》中对转供电这种形式是认可的,并且对委托转供电和被转供用户的权益做出了一定规范和限制,如:
1)未经允许,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2)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使用临时电源的,不得进行转供电;
3)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进行转供电;
4)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③ 什么叫转供电
转供电就是在我国的部分地区,由于电网或其他原悉含因电网企业不能直接供电,所以需要通过其他单位供电的方式就成为转供电。
由于一般工商业用电的终端用户分布不均衡,想要供电公司直接与全部终端用户直接携乱沟通抄表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在供电用电的关系链中,出现了转供电主体这样一个中转站似的角色。原本,转供电主体可以帮助供电公司与终端用户达成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转供电单位指为终端用户提供转供电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3)天津市转供电主体名称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睁隐笑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2、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电费分摊方法应向用户公示。
3、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
④ 转供电是什么意思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销裂绝(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的业主单位、运营管亏姿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的行为。对这部分终端用户,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
现行转供电电价政策是的规定
一是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二是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三是在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平均电价(总表电费除以总表电量)基础上,考虑损耗分摊构成终端用户到户电价。
四是对于先买后用的卡表用户,转供电源模主体不得在用户购电充值时捆绑收取物业费、租金、服务费等,不得将物业费、租金等与用电量挂钩。
五是终端用户电费抄表结算期,应与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的抄表结算期保持一致,转供电主体要主动公示收费依据、标准、方式等内容。
⑤ 什么叫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发改委文件中所指出的“转供电主体”主要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亏亏凯,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
“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空吵关系的终端用户。
(5)天津市转供电主体名称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转供电出现的原因:
转供电问题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一直伴随着我国的电力工业发展而存在。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电力工业投资不足,普遍存在着“重发轻供不管用”的现象,所以除电网企业销唤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了供配电设施,一方面解决自身用电问题,一方面还承担了就近其他用户的供电。
例如工矿企业的生产用电、办公用电和生活用电,企业自建宿舍用电等,目前正在进行的“三供一业”的改造分离也就是解决企业办电转供的历史问题。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经历了电力体制的改革,转供电的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
例如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的农村电网的改造,农村电网全部收归为电网企业直管,实行“三到户”管理和城乡同网同价,彻底解决了乡镇电管站转供加价的农村高电价问题。
2005年前后进行的“两电分离”改造,解决了部分老企业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的分离,生活用电由供电公司直供,降低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费用,为老企业和职工减负担,效果显着。
由于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界面的划分,投资红线以内的企业建设了自身的供配电设施。
形成了居民小区、园区、综合体、写字楼等新的转供电主体,转供电终端用户未享受到供电企业直供服务,这部分的转供电主体亦是本次降价检查的重点。
⑥ 转主体是什么
是指电网企业无蠢者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中转供电的主体。配弯
“转供电终端用户”则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他们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用户供培档闷电、收取电费。
转供电主体跟终端用户之间的电费结算模式
根据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
(1)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则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2)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