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北京租房补贴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200元;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在本市生活;
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北京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之后,可通过市住建委官方网站中的“住房保障”—“查询服务”—“资格备案结果查询”模块进行查询;2、及时承租合法房屋,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租赁的住房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关材料,承租的房源应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但不能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等禁止出租的住房,也不能承租公租房;
3、办理补贴领取手续,自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市场租房补贴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共同到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资格通知单》、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本人在补贴代发银行开具的银行卡等材料及复印件,房屋出租人需提供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及发票、拆迁补偿协议等)等材料及复印件;
4、发放补贴,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当月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的,从次月开始计发补贴,每月20日前,市场租房补贴将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国家法律规范租赁管理和后期管理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提出的租金补贴申请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标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
租金补贴资金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比例负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呢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B. 北京租房补贴政策2021
法律分析:1、补贴家庭持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本人在补贴代发银行开具的银行卡、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房屋出租人(含单位)无需到场和提供相关材料2、补贴家庭承租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后,再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法律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以下简称补贴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应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补贴家庭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时,应将核验通过的租赁合同上传至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可不再留存纸质住房租赁合同。已领取市场租房补贴但未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家庭,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按上款要求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二、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依规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通过后,可简化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补贴家庭持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本人在补贴代发银行开具的银行卡、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房屋出租人(含单位)无需到场和提供相关材料;补贴家庭承租平房的,出租人可不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补贴家庭未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仍按现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补贴家庭承租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后,再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四、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补贴家庭需退回已领取补贴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补贴后,按要求上缴区财政部门。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退回的补贴资金单独记账,每年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补贴预算时,应予以核减。
五、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依规委托银行作为市场租房补贴代发银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与代发银行签订代发服务合同,明确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代发银行,应与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对接,确保补贴资金按月发放安全、及时、准确。
六、公租房租金补贴退回、委托代发银行等,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