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第三条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第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第八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第十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具体登记事项所需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十四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符合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⑵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解封了吗
没解封。
1月9日,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布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公告。自1月10日起,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暂停受理所有不动产登记业务。服务恢复时间将视天津市疫情防控情况及时发布通知。天津市市区不动产微信服务平台暂停预约市区登记业务,已经预约成功的业务暂停办理。由于暂停办公造成不能如约办理,对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⑶ 不动产不登记会怎样
不动产不登记不影响其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
不动产是我们重要的资产,例如房产,即使自己居住,但是一旦涉及经济利益就会成为不动产,那么,如果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效力怎样,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进行登记,那么抵押不动产就会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效力的法律效力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支撑。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房地产的占有,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抵押人是提供特定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担保债权实现的债务人本身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是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主张就拍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动产的抵押是资金周转的重要方式,但是在实际运用中自己一定要清楚相应的归还期限,一旦违约就会使自己的不动产属于他人,因此,不到万不得己尽量不要进行不动产的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⑷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第三条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第八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第十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具体登记事项所需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十四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符合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⑸ 不动产登记到底是什么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
在以前,农村很多房屋只办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办理房产证,于是很多人就误以为农村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其实农村房屋也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且从2015年起,我国实行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两证合一的政策,房产证与土地证合为具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双重性质的不动产权证,现在新颁发的都是不动产权证。
在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农民最珍贵的财富,但因各种证件不全,也引发了很多纠纷和争议。《不动产权证书》清楚地记录了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保护个人产权
个人名下的房产、土地和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
2.办手续将更加便捷
转卖房屋时不用土地、房屋多个部门来回跑。
3.交易将会更加安全
可依法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有助于化解一房多卖风险。
4.农民贷款更方便
有了不动产权证,用不动产权抵押贷款很快成为了很多农民解决资金难题的首选,不仅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低得多,还无需担保。
⑹ 不动产登记的好处和坏处有哪些
好处:
1)、明确了老百姓对不动产的权属,对老百姓权益不受他人侵犯提供了制度保障;
2)、便利了权属的转移,不动产登记后老百姓可以更加方便地通过出租、出资、抵押、转让等方式获取财产收益和融资的需要,也可以满足他们通过继承或者遗赠以不动产庇荫亲属、回报社会的意愿;农民的土地可以合法流转等;
3)、辅助好处,有利于反腐,给房地产价格带来下降的压力。
坏处:
不动产登记是为房产税,甚至是不动产税打基础,未来老百姓需要承担更多的税赋;
⑺ 不动产的登记会带来哪些影响
据报道,6月18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到全面运行阶段。
拆迁户分到的安置房(或者叫回迁房)。这些房子是专门为拆迁户而建的,一般成本比较低,户型比较紧凑,一般没有不动产权证或者需要三至五年才能有不动产产权证,在取得证书之前,这类房子在房管局也没有备案,也就无法上网查看。
只要一征收房地产税、空置税,肯定会有多套房子的投资者要么卖房,要么将房子出租出去,再加上随着我国租赁市场的不断完善,租赁市场的不断规范管理,一些老百姓的生活理念就会慢慢改变,买不起房的可以租房居住,这样房价也许离下跌就不远了,那么“只住不炒”才能真正地实现。
文章来源:央广网
⑻ 天津不动产登记十大问!统一登记有什么好处
2015年11月以来,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启动的消息引发了市民广泛关注。今后,市民熟悉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登记证明等权属证书将集体“下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代正式到来。那么,不动产登记相对房产登记有什么区别?不动产登记该去哪儿办?怎么办?好办吗?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将对市民们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为大家一一解答。
本市不动产登记全面启动
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公告称,经市政府批准,从11月30日起,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启动,本市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市国土房管局设立或者委托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根据公告,将市和区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其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海洋部门、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海域、林地等登记发证业务。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11月30日前原海洋部门、林业部门已经受理的登记业务,仍到海洋部门、林业部门领取证书;原房地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改购房转移登记),市政府所属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地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区县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不再受理原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的各类登记业务,相关业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受理。
不动产登记呈现四大亮点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顺利实施,切实方便企业群众,本市11月30日起全面启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呈现四大亮点:
一是下放部分登记权限,实现辖区内办理。将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国有土地房地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土地变更登记等权限,由原来的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下放到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就近查勘现场,大大节约了办件时间和资金成本。
二是各类登记业务在统一大厅办理。实行一个行政辖区内各类不动产登记(除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登记以外)由统一登记经办机构办理,改变了过去土地和房屋、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分散办理的状况,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是简化办件程序,提高效率。整合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业务,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结,改变了以往土地、房管两个部门“来回跑”的状况。
四是优化交易登记流程,做到无缝衔接。明确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二手房协议打印等房地产交易手续,与不动产登记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体化办理,实现交易管理和登记的无缝衔接。
问题一: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按照统一的依据,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问题二: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
答:(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注意:“小产权房”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
问题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什么事项?
答:(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注意:不动产登记簿证包含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记载事项与《不动产权证书》一致,不动产权证书就相当于现在的房产证,而不动产登记证明则相当于现在的《他项权证》。
问题四: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登记?
答: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由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的,包括:(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问题五:怎样进行不动产登记?
答:首先是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问题六:不动产登记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问题七:不动产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答: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信息来自房产证内容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取得价格和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今后市民买卖房产,或者申请不动产权利变更,需要前往指定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领取不动产权簿证。
问题八:实行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答:实行不动产登记可以改变分散登记可能造成的权属不明或冲突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确保登记安全,避免权利交叉、重叠,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权利。同时,实行不动产登记可以实现一个辖区内一个登记经办机构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改变了以往企业群众分别、多次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办理的情况,提高登记效率。另外,目前,各类不动产分别管理、分别登记,登记的内容、标准以及统计的口径都不尽相同,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促进政府整合管理资源,有利于掌握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基础数据,为宏观调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问题九:已经领取的权属证书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更换新证?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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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天津不动产登记之后是不是就不可以过户买卖吗
可以买卖过户。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此条,已设立抵押权的财产转让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来说,必须先将抵押权撤销以后方能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