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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烈性犬怎么养是合法的

发布时间: 2025-08-31 03:00:49

A. 天津狗证怎么办理-动物防疫法介绍

天津养了宠物狗的小伙伴们看这里,目前天津已经试试了动物防疫法,对宠物狗的一些行为进行了限制,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大家要去办理相关证件,让自家的狗合法化。

家有宠物犬这些要注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推动文明养犬工作深入开展,天津公安机关提示广大市民: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动物防疫法》中对于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是:

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饲养犬只未按期接种狂犬病免疫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对饲养烈性犬和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等两项内容明确了处罚内容,具体是:

(一)《条例》第22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二)《条例》第71条规定则,其中第一款、第二款由公安机关处罚。具体内容是:

1、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2、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三、《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具体是:

(一)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的,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五)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

(六)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八)不得妨碍、侵害侵扰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天津如何办理养狗证

1、个人养犬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户居住条件

2、所需要件

(一)本地居民及外地来津人员办理养犬登记

A、申请人身份证

B、所养犬只彩色照片两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

C、所在地居住证明

(二)境外人员办理养犬登记

A、申请人护照

B、在津居住证明;

C、所养犬只本国或天津市畜牧部门开具的免疫证明;

3、收费标准

1、全市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0元;

2、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内的养犬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元;

3、武清、宝坻和静海、蓟县、宁河地区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50元,以后每年缴纳30元。

4、办理指南

个人养犬登记、注册流程

1.个人养犬登记程序

A、提出申请

申请养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情况证明及所养犬只照片到住所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当场填写《天津市个人养犬登记注册表》。

B、核实受理

公安机关应对申请人所养犬只和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材料齐全且符合重点管理区准养品种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将《天津市个人养犬登记注册表》留档存查。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当场向养犬人告知有权办理的机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重点管理区准养品种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C、缴纳管理服务费

养犬登记申请核实后,住所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向申请养犬人收取第一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开具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并将申请养犬人档案数据录入“天津市养犬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提交。

重点管理区还应同时开具《养犬免疫注射卡》;告知申请养犬人自准许之日起7日内,持《养犬免疫注射卡》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别和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D、制作《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各区县养犬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养犬人辖区派出所上交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及相关材料与上传的“天津市养犬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养犬人档案数据核对无误后,及时制作《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E、领取《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制证完毕后,由申请养犬人辖区派出所及时领回并通知申请养犬人持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领取《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同时存留《犬类免疫证》复印件,并将《犬类免疫证》号码录入系统。

2.个人注册流程

重点管理区内,已进行养犬登记取得《天津市养犬登记证》的养犬人,须在以后每年初次登记时间期限内进行年度养犬注册。养犬人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到辖区派出所缴纳每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经审核符合重点管理区准养品种规定的,养犬人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和《养犬免疫注射卡》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免疫注射专点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当年《犬类免疫证》,凭《犬类免疫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年度注册。

一般管理区内,已办理《天津市养犬登记证》的养犬人,须在以后每年初次登记时间期限内进行年度养犬注册。养犬人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缴纳每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办理年度注册即可。

注: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登记、注册程序如上。

5、承诺期限

各级公安机关养犬管理部门自受理个人和单位养犬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办理单位

1、本市居民以及外地来津人员办理个人养犬的,均在辖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区养犬管理办公室)或属地派出所办理。

2、单位养犬和境外来津人员养犬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办理。

B.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并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进行养犬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向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养犬。
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文艺、重要仓储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申请养犬的,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第六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兽医站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并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犬类准养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3月1日至4月30日。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地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外环线以内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具体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暂住证件;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登记费五千元;从第二年起,每年缴纳年度注册费二千元。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登记的,缴纳登记费三千元。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的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一般管理区内,每养一只犬应当缴纳的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的收取标准,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只收取包括《犬类准养证》、犬牌工本费等在内的费用,具体数额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和医疗卫生用犬,免收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第十一条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从事犬类展览、表演活动,必须经畜牧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经畜牧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
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和检疫证明。第十二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只能在每日二十时到次日七时之间;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予以清除;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因登记、注册、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外携犬外出的,必须将犬装在笼内,不得牵领;
(五)不得使犬进入公共场所(经批准的犬类交易、表演等场所除外);
(六)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七)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
(九)每年按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第十三条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畜牧部门隔离检查。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者个人迁移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将一般管理区内登记注册的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无证犬处理。

C. 天津哪些地区可以养大型犬 已经养了禁养犬怎么处理

天津市发布了养狗新规,在城市内是不允许饲养大型犬只的,每户只可以养一只小型犬。已经养了禁养犬可以将其送往不被禁养的地方饲养。
天津市公安局发布规定,城市养犬重点管理区从5月1日起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每户只准饲养一只体高不超过4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罚款。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犬种:藏獒、恶霸犬、斗牛獒犬、卡斯罗犬、罗威纳犬、纽波利顿獒犬、波尔多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马士提夫獒犬、阿根廷杜高獒犬、拳师犬、丹麦布罗荷马獒犬、沙皮犬、德国牧羊犬、狼青、昆明狼犬、马里努阿犬、法国狼犬、比利时牧羊犬、阿富汗猎犬、中亚牧羊犬、俄罗斯牧羊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弗兰德牧牛犬、荷兰牧羊犬、爱尔兰猎狼犬、川东猎犬、捷克狼犬、澳洲牧羊犬、荷兰毛狮犬、罗德西亚脊背犬、匈牙利猎犬、可蒙犬、法老王猎犬、伯恩山犬、魏玛猎犬、日本土佐犬、杜宾犬、牛头梗犬、斯坦福斗牛梗、比特犬、韩国杜莎犬、英国斗牛犬、美国斗牛犬等,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