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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办零就业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 2025-04-30 09:13:35

❶ 天津市零就业申请条件

一个家庭只限一人申请、收入低等。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可知,天津市零就业申请条件是同一城镇居民家庭内一个家庭只限一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❷ 天津市零就业申请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
2、持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家庭成员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
3、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人员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残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烈士家属。
5、家庭成员均为城镇户口。
6、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未退休的特困家庭人员。

❸ 天津4050社保申请条件

天津4050社保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年龄、户籍、就业状态以及社保缴纳情况等方面的要求。具体来说,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上至50周岁以下;其次,必须为天津市户籍;再次,申请人需处于就业困难状态,如失业、下岗或灵活就业等;最后,申请人需已参加社会保险,并有一定的社保缴纳记录。
一、年龄条件
天津4050社保申请的首要条件是年龄要求。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人必须年满40周岁,但不得超过50周岁。这一年龄段的人群通常面临着较大的就业压力和生活困难,因此政策给予他们一定的社保补贴,以减轻生活负担。
二、户籍条件
申请天津4050社保还需满足户籍要求。申请人必须为天津市户籍,以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一规定有助于将有限的社保资源用于真正需要的人群,提高政策的使用效率。
三、就业状态条件
除了年龄和户籍要求外,申请人的就业状态也是申请天津4050社保的重要条件。政策主要针对就业困难人群,如失业、下岗或灵活就业等人员。这些人群往往难以通过常规途径获得稳定收入,因此政策给予他们一定的社保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四、社保缴纳条件
最后,申请人还需具备一定的社保缴纳记录。这意味着申请人需已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保费用。这一要求旨在确保申请人已经享受到一定的社保待遇,同时也是对申请人缴费意识的考察。
综上所述:
天津4050社保申请条件包括年龄、户籍、就业状态以及社保缴纳情况等方面的要求。申请人需年满40周岁至50周岁,具有天津市户籍,处于就业困难状态,并已参加社会保险并具备一定的缴纳记录。符合这些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享受政策带来的社保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天津市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
(二)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
……

❹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天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凡具有天津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戒毒康复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二)凡具有天津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2.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抚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5.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现役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6.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时间超过一年且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7.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其他单位,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6.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7.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