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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拆迁产权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23-04-17 17:23:33

❶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

法律分析:置房归谁所有和是不是户主没有关系。户主指的是户口本上的家庭主要负责人,而安置房归谁所有主要看拆迁散碧合同上约定产权人是谁。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补偿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家庭成员也享有拆迁安置的利益,因此拆迁安置房是归家陵喊庭共有,需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冲汪举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❷ 拆迁新建房,产权年限怎么计算

房子产权年限取决的条件是土地,土地的年限是取决于,出让的时间是哪一年,一般的情况下,土地出让的时候就开始计算上了房子的产权,时间。

比如说某开发商拿到地是在三年前,三年后开始开发土地,盖房子,盖起一栋高层楼房,从建设规划到房子被购买人买到,可能需要三年到五年的时间,那么房子真正到你手里的时候产权已经剩下六十五年,或者更低的时间,产权取决土地的时间。

棚户区改造,这样的房子要看土地的性质,如何去划分了,银慎一般的情况下会按照 新房 的标准开始。

比如说有一些拆迁房,土地规划出来整体出让,之后开发商从拿到土地开始,去计算房子的产权时间,也就是说,从土地局挂牌的那时候缺搏乱开始。

棚户区的统一改造,一定会按照审批土地挂牌的那一天开始,这么去计算的,也就是说,按照70年产权开始,当然建房子还需要时间,可能剩下60几年,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涉及到拆迁,拆迁的时候每一个主体的房子都是不一样的,每个小区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统一规划之后,那一定是统一的时间,按照新房批建设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完全属于70年大产权。

有一些老旧城区的拆迁,房子有时候都在50年以上,如果按照续签的时间,多数都不到20年,所以说,拆迁后的房子是按照70年产权,来伏档重新计算。

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吗?

房子产权年限到期之后,可以无限期的续期,只要不买卖,没有金融的功能,其他的户口都会具备,所以只要不买卖没有任何的区别。

如果到期之后想买卖,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才会重新具备金融功能和买卖功能,就这么简单。

阿永哥点评:

一是房屋拆迁的时候,所有的土地会进行上市,土地聚会挂牌出让,从出生的那一刻起,重新计算房屋产权的年限,拆迁房也是如此计算。

二是房子产权年限是以土地为主,房子上面的建筑都属于个人私有,可以无限制续期,只不过没有土地的性质,房子不能买卖,也不具备金融功能。

❸ 拆迁安置房怎么确认产权人

法律分析:以房本登记或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权人为准。

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野搏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孙信才能取得房产证。

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则脊轮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禾路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厦禾路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厦禾路改造规划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款及本若干规定进行,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简化拆迁手续,加快办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易地安置,系指安置房(永久性住房,下同)地点距动迁地点8公里以上(不含8公里),或迁往曾厝安、西林、江头、乌石埔、西郭、湖里等村落地带的。
本规定所称就近安置,系指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4至8公里(不含4公里)。
本规定所称就地安置,系指安置房地点距动迁地点4公里以下(含4公里)。
本规定所称过渡房,系指迁入安置房之前,由拆迁人提供或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临时性住房。第四条厦禾路改造区域内的拆迁、补偿、安置,除按照《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可按照以下规定给予适当的鼓励:
(一)易地安置,过渡房由拆迁人提供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被拆迁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使用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搬迁协议的,安置房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22平方米计算(比《办法》规定的上、下限增加2平方米);使用人在规定期限或达成协议期限之前搬迁完毕的(以下简称提前搬迁),拆迁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每天人民币30元。
(2)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同属一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产权调换,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提前1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其一次性补交产权调换同等面积差价款,给予优惠减交70%;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超建筑面积的部分应补差价。
(3)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属两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全部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仍保持租赁关系,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提前1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其一次性补交产权调换同等面积差价款,给予优惠全部免交;调换产权安置房超建筑面积的部门应补交差价;使用人提前搬迁完毕的,拆迁人给予每人每天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元。
(4)被拆迁私房所有人放弃产权,要求拆迁人安置,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22平方米计算(比《办法》规定的上、下限增加2平方米);若被拆迁人提前1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拆迁人按原房作价补偿款总额提高30%计算补偿。
(二)就近安置或就地安置,过渡房由拆迁人提供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的使用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搬迁协议,安置房标准按人均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计算;凡提前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按照协议胡烂书签字的流水号,可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地点、楼层、朝向;并由拆迁人一次性奖励每人人民币100元。
(2)被拆迁私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同属一人,实行产权调换,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前5天以上搬进临时过渡房的,按协议签字的流水号,可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地点、楼层、朝向。若一次性补交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差价款和超面积部分价款总额,优惠减交25%绝仔。
(3)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属两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和出租部分的全部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又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前5天以上搬进临时过渡房的,其一次性补交产权调换同等面积部分差价款与超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价款总额,优惠减交30%。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提前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属易地安置的再一次性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属就地就近安置的,再一次性每人奖励人民币600元。
(四)被拆迁私房系侨房的,除按拆迁私房的有关规定办理外,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侨房业主要求就地安置的,原则上给予满足。
(2)凡符合中发办〔1984〕44号文和闽政〔1988〕157号文规定应清退使用权的侨房,其租户一律由政府提供房源安置;凡按闽政〔1988〕157号文规定,属“一般不清退使用权”的侨房,若业主要求拆迁安置后不带租户的,政府或拆迁人可提供房源安置其租户,但业主必须承担裤宏漏安置其租房的住房的部分造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40元计收。

