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十四天隔离是法律规定吗
隔离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十四天是国家针对新冠疫情规定的天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第五条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第九十六条受留验的人员在留验期间如果出现检疫传染病的症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立即对该人员实施隔离,对与其接触的其他受留验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并且从卫生处理完毕时算起,重新计算留验时间。
② 北京次密接者隔离政策
次密接的隔离规定是,“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
集中隔离期限从其与密切接触者最后一次接触之日算起,隔离时间总长为14天。
如次密切接触者被发现时,距其与密切接触者最后一次接触之日算起未超过7天,则按照“缺几天补几天”的方式,完成剩余天数的集中隔离,直至距末次接触满7天后转为居家隔离;如果被发现时,距其与密切接触者最后一次接触之日算起已超过7天,则直接转为居家隔离,仍按“缺几天补几天”的方式,完成剩余天数的居家隔离,直至满14天方可解除居家隔离;如密切接触者核酸检测发现阳性,与其关联的次密切接触者一律转为密切接触者,并按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
次密切接触者是与密切接触者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果所接触的密切接触者被感染,就会有被感染的风险。
次密接触者是指与病毒确诊或高度疑似病例有直接居住生活在一起的成员。
次密接者就是接触到了和确诊感染者接触过的人。
属于间接接触,也叫次密接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③ 北京朝阳区返乡用隔离吗
出京回家是否要隔离,要以目的地政策为准。
部分地区明确要求,从中高风险地区回家需要隔离14天,按照北京规定,进返京人员进返京须持登机
登车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
境外入境进京人员:
1.入境口岸为北京的,实施“10天集中隔离 7天居家隔离”。
2.10天集中隔离期满后,若目的地为北京,需闭环转运至社区,实施7天居家隔离,在京无固定居所、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4天集中隔离。
3.若目的地不为北京,则需继续实施4天集中隔离,之后方可离京。隔离期间,按规范进行核酸检测与抗原自测。
4.入境口岸为国内其他地区的,若在当地集中隔离满14天,即可参照国内人员政策进京;不满14天,原则上不得进京;不满14天进京的,居家隔离补足14天,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进行集中隔离。
④ 现在去北京是不是要隔离14天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现在去北京不需要隔离14天。去北京要排查您的出发地风险等级,根据情况落实疫情防控政策。
5.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管业务必须管防疫”,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在京单位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动态完善人员台账,强化内部管理,抓实抓细各项防疫措施。各区对属地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统筹各方资源力量,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实落位。个人要当好自身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主动报告个人涉疫情况,自觉履行核酸检测、扫码查验等防疫义务。对于违反首都防疫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并通报曝光。
⑤ 北京密接者最新隔离规定
密接一般要求隔离14天,具体隔离天数以当地疾控中心和疫情防控部门规定为准。
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阳性,其密接的患者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密切接触者,在集中隔离点隔离。集中隔离的第1、4、7、10、14天做核酸检测。(集中隔离14天,期间3次检测核酸、1次抗体检测)和“7+1”(7天居家观察或集中隔离,期满1次核酸检测)医学观察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⑥ 北京隔离政策
法律分析:1.北京口岸入境人员在14天集中隔离期满后,继续开展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期满后再进行7天健康监测;2.国内其他口岸入境人员满21天方可进京,进京后补足7天健康监测;未满21天已进京的补足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⑦ 目前北京的隔离政策是怎样的
1、建立了口岸联防联控机制,组织民航局、海关、公安、卫健、外事、边检、机场等部门联勤联动,统筹做好信息通报、身份登记、健康监测、应急处理等工作。
2、加强信息获知,通过驻外使领馆,提前了解伊朗等疫情严重国家留学生、务工人员的回国意愿,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工作预案。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严格落实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卡》填报,实现全员、全项、电子化、可共享。
