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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就业困难怎么申请

发布时间: 2023-05-29 14:25:27

A. 灵活就业人员要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困难人员认定补贴

每个地方不一样,下面是厦门的,你参考一下。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和社保补贴申请办理须知
一、文件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
二、灵活就业认定办理
(一)认定条件
本市持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以下简称《证明卡》)的失业人员通过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用人单位灵活性就业、自主就业等三种非传统就业方式工作取得报酬,并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均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灵活就业认定。
(二)申请材料
1、统一格式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
2、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
3、申请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
4、与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雇主签订的劳务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人员到户口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由工作站提供《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认真填写并签章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交给工作站审核。工作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填写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公示》上并在社区公示栏上公示5天。公示后未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材料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
2、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认定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认定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送区就业管理机构核准。
3、区就业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对通过审核的,在申请人提供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联网打印就业记录。
(四)复核程序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应对本辖区已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逐一复核一次。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全市统一表式提供在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自主就业的就业及收入证明等材料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工作站通过入户调查或电话了解等形式进行严格复核,并将相关复核情况登记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复核登记表》上。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
(一)补贴对象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三)补贴期限
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申办程序
1、首次办理应提供材料: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原件及复印件;
②本人上季度缴交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③具有银联标识的本人银行卡卡号。
申请补贴人员如银行卡卡号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人员。
2、办理程序: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于每季度首月16日起开始建账,并报区就业管理中心汇总。区就业管理中心于每季度首月16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汇总申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处理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经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将相关补贴款项划入申请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
承办部门: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B. 就业困难证在哪里办理

就业困难证在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去哪里办理
1、就业困难人员凭以上粗码申报材料,到实际居住地(须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人员,根据申请统一登记,并将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已经调查核实的人员进行公示,并对提出异议和举报电话的情况进行核查。
4、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公示无异议,符合初岩和哪审条件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核准后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集中报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审核认定。
5、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按月申报、按季审核。
进行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当地政府给予的相关补助或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龄、身体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转为城镇户籍就业困难的人员。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15各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汇总等工作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指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工作。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未就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且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无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五)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六)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棚蠢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
(七)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
3.残疾失业人员,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失地失业人员,需持乡镇政府出具的完全失地证明;5、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如下:
(1)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2)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