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资产重组的相关税务怎么合理避税
你好!
从上市审核角度,证监会对于同业竞争一致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关联交易,证监会也重点关注其必要性,并鼓励拟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
因此,对于很多拟上市公司,在准备上市过程中的一件重要的事项,就是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企业进行重组整合。
而实践中,采取不同的方式对所控制的企业实施重组,将产生不同的税负。
换股方式的重组
此种方式下,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拟上市公司,增加其持有的拟上市公司的股本,并将该公司变为拟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在2009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后,该方式得到普遍认可。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下称“59号《通知》”)的规定,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重组被界定为59号《通知》中的股权收购,即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满足上述条件的“换股方式的重组”,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股东则均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
按照59号《通知》的规定,若不能达到上述条件,则重组过程中需要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例如股东以持有的被收购企业40%的股权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股权重组完成后,拟上市公司只能持有被收购企业40%的股权;亦或者本次增资过程中不仅仅是“换股方式的重组”,而是作为换股对价,拟上市公司支付的对价中现金部分的比例超过15%。此等情形下,造成增资行为不符合59号《通知》中的股权收购,则不能使用特殊税务处理,而仅能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也就是说,按照《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因增资行为转让了股权,应当一次性确认收入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收购的方式相比较其他方式而言,被收购企业的资产不发生转移,仍在被收购企业名下,因此,不存在契税等税收负担的问题。
合并方式的重组
我国未明文限制母公司不能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因此,在公司欲注销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时,为降低税收负担,往往不再采取直接注销的方式,而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通知》中对于合并方式重组的特殊性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样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重组被界定为59号《通知》中的合并,即“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该定义与《公司法》中的合并无实质性差异。
2、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满足上述条件的合并,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即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均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
由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捆绑上市,拼凑业绩”的嫌疑,因此,证监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审核相当严格。
根据保荐代表人培训中的精神,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如果是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的企业,则资产、收入、利润三项指标:
(1)任何一个超过100%,则需要运营36个月方可申报;
(2)任何一个指标在50??100%之间,则需要运营24个月方可申报;
(3)任何一个在20??50%之间,则需要运营1个会计年度方可申报;
(4)均小于20%,申报上市方不受影响。
如果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是非相关行业企业,则资产、收入、利润三项指标:
(1)任何一个超过50%,则需要运营36个月方可申报;
(2)任何一个在20??50%之间,则需要运营24个月方可申报;
(3)均小于20%,则申报上市不受影响。
因此,通常情况下,拟上市公司为了争取上市时间,在上市前实施的合并都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需要办理注销,因此,存在资产权属变更转移税收问题,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
1、营业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可见,通过合并方式实施重组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直接销售方式的重组
该种方式的重组非常少见,除非不得已,且涉及的资产价值较少。
例如,辉煌科技采用设立新公司,然后购入原有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包括存货、土地、房产、技术、商标等总价值仅为1793.64万元)的方式的原因为:
1、郑州辉煌完成的增资扩股存在瑕疵。该瑕疵形成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股东们对于实现股票发行上市在认识上出现了分歧。
总之,在准备上市过程中进行的相应重组在所难免,但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股东赚取利润,如果企业为此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则无疑影响了上市的积极性。
合理避税的途径是有很多种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相应的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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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企业重组如何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一、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股权支付部分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5)上述所称“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是指:
①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②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③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④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税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条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离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❸ 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丰富且复杂,包括股权(资产)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政策,改制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及契税政策等,这些税收政策中大部分是以递延纳税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❹ 企业重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务是怎么处理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般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❺ 企业所得税实务难点(续)——企业重组、股权转让相关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实务难点(续)——企业重组、股权转让相关所得税处理
(吴基清)
中国税务报的这篇文章,混淆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被投资企业(B公司)与原投资转让方(甲公司)在纳税主体上的差异,导致案例表述不严谨(如收购甲公司土地使用权),政策分析各税种处理更是显得生拉硬拽。深层次原因,可能是没能准确理解会计上报表主体与所得税上纳税人的辩证关系。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在所得税上只能有两个直接参与方,即投资方A公司和被投资方B公司,A公司向B公司投入非货币性资产(减少投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向A公司支付自身企业股权(增加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同时增加所有者权益)。
根据本文案例描述推敲,相关方是不能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而可以考虑申报适用企业重组(资产收购)特殊性所得税处理,所得税上可以有多个参与方——甲公司主导收购A公司资产,以子公司B公司股权做为交易对价。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异同点:
1.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所得税上可以有多个参与方,而一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在所得税上只考虑两个参与方;
2.特殊性税务处理有的类型要计算收购资产(或股权)和股权支付两项占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无比例要求;
3.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相关资产计税基础不变,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中被投资方接收非货币性资产以评估公允价值做为计税基础;
