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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源勤档案收费怎么样

发布时间: 2023-05-31 10:49:12

⑴ 2014年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05月12日《2014年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我说。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代码:13014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大学一路216号           邮编:266404

第六条   学院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及荣誉称号:我院是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 公办 全日制普通高校。学院先后被交通运输部评为首批“全国交通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学院还被列为港口电气综合技术国家级实训基地、物流国家级实训基地、汽车技术与维修国家级实训基地、全国四大紧缺(数控)人才培养基地;被山东省批准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物流师培训基地。学院还荣获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山东海事局态前“船员培训服务信誉单位”、“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手册   基本情况:

学院简介: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原系国家交通部投资建设,现由青岛港集团主办,坐落在海滨城市青岛,依山傍海,风景秀丽,是一所 公办 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院作为 港航特色 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充分利用世界第七大港青岛港迅猛发展、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独特优势,全力打造核心竞争实力,实现了跨越发展。目前学院占地面积1045亩,建筑面积28.61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6.37亿元,教学仪器设备值8679.54万元,纸质图书60.75万册,电子图书4810GB。学院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高级职称173人,专任教师497人。学院现开设了交通运输、财经、电子信息、制造、土建、文化教育六大类35个专业。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万多人。

学院坚持“校港深度融合、工学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以培养“许振超式的大学生”为目标,积极创新“把课堂搬到码头、把车间引入学校”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了以青岛港为龙头的230多个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了129个设备先进的校内实验实训室,将校内生产性实训与校外顶岗实习有机衔接,形成了教、学、做一体化的职业能力培养体系。学院拥有港口电气综合技术国家级实训基地、物流国家级实训基地、汽车技术与维修国家级实训基地、全国四大紧缺(数控)人才培训基地;被山东省批准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物流师培训基地。学院充分利用全国数控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和21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资质优势,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对外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为港口、航运、物流业和地方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学院不断深化“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突出港航特色,深化“校企合作”,积极加强与韩国骊州大学、新加坡理工学院、台湾朝阳科技大学、新加坡高级海员联合会、新加坡海皇轮船有限公司等国内外知名高校和企业的交流合作。

学院始终坚持“立足港航,突出特色,面向一线,精心育才”的办学宗旨和“以德立身,以技立业”的育人理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按照港航业对人才的需求强化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建立拓展以国际亿吨大港毕闭宏青岛港为龙头,包括国内各大港口、航运、物流等知名企业在内的强大而稳固的实习实训基地和毕业生就业网络,为社会培养了大批持有毕业证、技能证的“双证书”高技能人才。毕业生遍布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大连、锦州、营口、首钢京唐、曹妃甸、秦皇岛、黄骅、芜湖、南京、连云港、南通、苏州、宁波、马鞍山、罗源湾、厦门、漳州、广州、深圳、北海、防城等港口和中远、中海、中外运、大新华、海丰、武船重工、北船重工、上汽通用、海尔、海信、松下电气、新加坡海皇轮船有限公司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学院毕业生以过硬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深受港航等企业欢迎。

专业设置:

学院现有九系(港口机械系、电气工程系、交通运输管理系、航海系、轮机工程系、机械工程系、港口工程系、计算机科学系、物流管理系)一部(基础部)三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学院开设有港口电气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港口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公共事务管理、物业管理、港口机械应用技术、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港口业务管理、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数控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模具设计与制造、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物流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报关与国际货运、物流管理、国际贸易实务、应用韩语、国际商务、商务英语等35个专业,形成了港口机械、港口电气、港口业务管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数控技术、电子信息等七大专业集群。

目前学院有国家重点建设专业6个,央财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2个,3个省级示范专业,省部级特色专业7个,行业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24门,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3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其中水上类(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执行国家海事局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考生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低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3、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挡,但录取进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4、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

5、录取以下十一个专业时只招男生《港口业务管理》、《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港口工程技术》、《港口电气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港口机械应用技术》、《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

6、外语考试类别:非英语专业学生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7、按照国家海事局规定报考水上类(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的考生须年满16周岁,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无色盲、色弱,心肝脏正常,身高1.60米以上的男性,其他身体条件要求依照国家海事局体检标准执行。

8、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收费

第十七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学费标准: 理工农医专业学费5000元/生·年;文法财经专业学费4800元/生·年(注:除物流管理、国际贸易实务、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应用韩语、国际商务等五个专业为文法财经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为理工农医专业);

