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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限购政策哪个部门发布

发布时间: 2025-06-19 18:41:01

❶ 天津市外地人购房政策

法律分析:1、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2、对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天津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第二条 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❷ 天津房地产政策

9月16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从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4个方面推出12项具体举措。





在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一方面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落实天津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金融、财税、公共服务等配套支持政策,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发展长租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扩大房源供给,稳定住房租金水平,满足多元化的住房需求。




另一方面,要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天津市户籍且在天津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当地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




在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针对不同情况做出了不同规定。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天津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居民家庭将原有1套住房通过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而在当地住房限购区域内持有住房达到限购套数后,并将其中1套住房出售的,还可购买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




此外,居民家庭房屋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可凭征收协议购买住房。新购房屋价款不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新购房屋价款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在完善住房信贷政策方面,《通知》明确,优化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已结清购房贷款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




同时,《通知》提出要落实国家房贷利率优惠政策。对于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在保障居民购房需求的同时,《通知》也为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优化新增供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比例、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完善金融政策、加大税收支持等举措。其中就明确,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商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连续稳定,确保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