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第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资源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空间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水环境相适应。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将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水资源保护的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东西溪、后溪、九溪、官浔溪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第十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配置区域外调入水,鼓励循环用水和开发、利用再生水。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但对水质和水温有特殊需求确需在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应当核定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
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第十二条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推行配套建设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新工艺、利用新技术,大力推行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第三章水资源和水域保护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经批准后在水源地醒目位置公告,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二)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
(三)从事采矿、采石(砂)、爆破等活动;
(四)使用炸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或者在水体放养畜禽;
(六)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
(七)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餐饮、旅游及其他污染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已经批准设立的,应当采取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禁止从事农作物种植和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第十八条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自然人实施水资源保护直接补偿。水资源保护补偿的范围、方式、标准和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已经实施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化学农药以及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有害物质。
② 地下水检测去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地下水检测可以去县级疾控中心、环境监测部门,或者地下水勘察部门,也可以去卫生防疫部门,监测地下水的成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质量负有检测、监督责任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③ 地下水资源归哪个单位管
地下水资源归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为了做到合理地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分为:
1、法律方面,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和颁布实施有关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的法律。这些法律和条例是地下水资源管理的依据。
2、行政方面,建立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机构。如中国北方各省市都已建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设有水资源管理办事机构。
(3)厦门地下水归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地下水开发利用力求费用低廉、方案优化、技术先进、效益显着而又不引起环境问题。这些要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正确评价地下水资源为基础。要做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过量开采。开采量要小于开采条件下的补给量,否则将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区域降落漏斗形成并不断扩大、加深,水井出水量减少甚至于水资源枯竭。
2、远离污染源,否则将造成地下水污染,水质恶化以致于不能使用。
3、不能造成海水或高矿化水入侵到淡水含水层。
4、不能引起大量的地面沉降和坍陷,否则将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引起巨大的经济损失。
5、按地下水流域进行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全面规划,合理布井,防止争水。
6、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统一考虑、联合调度。
7、全面考虑供需数量、开源与节流、供水与排水、水资源重复利用、水源地保护等问题,使得有限的水资源获得最大的利用效益。
④ 私自开采地下水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私自开采地下水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一般县区内,这个部门为水务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的内容可知,私自开采地下水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被责令停止不法行为,依据所犯情节严重罚款二万到十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⑤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什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法律分析: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法律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⑥ 地下水资源,归哪个部门管理
当地国土资源局下属的矿管科
⑦ 地下水的相关资料来自哪个部门
主要是水利局。
环保局、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