2 、住宿费: 600-1000元/人/年(带独立卫生间、热水器、橱柜、阳台、暖气等);

3 、其他: 根据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的规定和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条件以及学生本人就业的需要,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的学生须参加海船船员专项培训及考证,所需费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政策: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具体设立奖学金情况如下: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山东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

2、学院每学年评定学生综合奖学金,奖学金金额分别为1000元、500元、300元、100元;学院还设有“吴福-振华”、“正和”、新加坡海皇等其他专项奖学金。

3、学院为特困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爱心救助基金,并设立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为贫困生提供适当的帮助。

4、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院长奖学金每人每学期800元。

6、学院设立新生奖学金:

凡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我院录取且报到入学的文理科前六名的新生,学院分别给予如下奖励:第一名奖励8000元;第二名奖励6000元,第三名奖励5000元,第四名奖励3000元,第五名奖励2000元,第六名奖励1000元。

凡当年被我院录取且报到入学的获得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新生分别给予如下奖励: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奖励新生奖学金8000元、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的学生奖励新生奖学金6000元、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的学生奖励新生奖学金4000元;获得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奖励新生奖学金5000元、获得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的学生奖励新生奖学金3000元、获得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的学生奖励新生奖学金2000元。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 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时进行严格入学资格审查及体检复查,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体检不合格者,学院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

1、联系电话:0532-81735177   81735966   81735977   81735988

2、传    真:0532-81735188

3、学院网址:www.qdgw.e.cn

4、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5、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大学一路216号

6、邮政编码:266404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 http://www.sde.gov.cn; http://gaokao.chsi.com.cn


