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厦门的保障性住房怎么申请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须知
申请条件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
其中至少有
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申请。●以投靠子女方式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单独申请。
●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单身达到计划生
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5万元以下,4-5人户年收入6万元以下,6人以上户年收入7万元以下。】
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以上户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
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4、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户。【2006年我市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
购。】
申请程序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提交申请→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登记、发轮候号码→居委会组织调查、资格审查并公示7日→街道办审核→区民政局审核租金补助金标准→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并组织公示15日→符合条件的约谈并选房→签订《选房意向书》或《选房确认书》→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公房中心签订租赁合同→与区民政局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市公房中心开具《入住通知单》→到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轮候配租
答: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配租户型原则:①1人户配租一房型。②2人户及夫妻带1子女家庭可配二房型。③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子女家庭)
可配租三房型。【●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原住房属于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退出;不属于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下调一房型配租。
●申请人可申请下调配租房型。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我市户籍相关政策,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配租。
原则上岛外不安置岛内,岛内鼓励安置岛外。●首批申请的轮候号码不以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
❷ 落户厦门有关问题及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程序
昨日,记者就市民关注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涉及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退出机制等问题采访了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关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孤寡残疾等家庭优先分配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常年接受申请,实行全市统一轮候配租制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由居委会通过全市统一的网络平台发给申请人轮候号。其中个人申请的单列轮候配租,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等单列轮候优先配租。
轮候期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人口、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主动向公房中心提出变更登记。符合条件并轮候入围的申请人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申请人的轮候顺序约谈,申请人根据保障性租赁房分配户型的原则,结合自身需求和房源情况自行挑选住房。申请人可三次选房,不能选定的,视为放弃资格,但可重新申请和轮候。
>>单身晚婚可个人申请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共同指定的一个成员申请,参与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不得分开申请(两地分居的除外)。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个人申请。
>>房型分配根据需求
在房型分配原则上,申请人无住房的,3人3代的、3人同代的、单亲带2小孩的、4人及以上的符合分配三房型;夫妻2人或加1直系亲属的、2人2代的、2人同代的符合分配二房型;1人户家庭构成可分配一房型。申请人有住房退出的按无住房分配原则;有住房且未退出的,按以上房型下调一房型分配。申请人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需求申请下调分配房型。
>>5年内卖商品房的无房户不能申请
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和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以投靠子女方式入户厦门的,不能单独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关于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轮候超过3年可直接配售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采取轮候式购房,并根据房源情况,按分数高低顺序,排位高的先配售,分数低的进入轮候,等待下一批房源。进入轮候的,每月加0.5分;轮候时间达到3年的,可直接配售;新的一批房源供应时,轮候的申请人可根据房源情况选址购房或继续轮候;选址购房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同时提出说明;已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轮候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离婚不足2年不能申购
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过房产交易;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厦门的;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厦门的;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不能独立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属实的,5年内不得申购;对已骗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住宅办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申购者需将户口迁入新址
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应将所有申请人的户口在交房前迁入新址。在厦服役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现役军人,视为具有厦门户口,其家庭符合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关于退出机制
>>空置超过半年需退出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出租,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除购房按揭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得转租、转借和空置。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空置超过半年的,一经查实,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
贴心提醒
>>申请流程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程序是:向社区居委会领取表格→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准备相关证件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核→提交市住宅办打分、公示、复核→提交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再公示→进入轮候→按分数高低顺序配售。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程序是:向社区居委会领取表格→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准备相关证件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并登记发号→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公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审核→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向社会公示→轮候入围的选房→签约入住。
>>提交材料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要如实填报和提供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或《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参加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已去世的应附死亡证明,离婚的应附离婚证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收入、住房、资产、个人完税和缴交社保情况等证明;无业或自由职业人员应出具经济来源和每月开支说明书;住房的土地房屋权证、合同、协议(退房协议、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❸ 2016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对回购是否有具体介释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2016(3)
第四章供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回购)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回购。
第三十四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程序及价格)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房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相关价格的确定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另行规定。
❹ 厦门保障房退出会退钱吗
厦门保障房退出会退钱。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收或者回购。违反规定,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按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后报送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三)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安、民政、国土房产、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七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社会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❺ 保障性住房的交易条件
部分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允许买卖。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住宅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进行回购。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❻ 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2021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❼ 厦门保障性住房如何申请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条件:(一)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标准;(二)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四)申请人家庭中至少有1人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
❽ 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政府回购
住满5年,可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回购。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8)厦门保障房如何申请回购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
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❾ 谁知道厦门申请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能改用买下保障性商品房吗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