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槽渣土、级配砂石)、弃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第三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主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确定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建筑垃圾总量控制指标。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管理目标和总量控制指标。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者负有建筑垃圾处置义务;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承担处置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不得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活动。第七条本市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异地处置调剂补偿机制。
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据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管理目标和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年度产生总量和处置总量;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超过本行政区域处置能力,确需跨区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协调有处置能力的区进行异地处置,并由建筑垃圾转出地的区政府承担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费用。
异地处置补偿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接收、记录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开放,供社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卫星遥感、电子运单、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测,提升建筑垃圾治理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第二章一般处置要求第十条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置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制定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时间和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确因客观条件不能对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的,应当按照方便贮存和保洁的原则,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做到每5日内至少清运一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居民未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堆放建筑垃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测算并预估建设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并纳入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设计文件,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应当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建筑垃圾的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
Ⅱ 建筑垃圾应该如何环保处理
2016年以来,政府层面已经充分认识到建筑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开始进入大众视野,被各地政府提上日程。建筑垃圾处理的必要性此地不在做过多的阐述。2019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被各地政府提上了日程,各地城投、环投、环保再生企业纷纷入场布局,拉开了中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大幕。
正常的建筑垃圾处理需要一个完整的工艺处理流程。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开始,到建筑垃圾的消纳、资源化处理以及到最终再生品的再加工和推广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每个环节都相当的重要。现在从整个行业来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品质也有待提高。再生骨料的再加工分选可以有效的提高建筑垃圾再生品的产品附加值,很好了缓解了建筑原材料的供应问题,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闭环。
1、建筑垃圾处理整体工艺
一般可采用自动螺旋破袋机,可以实现建筑垃圾袋机械化自动化破袋和收集,减小工人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采用先进软/硬质骨料分选设备和轻物质浮选设备,提升再生骨料的品质和价值。采用产尘产噪的设备区间封闭,并进行负压除尘和隔离降噪;喷雾除尘;建筑垃圾在库房内存放,运输和装卸封闭化管理等多方面技术和设备,将粉尘进行收集利用,并把粉尘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好,确保达到或超过环评标准。
建筑垃圾砖砼分选系统
★分选精度:系统稳定高效,分离后的砼纯度不低于95%,砖纯度达到85%以上;
★产量要求:系统运行稳定,每小时处理能力不低于10-25吨/小时(针对粒径范围为5mm-40mm的情况);
★处理能力要求:本系统处理物料粒径可根据需求灵活配置。
★分选能耗控制:分选能耗不得超过2kW/t;需要有效的节省处理成本;
★程序控制系统:操控需要便捷,支持程序化控制系统。可傻瓜式一键启动,一键停止,支持手机APP远程操作监控系统运行详情;大批量处理时,支持中央控制系统系统化集群化管控。
回首2019,展望2020,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在明年将得到长足的推进,整个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届时科学的处理方式将会显得尤为重要,提高骨料的纯净度,增加骨料附加值,完善处理工艺配套才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脱颖而出,科技才是第一生产力。欢迎各位领导、同仁交流指正。
Ⅲ 北京企业乱倒建筑垃圾最新处罚规定是什么
最新管理规定写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规倾倒、抛撒和堆放建筑垃圾的,将根据行为类型分别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处理建筑垃圾时应该要有完全透明化的记录,每次的建筑垃圾清运都要记录准确的数量、种类、运输目的地,不得含糊。禁止将建筑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逃避处理责任,也更不能与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混合,一旦出现此类行为都将处以严厉的处罚。
新规还鼓励行业内外人士的积极举报,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理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及时的制止和处罚,消灭因非法处理建筑垃圾而带来的安全隐患。
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2002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
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与垃圾清运单位协议,可以在清运单位负责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清运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城乡接壤地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统筹布局、建设。第五条 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第六条 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建成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站。第七条 对本市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配置统一标志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理设备。第八条 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当破碎后再倾倒。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设施,不准拆移、损毁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等。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渣土,必须经当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渣土较多,占地面积较大的渣土堆放现场,应当由堆放渣土的单位设立明显标志,并派人管理。第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按日清理,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
泔水的收集、清运、集中处理,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许可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
清运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渣土消纳场所管理费。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第十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渣土消纳处理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配。第十五条 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第十六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Ⅳ 建筑垃圾该如何处理
绿色施工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增量控制落到实处。为落实各方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源头减量措施包括设计深化、施工组织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分类收集与存放、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也引导各参建主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应用技术力量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其中,围绕《意见》提出的“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手册》也制定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存放细则,这也将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及垃圾分类提供助力。另外,《手册》还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的编制、源头减量、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维度进行了部署。
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齐头并进,方能够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在此基础上,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也应加紧完善:通过在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全周期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我国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才能得到整体提升,建筑业也将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Ⅵ 违章建筑垃圾如何处理
找城管,是最直接的方法,或者找街道。
不过是你自己的弄出来的话,请把违章建筑垃圾倒在无人到的空地上。
Ⅶ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第五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村工作、商务、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第八条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九条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课程。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