⑵ 厦门逸夫中学怎吗样

学校名称:厦门市逸夫中学
联系电话:0592—596096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学校领导:
校长书记:郑珠恩
副校长、副书记:尤 健
副校长:骆建平
教师情况:
全校教职员工118人,其中专任教师106人,行政后勤人员12人。
学生情况:全校36个教学班,学生1863人,其中农民工子女1635人,占全校学生数的88%。
学校规模:学校教职工118人,开设36个教学班,学生1863人。学校占地面积31000平方米,校舍总建筑面积17400平方米。建有办公综合楼、实验综合楼、两幢教学楼、科技图书楼、体育馆和三百米塑胶跑道田径运动场及配套竞赛设施。多媒体教学和计算机、物理、化学、生物实验专用教室和音乐、美术、劳技、形体辅助教室、多功能会议厅等所有用室配备齐全。
办学情况:
一、学校简介
厦门逸夫中学是厦门市政府于1993年5月创办的一所公办初中校,原校名为“洪文学校”,1994年更名为“厦门市逸夫中学”,2004年下放思明区管辖。从二十世纪末开始招收外口子女(大部分为农民工子女),2004年思明区确定为主要招收外口子女的三所公办校之一,外口子女在校生比率全市最高,现在外口子女已占全校生数的88%(只有小部分本区洪文小区的市民子女)。现有教学班36个,在校生1863人,其中非本市户籍学生1635人。
二、办学条件
1、教学设施
学校占地面积46.5亩,校舍已有建筑面积17400平方米,各种专用教室、实验室达22间,普通教室50间。学校运动区占地面积15701.4平方米,建有300米环形塑胶跑道田径运动场及配套的竞赛设施,4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学校图书馆藏书总数7万余册,生均图书41册。校园计算机网络,有学生专用计算机教室2间,多媒体教学设备45套。理化生实验室按3:3:2配置,其它功能教室齐全。
2、师资配备
学校现有教职工118人,专任教师106人,学历达标率100%,本科以上学历114人,占专任教师总数97%,其中硕士研究生3人,研究生课程班3人,在读研究生3人。中、高级教师70人,占67%。
3、生源情况
每年初一新生由市教育局根据“就近入学,电脑派位”的原则,从公办、民办(部分)小学毕业生招取,近年外口生源比例越来越高(06年初一新生占93%)。
三、政府重视,政策倾斜,让外口子女享受同等教育资源。
1、政府重视,资金投入到位。厦门市政府、思明区政府高度重视对外口校的建设,在政策导向、资金投入方面上给予倾斜扶持。我校之
所以能发展到今天这样的办学规模,完全得益于政府的好政策与实实在在的投入扶持。近五年政府对我校建设经费投入就达1984.85万元。
2、生均公用经费:按市、区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生均1100元/生·年)安排。
四、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几年来,我校不断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先后制定和修订了《逸夫中学岗位目标责任制》、《逸夫中学校园结构工资分配试行方案》、《逸夫中学教职工职务聘任实施办法》、《逸夫中学第三个五年规划》、《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教师发展性评价实施方案》、《逸夫中学教学管理制度》、《逸夫中学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实现了管理的制度化和科学化,有效地促进了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2、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重视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搭好教师培训的“四个平台”。舍得投入培训经费,选送优秀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级、区级骨干教师培训,现有1人取得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合格证,8人取得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合格证,在训的市级骨干教师3人,在训的区级骨干教师十九人;学校还选送一名英语教师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赴新西兰培训进修,选派3名青年教师分别到北师大、东北师大国家级进修培训班学习;05年校长被派送到美国参加培训。
3、加大课改科研的力度
学校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学工作的核心,加大课改和科研的力度。广泛开展教学课题研究,积极进行素质教育的实践探索。针对我校地处城乡结合部,生源绝大部分是外地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学生的家庭教育状况不好,为此我校开始了《实施成功教育》课题研究,该课题被定为市级科研课题,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地推动我校教科研的发展步伐;2006年10月学校被授予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规划课题重点子课题《基于母语环境的任务型英语教学实施与课程资源整合研究》实验基地;学校还承担了省级子课题5个、市级课题5个、区级课题2个,另有校级课题21个,研究性学习课题70多个,专任教师参加课题研究人数达90%以上,近三年来有60多篇论文在市、区级以上的刊物上发表。
4、以德育人,培养文明小公民。
坚持全员育人,树立每一位教职工都是学校德育工作者的理念。遵循培养合格公民的德育目标,根据我校学生大多是农家孩子,原来文明行为习惯较差的特点,我们提出了基本政治理论的灌输、基本道德的培养、基本文明行为的养成,夯实“三基”的指导思想。把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做五好小公民的教育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本着低起点、多循环的作法,我们从小事抓起、从仪容仪表抓起、从杜绝迟到早退抓起、从文明行为抓起,形成良好传统。开展文明礼仪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开展表扬“我身边的文明人”和抨击“我身边的老毛病、坏习惯”活动,提高学生文化素养,使学生在社会交往中知礼仪、懂礼貌,建成礼仪校园。学生的文明礼貌行为习惯得到来我校参观、检查的领导来宾们广泛的好评。
5、注重心理健康教育
我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是厦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实验校,承担并完成了省级课题子课题“初中生自信心培养的实验研究”课题的研究;2006年《网络环境下的心理健康教育》的课题被列入厦门市教育科研“十一五”规划课题;另外,我校还成立了厦门市逸夫中学“城乡结合部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策略研究”课题小组,并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心理咨询室,开展了全校性的学生心理素质的调查。还开辟了板报专栏和心理宣传小报。学校领导把心理健康教育视为素质教育的一项基本内容,十分重视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配备了书籍刊物、光盘、磁带,心理测试软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今年我们又将心理咨询室扩大成心理健康教育辅导中心,内设有团体辅导室、个别咨询室、统计档案室等,开展研究与培训教育活动。建立心理辅导教师值日制度。
