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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哪些地方不让抽烟

发布时间: 2022-08-13 01:08:45

Ⅰ 室内公共场所全部禁烟 哪些地方禁止吸烟如何处罚

各地具体标准不一样。
例如:
一、民用机场下列区域禁止吸烟:
(一)航空器活动区域;
(二)候机楼内旅客活动区域(指定吸烟区除外);
(三)旅客通道、摆渡车内;
民用机场管理部门、航空公司可在前述规定的范围之外,自行确定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
民用航空器内的下列区域禁止吸烟:
(一)国内航线、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空运输航线、澳门航线及海峡两岸航线的民用航空器的客舱和厕所内;
(二)国际航线的民用航空器的客舱禁烟区和厕所内;
(三)在地面上停放的民用航空器内。
对上述违反禁止吸烟有关规定的个人,应进行教育,责令其停止吸烟,并可处以10元的罚款;对经教育、劝阻后仍不执行规定的,可处以20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
(五)会议室;
(六)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
(七)商店、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上述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八)项的等候室可以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
三、天津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十一)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Ⅱ 北京禁烟规定

北京5月1日起实行“禁烟令” 十类公共场所完全禁烟
日期:2008-04-24

奥运官网4月24日讯 今天上午,从《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信息发布会上获悉,5月1日起,北京市公共场所将全面开始禁止吸烟。这是在1995年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基础上,又一重大举措。

禁烟范围扩大 十类公共场完全禁烟

据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孙贤理介绍,《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完全禁止吸烟的范围,十类公共场所名列其中。包括: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二、托儿所、幼儿园;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五、影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娱乐场所;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营业厅;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及其售票厅,室内展台;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九体育馆、健身馆;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作息区。

《规定》还明确了部分禁止吸烟公共场所。例如公园、游乐场、餐饮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飞机、火车的等候室,吸烟室应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明显的表识,与非吸烟区隔离,并且远离人员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为了推进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提供住宿服务、休息服务的特殊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工作,结合的实际情况,《规定》要求此类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和无烟楼层。

明确禁烟场所责任 相关机构可行政处罚

孙贤理说,《规定》在进一步明确禁止吸烟的同时,强化了单位责任和媒体宣传教育责任。一是明确单位责任,应该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烟,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吸烟给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从而能遵守各项规定,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此外,为了保证监督管理措施有效执行,增强爱卫会办公室执法的力量,规定市、区、县过爱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市、区、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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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危害是当今最严重的危害之一,全球现在有13万烟民,每年约500万死于与吸烟有关的危害。据统计我国烟民有3.2亿,占全世界烟民总数的 24.6%。其中未成年烟民约500万人。2007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指出,我国每年死于被动吸烟的人数超过10万人,我国参与的全球青少年烟草调查显示,青少年在家中和公共场所受二手烟危害的比例分别为43.9%和55.8%,42%在家中,67%在公共场所,被动接受二手烟的比例女性90%是家庭接触。20到29岁男性在公共场所接触二手烟的比例最高。

截至2006年10月,世界上已经有154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加拿大和美国也通过省或者州立法控制烟草。意大利目前已经扩大到除私人住宅以外的公共场所。香港自07年1月1日起,在绝大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实施禁烟。

Ⅲ 北京市在街上能抽烟吗

北京市禁烟很严格在公众场合餐厅医院电影院 地铁机场商场等都不可以抽烟但大街上可以抽烟

Ⅳ 北京大街上可以吸烟吗

北京大街上可以吸烟,但在公交车站,饥饿,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是不可以吸烟的。

Ⅳ 哪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烟草烟雾中含有7000多种化学物质,其中有近60种可疑致癌物(美国卫生总监报告,2010年12月)。这些物质可随烟草烟雾到达肺泡深部,迅速被人体吸收并危害健康。烟草烟雾不仅仅危害吸烟者,也会危害被动吸烟者的健康。被动吸烟指不吸烟者吸入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和卷烟燃烧产生的烟雾,又称吸二手烟。

吸烟和被动吸烟可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多种疾病。在我国被动吸烟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慢性病患者,他们经常在家庭、公共场所遭受他人吸烟的危害,儿童由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被动吸烟的情况更为严重。

试验表明,在30分钟里3支烟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比一辆2.0的柴油发电机造成的污染高10~15倍。

Ⅵ 北京天安广场能抽烟吗

北京天安广场无规定不能抽烟,但抽烟一定要记得正确投放到垃圾桶中。

北京市政府发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七条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八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九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第十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予以处理。

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卫生局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