❺ 厦门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厦门房屋征迁补偿标准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商品房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可居住的被拆除房屋的成新率不得低于40%。

法律依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鼓励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确定。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补贴金额的计算办法由 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该计算办法时,应当举行 听证会。

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 拆迁人不再给予 被拆迁人购买安置用房。

❻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而必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合法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相应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第五条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审核城市房屋拆迁申请,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拆迁工作人员证件;(四)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五)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协调重要市政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第六条城市规划、土地、公安、房管、工商、税务、民政、城建等各有关部门和区、街道(镇)、居委会(村),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卸等工程,并通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第八条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做好下列工作:(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典当、抵押、借用、租赁、调配等;(二)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拆迁范围内营业执照。第九条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和申报出生入户手续:(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分配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四)公派或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返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管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它情况。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须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市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和用地红线图及《建设用地许可证》;(二)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三)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一条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验证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作出发放或不予发放《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第十二条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在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区域范围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公告或者其它形式予以公布。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为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前二十天内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在期满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有关部门。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应当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无《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必须委托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发的拆迁工作证件,对未持有拆迁工作证件的人员,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商议有关拆迁事宜。第十五条拆迁人为实施拆迁而成立的拆迁组织,不得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拆迁组织不得使用具有拆迁行政性质的名称。第十六条拆迁人在实施拆迁前,必须根据房屋拆迁公告,将拆迁安置有关事宜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拆迁区域内的房屋状况、居住情况的丈量评估、调查登记工作。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应安置人口、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层次、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内容。第十八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拆迁私有房屋,拆迁人应在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书面通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征求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意见,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互换房屋的地点和价格,私房所有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三十日内,向拆迁人交验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件,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作放弃保留房屋产权处理。第二十条私房所有人在境外(包括在港澳、台)的,由代理人负责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对私房产权是否保留的意见;无代理人的,由使用人负责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意见,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或无法通知私房所有人的经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迁腾地,对使用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偿款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被先行拆迁腾地的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答复期限可延长到六个月。若有特殊原因,超过六个月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作保留产权的处理。前款规定的被拆迁私房的有关资料,由拆迁人移送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保存备查。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因特殊情况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应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后,重新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已批准列入计划的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公厕、煤气、供热、供电、通讯、公交的管网和输变电站、电视、公园、公共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第二十三条凡经批准列入成片改造的区域,其内部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煤气、供电、通讯的地下管网和输变电站、电话亭、市政公用设施的泵站,公共停车场、站,环卫、消防、人防设施、公共绿地及其相关的拆迁用房等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拆迁的,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公安、财贸、工商、教育、邮电、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户口、粮食及付食品迁移供应、转学、转托、通讯投递、废弃物清运、水电和煤气供应等问题有责任给予解决。第二十五条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有关规定费用缴交工作的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方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拆迁补偿价格标准按房屋及其附属物类别、等级、项目和标准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七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第二十八条拆迁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的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补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第二十九条拆迁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给所有人。第三十条拆迁公有非住宅房屋,需移地迁建的还应补偿下列费用:(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二)迁建用地的征用或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补偿和其他合理的费用。第三十一条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或其它住房互换产权。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应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结算差额价款。产权调换房屋的差额价款应一次付清。拆迁当事人须结清产权调换房差额价款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向房产登记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第三十二条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等量的,按市政府公布的房改优惠价房价格计价。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按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再加价2.5倍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原房建筑面积且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人均居住标准的,多于部分按工程造价加征地费用计价;超过市政府规定的人均居住标准的,多于部分按商品房价计价。第三十三条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要求拆迁人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也不要求拆迁人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再加2.5倍补偿。第三十四条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应补偿给所有人。所有人应将被拆迁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移送原发证部门予以注销,土地使用证移送土地管理部门注销。