6、教学成绩:
近三届学生按时毕业率:99.15%;史、地、生、劳技结业考试及格率:97.83%; 理、化、生实验考查合格率:为99.85%;期末考试各科及格率为80%以上;全科及格率为75%以上。近几年教学质量稳步地提高,两次获厦门市中考教学质量进步奖。
7、近几年学校、教师、学生获省、市、区级以上表彰情况:
近年来,我校全体教职工恪尽职守、努力奋斗,共同致力于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实践,争创人民满意的学校,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学校获2000—2002年厦门市教育系统行风评议先进单位称号;2005年3月被评为思明区文明学校、 “平安校园”。2006年学校被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评为“市级文明学校”。2007年8月被评为福建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后两度获得厦门市教育局颁发的初中教学质量进步奖。2007年2月校党支部《落实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校园》课题获2006年思明区教育系统党建课题调研二等奖;2007年4月英语、化学教研组被思明区教育局授予厦门市思明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先进教研组”。 2007年4月英语组的《初中英语口语校本教材—厦门旅游》、体育组的《自谱准备活动进行曲》分别获得厦门市思明区课改成功项目评比二、三等奖。在厦门市首届课堂教学创新大赛中陈榆老师获得一等奖,林英华老师获二等奖;市第二届课堂教学创新大赛徐晶老师获得二等奖,郭秋旺、郑宝燕、黄丽萍三位老师获三等奖;2004年王东民老师和黄珺老师分获思明区第一届课堂教学创新大赛二等奖和三等奖;2006年陈容珍老师、曾新毅老师、苏小燕老师分获思明区第二届课堂教学创新大赛一等奖和三等奖;2006年吴明霞老师参加全国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说课大赛获二等奖。2006年邱丽娟老师代表厦门市参加省化学优质课评比获三等奖。近几年,有1人荣获省“五一劳动奖章”,1人获市劳模,1人获省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1人获省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2人获市委市府的表彰,1人获市教育系统师德奖;有三十多人次荣获思明区优秀教师和优秀班主任的称号。
近几年我校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成绩也非常喜人,其中叶友德同学参加首届厦门国际马拉松比赛中获得男子五公里比赛第二名;钟松峰同学生参加中学生电脑制作比赛获市一等奖、省一等奖并代表厦门市中学生参加全国比赛获二等奖;林剑华等同学参加全国“希望杯”初中生数学竞赛获全国三等奖;2007年2月范建标同学代表厦门市参加香港国际武术节比赛,荣获24式太极拳和陈式18式太极拳两个项目的第二名。2007年思明区中小学运动会我校代表队技压群雄,摘得了初中组团体第一名。
五、贯彻两个为主,体现教育公平。
随着厦门经济的腾飞,外地来厦务工农民不断增加,为特区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也日益突出。2004年我校作为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的三所公办中学之一,近年来招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的人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不断提高。来厦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本地学生在我校享受着同等的教育和待遇,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在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中,没有本地生源还是外地生源之分,对待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形成了平等的育人观。在这种平等的氛围里,学生之间友好相处,也从不分彼此,构成了和谐的校园。
2、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从电脑派位来到我校起,不管是编班(二次派位)、收费,还是教育过程,与本地学生没有任何区别。
3、在教育教学中的评优奖励、享受助学金、入队入团、体检等方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
4、农民工子女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课外活动、社团活动、夏令营及社会实践活动,对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给予减免社会实践活动费用或安排一些免费的夏令营实践活动,如;我校与思明区少年宫合作培训铜管乐队,学校提供乐器,学生不需任何培训费用,非厦门户口的学生占乐队成员的83%。
六、办学特色
我校针对外口子女占绝大多数的生源状况,积极主动开展办学特色的研究。经过八年的探究、研讨、开发,形成一套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教学特色。
1、德育方面:学校开展《成功教育》课题研究,围绕外口子女在城市学习、生活所必须培养和塑造的人格品质和能力进行研究和试验。学校还坚持抓行为规范养成教育,解决一些学生不守时、不太讲卫生的陋习。学校还是思明区中学唯一的法制教育基地,积极开展普法教育。积极开展“热爱故乡,热爱厦门”的系列教育活动,让学生既热爱自己的故乡,也热爱自己现在的生活环境,培养他们积极融入现代都市的生活学习环境。根据农民工居住分散的特点,学校开展以年级教师集体家访的方式定期进行家访;根据多数家长为生存打拼忽视子女的教育问题,学校开设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请家教专家开讲座;成立集邮协会,设立全省首家公办中学的邮局、邮亭,方便外口学生与家乡亲人朋友的联系,同时利用集邮开展有益于学生成长的活动,寓德育于集邮活动之中,提高学生欣赏能力,激发学生对美的追求,利用邮票网络知识的资源,开发出适合我校学生特点的集邮校本课程,丰富学生的学校学习生活,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
2、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开展“初中生自信心培养”试验和研究和“在网络环境下的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研究。安排心理课、心理辅导、讲座、个别心理咨询等活动,为外口子女在厦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心理问题进行疏导和帮助。
3、教学方面:根据学生起点低、知识面窄、学习习惯较差、学习方法缺乏等特点,积极开展导优辅差,分层教学的方法给予辅助,积极开展适应农民工子女的校本课程,如:写字课、阅读课,英语口语课、形体课、集邮等课程。

