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厦门发布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意见稿 涉及预售条件、资金监管
11月15日,厦门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商品房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该《意见稿》拟增加内容主要包括商品房预售条件,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售许可变更,当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预售方案的变更备案,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除预售项目容积率及商品房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之外的其他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预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着位置予以公开。
此外,《意见稿》指出,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预售项目信息系统,提供预购人查询预售项目信息的服务。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人或者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人与预购人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在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向预购人提示交易风险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据了解,有关解除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方面,《意见稿》指出,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抵押合同解除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及初始留存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工程造价的20%)核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以保证项目竣工。后续留存资金额度的确定。
另悉,预售人如有未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行为,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商品房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贰’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22)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称预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工作。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接受预售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承担房地产市场转让、抵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技术性、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第二章预售项目管理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五)已取得预售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预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预售人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坐落、土地用途、规模、容积率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周期、工程建设计划及分期工程建设计划等建设情况;
(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等公建配套的权属归属、位置、面积和套数(间数)等具体情况及其平面示意图;
(四)项目预售计划,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以及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等内容;
(五)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六)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报告书;
(七)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
(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九)商品房装修标准;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预售商品房项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请预售许可,但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第九条预售主管部门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书面决定。同意预售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售人的名称;
(二)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包括销售广告名称)、幢号、建筑面积、用途;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五)国家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并向预售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购人。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除预售项目容积率以及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之外的其他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预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着位置予以公开。第十三条预售商品房项目依法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受让方应当持以下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重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
受让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手续完毕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叁’ 房子什么时候可以预售
法律分析: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且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就可以开始预售。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肆’ 厦门商品房预售管理新规
1月26日,澎湃新闻从福建省厦门市政府获悉,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厦门市政府近日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新规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对于此次《规定》的修改背景,厦门市政府解读指出,2001年9月,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2013年12月市政府第一次修改,以市政府令第155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施行以来,在规范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高效、科学、规范开展,有必要结合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在预售条件、预售行为管理和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废止。
此次《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预售管理、预售资金监管问题等方面,
具体而言,为了理顺机构改革后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职责,《规定》一是明确厦门市住房管理部门作为预售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二是将承担预售管理具体事务的“登记机构”修改为“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既为目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接相关事务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也为下一步机构改革预留制度空间。
预售管理方面,为了进一步增强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政策的灵活性,《规定》授权预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装配式建筑业发展、安置型商品房建设以及特殊时期预售政策调整的需要,对作为预售条件之一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做更大幅度的调整,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预购人知情权,《规定》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信息公开制度:一是明确预售项目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书面通知有利害关系的预购人;二是明确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售现场公开的具体规定,并建立和完善预售项目信息系统,提供预售信息查询服务。
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例如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通过登记机构网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带抵押的商品房转让合同备案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出具的放行证明或抵押权注销证明等,并以完善备案制度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预售合同的管理:一是明确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二是明确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30日内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合同解除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三是为增强备案制度的约束力,新增了对预售人未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预售资金监管方面,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是确保预售项目能够顺利竣工的重要管理措施,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原有的预售资金监管采用以工程造价的120%设定监管额度,并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可使用监管额度的“先用后留”模式。为了更好地促进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推盘销售,也更加便于监管,《规定》修改为“先留后用”的监管模式:一是明确预购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为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二是明确在项目竣工前,预售资金应当优先支付项目建设所必要的费用;三是明确根据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核定预售资金监管的初始留存资金额度,并根据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四是为增强监管政策的灵活性,授权预售主管部门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五是为了增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刚性约束,新增了对违反规定未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行为的行政处罚。
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预售人的预售行为,《规定》还新增了对违反本规定禁止性行为的处罚条款。预售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伍’ 商品房一般都有预售时间,那么其预售时间一般在什么时候
商品房的预售证如果需要办理的一定要交纳相关的证书,最主要的还是要通过竣工验收,只要达到入住条件的,那么这个预售证就下来了,房子只有了预售证才可以进行销售。
一般预售证什么时候下来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允许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现房销售的标志,否则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行为是无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允许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期房销售的标志,否则,房地产开发商的预售行为同样是无效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区别在于各自取得的条件不同,
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取得要符合下列条件: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必须要等到房子可以入住这样到情况的,如果说房子通过了验收但是还没有达到入住条件的,一般不会下来,有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才可以进行预售。
‘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和《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系指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以及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应履行法定产权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
(二)所有权有争议或权属依据不充分的;
(三)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
(五)登记机关认为依法不能抵押的。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第六条抵押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抵押房地产的座落、结构、层次、面积、使用状况、现值;
(三)担保债务范围;
(四)抵押期限;
(五)担保债务的清偿方式和期限;
(六)抵押物灭失或毁损时的补救方法;
(七)违约责任与补救方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十)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第七条抵押当事人双方应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第八条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抵押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
(五)抵押合同书;
(六)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核准或他人同意方得设定抵押权的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文件。第九条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接到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登记。不予登记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一条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权人、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登记时间等内容。第十二条同一房地产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并以受理申请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抵押权的顺序以申请登记的先后为序。第十三条抵押合同变更或解除、终止,当事人应于变更或解除、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的;
(二)抵押合同期间抵押人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三)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第十五条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拍卖;
(二)与抵押人协商,用拍卖以外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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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新政|厦门修订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11月17日,财经网从厦门市政府官网获悉,厦门市司法局近日就《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增加内容包括,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除预售项目容积率及商品房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之外的其他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预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着位置予以公开。
预售人或者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工程造价的20%)核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以保证项目竣工。
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取得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未欠工程款证明,预售人可以向受托机构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以下是全文: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预售原则】 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称预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工作。
预售主管部门委托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称受托机构)承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预售项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条件】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五已取得预售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确需对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的,由预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的申请】 预售人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坐落、土地用途、规模、容积率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周期、工程建设计划及分期工程建设计划等建设情况;
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等公建配套的权属归属、位置、面积和套数(间数)等具体情况及其平面示意图;
四项目预售计划,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以及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等内容;