第三十五条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该偿还房屋建筑安装造价的3.5倍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再加价2.5倍结算。第三十六条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理经租的房屋和落实政策需发还房主的私人房屋,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应补偿的房屋,参照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执行。第三十七条因市政建设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非住宅房屋、附属设施,不需移地迁建且对生产无直接影响的,补偿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的费用,不补偿缩小用地面积的费用,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对生产有直接影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部分调整用地,并按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委托拆迁人代建的,补偿费不再支付给被拆迁人,扩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而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拆迁人。第三十九条被拆迁人接到有关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第四十条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并由违章建筑者或使用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原则上不予安置。第四十一条拆除宗教团体的房产,拆迁人应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协商签订拆迁补偿或安置协议。已开展宗教活动、对外开放的宗教团体的教堂、寺庙、道观等房屋,原则上不宜拆除。计划、规划需要拆迁、改造的除外。第四十二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或经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裁决生效后,被拆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拆迁人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第四十三条被拆迁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会议或搬迁,所在单位凭拆迁人证明,应给予3-5天假期,按正常出勤对待。第四章拆迁安置第四十四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规定给予安置。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四十五条拆迁居住房屋应安置人口,以拆迁公告公布之日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为计算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入:(一)户口在拆迁区域内,他处另有住房或空挂户口的;(二)房屋长期空闲或非法出租公房的;(三)借拆迁之机,为索要住房或多要住房而乱迁户口的;(四)强占、借住房屋的和冻结之后购买私有房屋的;(五)为了就学、入托以及其它原因在拆迁范围亲属家寄居的;(六)租、借拆迁范围内私有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第四十六条拆迁范围内有下列非常住户口的居民应予计入安置人数,但不分户安置:(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二)被组织派遣支援外地单位工作的;(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报在本市工作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四)未在当地结婚的农村插队和市郊农场的知识青年;(五)夫妇一方住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的;(六)出国留学在签证期内的(包括自费留学,但不包括在国外定居的);(七)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父母或监护人处的;(八)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外且居住有困难的;(九)市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安置人数的其它情况。第四十七条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安置用房的,可用周转房过渡或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属商品住宅建设而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定居安置。就地安置户,自行解决过渡房。临时过渡周转房应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第四十八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在议定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50元。被拆迁人一次性定居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助费,4人以下每户250元;5人以下每户350元;临时安置的,加倍发给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九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标准,平均人口以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计算。根据其原居住条件和家庭人口结构情况进行安置,但在旧城区就地安置的,原则上按原建筑面积安置。若被拆迁人要求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应当允许。第五十条被拆迁私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属二人的,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对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安置:(一)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的,应按实际居住状况和规定标准分别对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安置;(二)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或空关部分产权的,按保留产权部分的面积互换房屋,对放弃产权的出租部分予以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三)私房所有人保留自住和出租私房全部产权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应继续保持原租赁关系,并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四)全部出租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的,按规定安置房屋使用人,对私房所有人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不再安置。第五十一条拆迁个体工商户作为固定营业点的自用私有房屋或经批准改作营业用房的公有住宅,可以按照规定用适宜于营业的沿街底层房屋安置,也可以按照规定用其他住房安置,其营业场所由人民政府酌情统一安排。出租、出借私房用作个体工商经营的,以及未经批准将非营业性公房改作营业性用房的,均不予安置营业用房。第五十二条拆迁华侨、港澳、台胞和外籍华人有合法产权的团体、私人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可在安置地段、层次、朝向方面给予照顾。第五十三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逾期半年以内的增加25%;逾期半年以上的增加50%;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内的增加100%;逾期二年以上的增加2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应购置商品房给予安置。第五十四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10元;逾期一年以内的增加付给25%;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内增加付给50%;逾期二年以上的增加付给75%;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应购置商品房予以安置。第五十五条拆除城郊结合地和规划近期开发范围内的少部分农民住宅,可采取按照规划安排自拆自建的办法。迁建用地的征地和“三通一平”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处理,拆除农村村民附属建筑,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第五十六条拆除非住宅用房,由拆迁人按原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重建。拆除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卫生院、粮油和燃料商店、农贸市场、邮电局所(亭),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就地、就近安置。(二)拆除商业、服务业经营性用房,除专项市政建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项目以外应予就地、就近安置。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就地、就近安置的,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合理布局、方便营业”的原则审查批准,可以易地安置。拆除非住宅用房,符合城市规划,能够节约资金的,可以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基建指标、土地、资金,由被拆迁人自拆自建。第五十七条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建筑、绿地、管道等其他公共设施,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根据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予以复建、自拆自建或资金补偿。第五章纠纷处理和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九条在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或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已签订协议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属市政建设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报请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非市政建设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情节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对拆迁人按造成损失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对被委托人按其非法所得处予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罚款。(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超过或不足补偿、安置标准费用一至二倍的罚款。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四)拒不按照规定报送拆迁安置报表或拆迁资料档案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第六十二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获取建筑材料,或者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建筑材料或周转房,并可处以罚款。第六十三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四条扰乱拆迁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强占房屋、阻碍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拆迁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同安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厦门市建设用地拆迁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❼ 厦门拆迁依据红本还是蓝本

