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市的工资支付规定强调在疫情期间,劳动者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即使因疫情无法上班,企业也不应扣发工资。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正常工作周期内,应按照标准发放。如果因疫情导致生产困难,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或缩短工时,以维持岗位稳定,尽量避免裁员。对于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企业需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则发放生活费,具体标准依据各地区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来源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超出周期后,正常工作的员工应获得最低工资保障,而未工作员工的生活费则按各地办法发放。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在特殊时期的工资权益不受侵犯。
Ⅱ 天津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法律主观:
工伤 停工留薪期 工资是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 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 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 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 法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