五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六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报告书;
七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
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九商品房装修标准;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预售许可范围】 预售商品房项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请预售许可,但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
第九条【预售申请受理意见】 预售主管部门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书面决定。同意预售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预售许可证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售人的名称;
二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包括销售广告名称)、幢号、建筑面积、用途;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五国家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预售许可变更】 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并向预售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
第十二条【预售方案的变更备案】 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除预售项目容积率及商品房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之外的其他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预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着位置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预售项目转让】 预售商品房项目依法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受让方应当持以下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重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受让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完毕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第十四条【商品房现售备案】 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后,预售人应当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三章预售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预售行为】 预售人应当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进行预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
预售人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第十六条【预售人违法行为】 预售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
三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
四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预售公开内容】 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着位置公开下列事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预售人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房屋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其中项目总平面图、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公建配套的平面示意图、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报告书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单独公开;
四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商品房预售情况表,内容包括:商品房户型、面积、公摊面积、预售状态、权利限制状况等;
六明码标价的情况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八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
九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收费标准;
十不利因素的提示;
(十一)国家、省、市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现场公示的具体规定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预售项目信息系统,提供预购人查询预售项目信息的服务。
第十八条【代理预售】 预售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时,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代理预售公开内容】 代理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着位置向预购人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公开的事项;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
三预售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委托书;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四章 预售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商品房预售实行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第二十一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有认购、预订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3日内将认购、预订信息录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统一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人和预购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和补充。
预购人要求将预售人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的事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的,预售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人或者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预售人和预购人约定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可以同时合并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
第二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合同备案条件】 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预售人应当在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向预购人提示交易风险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第二十六条【抵押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 抵押预售商品房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抵押合同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解除】 解除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抵押合同解除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五章预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预售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购人向预售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在商品房竣工前,优先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
第二十九条【预售资金的监管】 受托机构承担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条【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每个预售项目应当在银行设立独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预售主管部门、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预售项目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增加开户银行的,可以增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及初始留存额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工程造价的20%)核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以保证项目竣工。
第三十三条【后续留存资金额度的确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
二主体结构封顶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25%;
三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15%;
四项目竣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
第三十四条【预售人信用档案】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售人信用档案,根据预售人的信用情况,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留存资金额度。具体办法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变更预售资金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因下列事由,预售人可以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一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二变更预售项目工程造价的;
三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
第三十六条【交付预售款】 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交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取售房发票。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附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凭证。
第三十七条【申请调整留存资金额度】 预售人向受托机构申请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留存资金额度的,应当提供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书面证明材料。
受托机构收到预售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在5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予以核准的,及时将核准意见通知开户银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预售资金的核查】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推进与银行信息系统建立联系。受托机构应当定期核查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收存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撤销预售资金监管】 预售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售人可以向受托机构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一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
二取得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未欠工程款证明。
受托机构收到预售人的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预售投诉处理制度】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涉及商品房预售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预售行为监督检查的措施】 预售主管部门依法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预售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商品房预售违法行为;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暂停网签】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照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暂停该项目的网上签约,并根据情况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
一未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进行预售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预售商品房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以及向预购人收取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的其他款项的;
四未按规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预售人及时改正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该项目的网上签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 预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价格的;
二预售人未按规定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第四十四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商品房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未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四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七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售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预售主管部门和受托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的调整】 预售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模式。监管模式调整的具体办法由预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适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捌’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预售款,出卖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土地房产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同安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预售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土地房产行政部门和同安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预售主管部门)。
房地产交易机构受预售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生效,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六条 出卖人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经核准免除监管的除外);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白蚁预防合同;
(六)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前款第(四)项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幢号、房号的统一编排方案、经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建筑面积分户计算书、项目开工和计划竣工时间、房屋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事项、预售方式。
出卖人可以分期或者分单项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
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权的,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第七条 预售主管部门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同意预售的,应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出卖人的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的有效期,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建筑面积、用途,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或商品房预售款帐户等内容。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其有效期限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计划竣工时间加上一年。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时失效。出卖人应在失效之日起15日内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缴预售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不能及时竣工验收,出卖人可在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的,出卖人应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第九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变更用途、增容以及转让的,当事人应向预售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销售。第十条 出卖人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有误导、欺诈和不符合预售商品房实际情况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第十一条 预售主管部门对新批、变更、延期以及失效的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实行定期公告制度。第十二条 预售主管部门应对已核发的预售许可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责令出卖人限期改正。预售主管部门应设立和公布商品房预售的查询和投诉电话,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予答复。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第十三条 出卖人应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进行预售。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预售,不得签订预售合同,不得收取定金等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