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机构可以为留学生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1.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北京市属事业和企业单位(含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高科技企业)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
2. 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
3.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分局: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区县企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
4.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
⑵ 留学生落户北京还需用人单位有落户指标吗
用人单位需要有落户指标。具体条件如下:
1、在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3、注册资金达到50万以上
4、北京市工商总局注册或北京区县工商局注册需要提供高新企业证书
5、集体户口
满足了以上条件后才有了申请资格,但是否能审核通过要看公司的具体情况:如公司规模、所属行业等,具体可以咨询有关部门。
(2)北京哪些单位有留学生落户指标扩展阅读:
申请留学生落户北京应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
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含硕士);
2、在国内高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的人员,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工作的;或者出国前已经办理了辞职、离职等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具体参照护照出入境时间,累计境外停留时间要满360天);
4、学业结束回国两年以内办理,逾期无效;
具体时间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学业结束时间以及护照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者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5、与用人单位建立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
在京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6、申请人工作单位必须在留学生服务中心立户,并提供留学生落户北京相应指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图解】华侨、留学生怎样抢北京户口?
⑶ 北京私企有留学生落户指标吗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的,只有国企或者央企才有这样的指标,毕竟国家每年都有许多公派留学生出国学习深造,回来后国家肯定会安排他们到合适的单位工作。而私企对这样的事情不是必须要有的,只是要需要时就会录用一些名额。
⑷ 北京有哪些单位提供留学生落户指标
有留学生落户北京的指标的单位,一般都是前500强,还需要准备学位认证和回国人员证明
⑸ 北京能办理海外留学生落户的有哪些部门
北京可以办理海外留学生落户的机构:
1)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
2)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分局: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区县企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
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
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北京市属事业和企业单位(含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高科技企业)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
2016年留学人员申请在京就业落户应具备的条件:
1、在国内高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就业;或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参照护照出入境时间,累计境外学习逗留时间需要足360天);
4、学业结束回国两年以内,用人单位需要按要求和流程将所有材料备齐交至我处受理。回国时间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学业结束时间以及护照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者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5、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办理留学人员就业落户北京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位证书、成绩单、护照、签证,中国驻所在留学国家的大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教育部出具的《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2、 留学回国已经超过二年时间还没有办理北京户口的不能再办理。
⑹ 哪些企业有留学生落户北京的名额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须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单位备案有效期为一年。计划接收留学人员的用人单位需在本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到期前30天内,通过中心就业落户服务系统的“年检”功能向中心提出年度备案申请,在线打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数字安全证书申请表(就业落户)》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数字证书用户协议书》。
(6)北京哪些单位有留学生落户指标扩展阅读:
留学生落户北京要求规定:
1、各级学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从未办理过就业报到手续的留学人员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就业;或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参照护照出入境时间,境外学习逗留时间需要360天)。
3、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⑺ 留学生落户北京新政策2021
留学生北京落户2021年办理条件
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留学人员人才引进:
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出国前取得博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出国后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二、留学生北京落户2021年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受理、审核,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审批。
1、留学人员登录“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方式为“口令方式登录”),在“办理引进人才”菜单中选择“引进人才申请”,进入该功能主页面后,点击“现在申请”,按有关要求详细、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填报完所有的信息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下一步”,并如实填写“申请原因”,填报完所有信息后,点击“申请”;
2、留学人员所在聘用单位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登录“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方式为“口令方式登录”),在“审核员工申请”菜单中选择“引进人才申请”,进入该功能主页面后,通过查询找到需要办理的留学人员信息,如实选择和填写审核结果和意见,并点击“保存”;
3、单位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持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进行复核。
4、审核通过后聘用单位登录“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在”申请单位意见”处签字盖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套四张),并在“承办单位盖章”处签字盖章。
三、留学生北京落户2021年所需材料
1、聘用单位引进留学人员的报告;
2、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两份复印件,距离合同结束时间至少6个月;
4、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含成绩单)和出国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属于进修人员的,出具国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外进修证明和出国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外博士后研究或进修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6、中国护照(含《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证页)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复印件上用铅笔标出硕士留学期间出入境时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打印的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8、留学人员在聘用单位入职之日起至今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完税证明上需加盖代扣代缴单位财务章,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注“逐月连续缴纳”并注明单位联系人、联系人职务及联系电话)及复印件各一份;