4.尽量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般100%以股权为对价,但如果特殊情况产生非股权支付额,则要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样,都应计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资产转让所得。
原文:
(本文刊载于中国税务报2018年07月20日星期五B4版)
例解递延纳税处理的关键点
刘玉章
近几年,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资产重组,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就是重要举措之一。
案例
A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收购B公司80%的股权。B公司全部股权原价16900万元,80%股权的原值13500万元,经过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15000万元。合并中,A公司向B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原值为12000万元,累计摊销1200万元,净值10800万元,评估价15000万元。A公司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当年实现利润总额4200万元,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分析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A公司非货币性资产转让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处理
一、A公司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评估增值=15000-(12000-1200)=42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B公司)
15000
累计摊销 1200
贷:无形资产 12000
资产处置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4200
借:资产处置收益 4200
贷:本年利润 4200
当年应纳税所得4200万元,无其他调整因素,税率25%,应缴企业所得税1050万元。但是,A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现金流量对纳税做保障,应当寻求税收优惠政策。
二、A公司递延纳税的财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以公式表示:
股权的计税基础=非货币性资产原计税成本+已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
2.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递延纳税的纳税调整如下:会计确认的股权投资成本为15000万元,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4200万元一次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允许将利得分5年均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年均所得840万元(4200÷5)。财税差异3360万元(4200-84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表A105100)第13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做纳税调减处理,将840万元(3360×25%)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0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4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10
第一年股权的计税基础=非货币性资产原计税成本+已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10800+840 =11640(万元)。
第二年,对非货币转让会计不做账务处理,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额为0;税收递延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利得84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A105100明细表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做纳税调增处理。账务处理时将210万元(840×25%)从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10
第二年股权的计税基础=10800+840+840 =12480(万元)。
3.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收回投资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假设,A公司在第三年年末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转让收入为17000万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如下: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剩余的递延收益1680万元(840×2),在A105100明细表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420
(168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20
股权计税基础15000万元一次性调整到位。
(2)股权转让所得=17000-15000=2000(万元)。
4.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将剩余的递延收益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把“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25%)贷方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股权的计税基础调整到位,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甲公司的财税处理
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转让方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3500
投资收益 1500
应当注意的是,财税〔2014〕116号文件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作者单位:北京刘玉章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❻ 公司如何合理少交税
想要少缴税,需要纳税筹划,多了解税法,合理避税;
企业要想降低纳税成本,除了降低企业的税款成本以外,还应设法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和风险成
本。
避税的种类按其特征和内容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从实用角度来看,
国内的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途径和手段避开国内纳税义务。方法如下:
1、换成“洋”企业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
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2、避税绿洲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
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
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3、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
营业税。
4、管理费用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
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
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
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
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
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❼ 企业合并重组不交企业所得税需满足哪五个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❽ 企业所得税怎么能少缴
税收筹划,合理避税方案 头像!
企业如何避缴所得税
公司如何才能少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要缴企业所得税,个人要交个人所得税,无论哪种税款都是国家规定的,每个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
但企业缴税多,又是不可忽略的现实,一大群中小企业更是苦不堪言,员工的社保公积金要交,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要按时申报,用人成本变大,企业纳税额多,运营生存太难了。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如何减少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
想要少交企业所得税可以合理利用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税收优惠奖励返还政策。
现目前全国很多地区都通过总部经济税收政策的形式进行招商引资。
企业只需要将企业注册在当地,即可享受当地政府税收上的财政扶持。
1.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财政扶持比例:根据年纳税额,企业可获得扶持奖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75%-90%
兑现时间:纳税次月可兑现扶持奖励。
入驻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和税收区域的要求,可以采用设立分公司、新公司,或是注册地迁移等方式入驻。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
资金安全,风险较低
申请“核定征收”,后整体税负降低
个人独资企业所涉各项税种完税后可直接公转私
无企业所得税,按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可以用业务分流的方式,将业务外包给“工作室”,负责人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即可合法开票结算费用。完税后就可以自由提现,自由分配。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综合税率低至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