⑶ 厦门毕业生源 毕业后档案放哪呢

根据厦人社【2015】93号文:本市生源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教育高校及中专毕业生档案,属非师范类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属师范类的由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市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所以正确的答案是:
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审批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由就业单位所在主管部门管理(一般是单位所委托管档的人才中心,或少部分自管档案的单位,具体可以可以按“毕业生就业申报表”上的档案存放单位。)
未就业的非师范类厦门生源毕业生档案由所在区人才中心保管,待就业师范生由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现在已没有现在已没有人事局这个机构。人事局——公务员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⑷ 厦门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厦门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袭辩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以及国家预伍差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本市各级教育、人社、财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各校(园)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人社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教育、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厦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兵办”)负责组织各区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幼儿园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助

1.保育教育费补助。对在本市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含单位办、企业办等)幼儿园和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按不高于市示范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据实予以补助。

2.生活费补助。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义务教育资助

1.营养餐补助

(1)对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按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每生每天10元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

(2)对在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食堂寄午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拍橘缺年不超过1200元,每生每天6元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

2.生活费补助

(1)寄宿生。对城乡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2)非寄宿生。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按每生每年7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 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1.免学杂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厦门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其学费、课本费和簿籍费(不含住宿费)。其中,课本费及簿籍费的减免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计提的助学资金安排。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补助,按照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17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1.免学费

对市、区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不含高收费的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实施免学费。

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职学校及我市高职院校自办五年制高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其学费标准高于相应专业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中职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其学费标准低于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免学费补助标准为: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医药卫生院校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高级技工学校的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电气工程等高级工、预备技师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其他专业(含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元。

2.国家助学金

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涉农专业的可全员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学校应将《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3.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中职学校。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第八条 高等教育资助

1.本专科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4500元标准发放高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800元标准发放高校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高校。

(2)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

(3)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由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4)“三助”岗位津贴

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3.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本专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原则上,研究生助学贷款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每人每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本市奖助资金实行集中统一发放。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奖助资金发放管理,实行奖助资金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减少发放环节,保证各级各类奖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奖助资金安全。各学段奖助资金按隶属关系全部归口由市、区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委托代发银行通过银行储蓄卡将各类奖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银行账户,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奖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各学段奖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按学期发放。义务教育营养餐补助和普高、中职免学费资助由相关学校按照有关要求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市、区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各镇、街和村、居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及时提供困难学生信息,协助学校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条 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免学杂费等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学校在收到学生资助学费资金后,分年度用于缴纳学生本人未缴纳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已缴纳的学费由学校核销后,退还学生本人。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区级征兵办收回。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上缴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厦门市学生资助中心),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厦门市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本市学前保育教育费补助和困难幼儿生活补助、义务教育寄宿生和非寄宿生营养餐补助以及生活费补助、中职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及免学费所需支出,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统筹中央有关资金对各区安排的资助支出按比例予以补助,其中:义务教育阶段补助50%,学前教育、中职、普通高中补助30%。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以及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承担。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分担,学业奖学金由地方承担;地方承担部分,市财政承担76%、高校承担24%,即市财政根据各高校实际评审的贫、特困生比例及相应资助标准计算出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以上分担比例下达财政补助资金,高校承担的资金从各高校事业提取的奖助学金经费中安排;普通高校学业奖学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本市每年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资助比例,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高校、各中职学校。各区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各学段、各类资助资金时,结合实际向农村地区倾斜。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教育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级教育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应负担的资金。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等有关要求下达、拨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市、区财政、教育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受助学生(幼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相关数据。市、区学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学生(幼儿)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信息审核及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市、区学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的审核把关等工作。市、区教育、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管理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妥善保管相关纸质档案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

第二十条 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管机制,要对本级所辖学校的资助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层层传导压力,夯实管理责任;明确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学校资助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由纪检、审计、媒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数据核查和专项督查,推进学生资助工作规范管理建设常态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各校(园)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应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3%-5%、3%、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无事业收入或事业收入不足的,可从当年的公用经费中据实列支。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或免学费补助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公办普通高校应从学费收入提取15%-2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高校应设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用于补助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本专科学生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发放标准:按2000元/人标准一次性发放。经费来源从学费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社会捐赠资金等统筹安排。

各校(园)从事业收入中计提的资助资金,除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外,也可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四条 对因身体原因无法升学且已办理缓学手续等有资助需求的特殊困难学生(幼儿),各校(园)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幼儿园)向社会筹集,非公办学校(幼儿园)可从事业收入提取支出。本市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中关于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