9、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留学人员在聘用单位入职之日起至今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财务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留学人员在京档案接收地出具的档案同意接收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1、户口本(带首页、正反面)及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2、留学人员引进材料诚信声明和政审表原件各一份;
13、已婚留学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4、随迁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范围内生育的须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须提供所有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它可证明其与调京人员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再婚者有随迁子女的,还须提供加盖相关部门证明章的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5、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与在京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京内外均可)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6、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在京档案接收地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7、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带首页);
18、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国内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9、留学人员配偶随迁的,须提供留学人员引进材料诚信声明(须由留学人员聘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政审表原件各一份;
20、若留学人员配偶为北京市户口,须提供配偶的户口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1、若留学人员配偶为外籍,须提供配偶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居留许可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待初审机关审核通过后,从系统单位账户打印,在承办单位处单位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23、《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待初审机关审核通过后,从系统单位账户打印,在申请单位意见处单位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24、其它相关证明。
【拓展资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在外留学人员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多吸引和妥善安置来本市工作、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将在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和服务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热爱祖国、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外留学人员,可来本市工作。
(一)原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家公费、各类公派、自费留学或进修并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有所成人员;
(二)本人及家属户口不在本市,但所学专业为本市急需的下列人员:
1、国家公费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2、经国内有关部门确认已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各类公派及自费留学、进修人员;
3、留学前具有国内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外进修两年以上或不足两年但取得突出成就、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的访问学者。
二、留学回国人员来京工作,可按下列办法予以安排:
(一)采取双向选择(即留学人员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留学人员)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的办法。留学人员可到本市国家机关、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私营或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到本市单位驻国(境)外的机构工作或受聘担任驻国(境)外的信息员、推销员等职务,或按市政府《通告》(京政发[1991]70号)的规定,到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工作。
(二)留学前已有明确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因种种原因不便于回原单位的,可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予以重新安排。
(三)已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又要求调动的,可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予以调整。凡已签订工作合同的,应严格履行合同。
(四)暂时不愿或一时难以确定工作单位的,经批准可以暂时安排到某一指定(或约定)的单位工作,但在两年内必须确定工作单位。
三、出国后延期未归而被原单位除名的留学人员,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工龄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累计计算。
四、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如受调京指标、干部编制、计划录用指标、专业技术职称指标和工资总额等问题限制的,由接收单位分别报请市有关部门办理。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帮助解决。
五、经批准来本市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的户口可随其迁京落户。
六、接收单位要优先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住房问题。单位解决有困难的,可以用市政府提供房源,用人单位购买或支付房租的方式解决。鼓励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商品住宅,有关部门优先按优惠价提供房源。
七、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自办、合办科技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优先予以审批。
八、留学回国人员(含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进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开发新技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优先予以立项或择优提供科技活动资助经费,优先提供科技开发和生产开发基金贷款。
⑻ 北京留学生落户指标单位
有留学生落户北京的指标的单位其实有不少,但是也是因为招的留学生多,所以基本都需要排队等这个指标。一般参加过培训会的单位都会有留学生落户指标的,具体的名单你可以登录中国留学网的网站,在就业落户页会有近期参加过培训会的单位名单,你可以看看有没有和你所学专业匹配的,因为落户的时候,对于专业的匹配度也是审核非常严的。
留学生落户北京要求规定:
1、各级学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从未办理过就业报到手续的留学人员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就业;或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参照护照出入境时间,境外学习逗留时间需要360天)。
3、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北京留学生落户流程:
1、学历认证。所有的落户申请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学历认证,如果还没有认证的同学,可以自己在网络上查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2、找好接收单位,和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按照用人单位性质依法聘用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3、档案转移。这一步会稍微麻烦一些。如果是出国前已经将档案转移到留服的同学就不用担心了。如果是回国后不知道自己的档案在哪儿的同学,可以回想一下出国前最后一个就读院校或者是就业单位。找到存档单位后,准备材料去留服开具调档通知单。具体的清单,可以查询留服中心网站。递交材料时,留服会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个人注册。单位预约材料递交时间。也就是到留服中心网站上进行注册。同时单位通过数字证书在系统中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⑼ 北京留学生落户政策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策如下: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