(1996年8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遵循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厦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生产、营业用房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持有营业执照。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新旧市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密切配 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孝碰物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立项批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及红线图);
(二)具有拆迁补偿资金:
(三)有合法产权、建筑质量合格的安置房屋或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周转用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并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拆迁申请时一次戚慎冲性告知所应具备的条件,并在收齐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核发或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拆迁管理部门也可以受理拆迁申请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规划用途、安置房地点、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建设,不得进行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典当、抵押、借用、租赁、调配等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拆迁范围内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蓝印户口。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拆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三条 搬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搬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前20日内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期满前10日内发出延长房屋搬迁期限的通知。搬迁期限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搬迁期限届满,不按规定申请延长搬迁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拆迁行为。拆迁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拆迁手续后,方可继续拆迁。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拆迁人自行负责组织拆迁,并对安全生产负责。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取得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市拆迁主管部门和区拆迁管理部门均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高歼迁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与受委托的实施拆迁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并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房屋拆迁的人员应是实施拆迁单位的在册职工,持有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工作证》,并佩证上岗。对未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的人员,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实施拆迁单位应做好被拆除房屋的丈量、评估及其权 属、使用情况的调查,核实被拆迁人实际居住情况等有关资料。向被拆迁人分发房屋拆迁安置意向表,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地点、面积、幢号、楼层,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周转房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事项。
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将拆迁安置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必须报送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经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土地房产主管部门或区拆迁管理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代管、信托、典当或设有抵押权等的房屋,拆迁人应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方可拆除。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无法解决产权纠纷等问题的,拆迁人必须将应偿还的安置房屋交土地房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条 拆除私有房屋,拆迁人应书面征求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处置的意见。房屋所有权人在国内的,应在书面征求意见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答复;房屋所有权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应在书面征求意见书发出之日起90日内答复。逾期未予答复或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实,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使用人参照第五十二条给予安置后,可先行拆迁腾地。被先行拆迁腾地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处置意见的答复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超过期限未答复的,拆迁人应按本规定的安置办法,将应偿还的安置房屋交土地房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一条 批准用于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在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在拆迁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用房后,可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搬迁时,必须保持原房屋的完整性。
房屋的拆除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实施拆除。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因特殊情况需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应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重新办理拆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履行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持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拆除房屋契证等资料,向土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并为被拆迁人申领偿还安置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
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整理被拆除房屋和拆迁补偿安置资料档案,填报拆迁补偿安置报表。在安置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拆迁人应将拆 迁补偿安置资料档案报送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❽ 2022厦门翔安拆迁政策如何

法律解析:

近些年随着 成都 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成都 拆迁 是如何给予补偿的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 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务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住宅实租歼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对直管公有住宅实施改造等5个方面的补偿 按照统一拆迁标准,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档型洞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 安置房 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提前搬迁奖励 按项目改造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和楼栋腾退奖,总计每户不超过8万元。 三、政策性补贴 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物管费补贴根据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按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 四、政策性补偿 补偿被拆迁人安装天然气费用 包括了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成都市当前旧城改造任务艰巨。仅中心 城区 “两轴四片”重大项目,所涉及的拆迁面积就达11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0492户,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旧房屋亟须改造。同时,近期 拆迁补偿 标准不一致问题也困扰着城市拆迁的健康发展。为此成都市出台了《意见》。 五、政策性补助 被拆迁者补助每户搬家费1200元 按照规定,拆迁人将向被拆迁人提供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 平均工资 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拆迁人对被拆迁者提供搬家补助费,补助标行枯准为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针对以上分析得出,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6个月,且对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住房面积均按50平方米来计算;对一次性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3个月。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根据市场情况,《意见》对住宅的搬家补助费作了调整,由原有的每户300元增至1200元。对非住宅的补助,则沿用原政策。 综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拆迁是如何给予补偿的的解答,总的来说,对于成都拆迁是如何给予补偿的在我国现有的政策规定中就是这样了,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网站或者部门。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❾ 买的二手房拆迁了产权怎么算

拆迁一般是以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宽裤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二、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派巧败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尘颤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二手房拆迁也是有补偿的,可以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产权置换,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这些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❿ 拆迁的房子的产权归属

安置房所有权的划分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
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
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磨握陆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皮首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置业者来说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后才能合法化的使用所购买房瞎顷屋,但是购买安置房并不需要两证齐全。这主要是因为农村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属于不完全产权的类型,但是各位置业者大可放心,如有需要进行安置房转让的只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办理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