4、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此前,对于过去14天内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停留,经北京口岸入境的人员,免除居家观察14天的要求。
现在,根据境外疫情变化我们要对前期政策作出调整,凡是从韩国、意大利、伊朗、日本等疫情严重国家经北京口岸入境的,如果是中转去外地的,严格按当地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如果目的地是北京的,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要实行隔离观察。
在北京有固定居所的,纳入社区防控体系,居家隔离观察14天;在京无固定居所的,安排在指定宾馆集中医学观察14天;对外交人员,体温检测合格的,按照有关外交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5、对到达北京的航班加强始发地健康安全提示,提醒乘机人员、乘务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加大途中体温检测频次。如果在途中出现体温异常情况的,开启相对独立的空间,保证相对隔离。
⑧ 北京返京14天怎么计算
返京的第1天走开始算起按照北京市的相关政策规定,返京人员复岗工作情况分为两大类。
一大类是: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与湖北地区有接触的到京人员,到京后在社区指导下进行监督性医学观察。
他们在医学观察期间,暂时不能到单位工作。在观察期结束之后,相关人员可以正常复岗工作。
一大类是:到京前14日内,来自于非湖北地区、没有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来京返京人员,在确保自身体温监测正常以及家人、共同居住人员健康的前提下,不需要进行监督性医学观察,而是每天早晚自行进行体温监测。保证自身和家人安全健康的前提下,可以上班工作。到工作岗位工作,要加强自身的防护和管理。工作单位也要提供通风良好的、有安全保障的工作条件。
很明显,两种14天的性质是有所不同的。
第一类的14天,是强制性的医学观察期,在这14天之内,员工不能复岗上班,必须隔离。
前两天有个新闻,链家的一名员工从湖北返京,单位与街道明确要求其进行14天的自我隔离,但是该员工在戴了口罩的防护措施的情形下,跑到石景山沃尔玛山姆店进行采购,结果被举报,后被强制隔离。
第二类的14天,不是强制性的隔离,但是需要每天两次测体温,进行观察和监测。
我们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对这14天再次进行一下解读
1、这14天的工资怎么发?
两类14天没有区别,都视为正常出勤,正常发放工资。
2、全勤奖应否发放?
因为视为正常出勤,所以全勤奖应该发放。
3、午餐补助应否发放?
第一类强制性医学观察的,因为没有到岗工作,所以午餐补助可不予发放;第二类人员,在14天之内,到岗工作且有午餐就餐行为的,可以发放午餐补助。
4、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如何?
正常发放。
岗位工资,很多情形下,就是固定的一种工资,所以应该正常发放。
绩效工资有多种形式,在每一种形式下,要本着视为出勤的原则来理解,如何发放。
比如名目是绩效工资,但是实际上每个月都是固定金额发放的,则应同往常一样进行发放。
还有一种是,有一个绩效工资的基数,每个月的实际发放,在这个基数的基础上,会有一些小小的浮动,这种情形下,原则上来说,应以绩效工资的基数来作为发放额度。
还有一种是,名为绩效工资,实际上是销售提成。而提成往往跟销售的销量、回款的数量相关的,所以每个月的发放额,会有很大的出入。这种情况下,就按照当月的销量与回款进行正常核算,然后发放即可。
⑨ 北京隔离政策最新规定
为更好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奥密克戎变异株潜伏期短、临床症状较轻的特点,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决定,调整本市有关风险人员隔离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关于密接、次密和高风险人群:密接人员调整为实施“10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次密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7 天集中隔离”;高风险人群实行“10天居家隔离+7天健康监测”。期间,按规范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自测。
关于入境人员:一是入境口岸为北京的,调整为实施“10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10天集中隔离期满后,若目的地为北京,需闭环转运至社区,实施7天居家隔离,在京无固定居所、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4天集中隔离;若目的地不为北京,则需继续实施4天集中隔离,之后方可离京。隔离期间,按规范进行核酸检测与抗原自测。二是入境口岸为国内其他地区的,若在当地集中隔离满14天,即可参照国内人员政策进京;不满14天,原则上不得进京;不满 14 天进京的,居家隔离补足14天,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进行集中隔离。
上述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入境未满14天人员,将继续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民航铁路部门将对此类进京人员进行购票限制,“北京健康宝”会弹窗提示。请有入境进京计划的朋友,合理安排行程,严格遵守首都防疫规定,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⑩ 集中隔离14天是什么意思
集中隔离14天的措施主要是根据新冠肺炎潜伏期的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新冠肺炎的潜伏期长达14天。我们规定连续进行14天的集中健康监测,监测合格者总体上可以排除新冠肺炎病毒的侵入和感染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