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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动不便如何立案

发布时间: 2023-01-21 11:27:37

1. 我想问一下本人北京市户口没房没工作没收入半身不遂国家管不管,我该怎么办

国家管,不管是哪里的户口,没有生活能力,身体又不好,国家都管。你可以去社区申请社保。

还有你半身不遂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你生病还是残疾,如果是残疾,可以根据残疾情况,来凭残疾证,那每月也给不少钱呢。

2. 哪位知道北京法律援助热线电话

北京法律援助中心热线为12348。和志愿律师一样,12348热线律师也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考核,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在民事、刑事等领域有特长,且近三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分的律师事务所才能够加入。

3. 北京石景山法院法院线下开庭防疫要求是什么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立案、诉讼服务及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听证、执行等诉讼活动统一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其中公告排期庭审顺延到2月3日。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2月3日之后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的,具体诉讼活动安排由承办法官另行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或者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以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所有案件全部取消庭审旁听活动。

三、因我院安检及诉讼服务中心场地狭窄,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避免交叉感染,即日起,诉讼服务中心及信访接待等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使用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立案、缴费等诉讼活动及查询咨询、联系法官等诉讼服务事项。不便网上立案的,需要提交申请立案材料、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的,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办理事项,如“邮寄立案”。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邮政编码:100043,收件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四、因参加诉讼活动必须来院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应做好防护工作,须全程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法院安保人员的体温检测,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及近期出行情况;对于体温等身体状况异常的,请自觉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并配合法院工作安排。

五、疫情防控期间,不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夜间执行等行动。执行案件中,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等防疫措施的影响,敬请谅解。

六、审判执行、立案诉服等一切活动恢复正常时间,根据疫情形势变化由法院另行通知。

为做好疫情防护防控工作,坚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好公共安全,特采取以上必要措施,请您理解、支持与配合,在此期间,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让我们同舟共济、齐心协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公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4.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专项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城乡统筹,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成员职责,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社保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配备,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第六条本市鼓励慈善组织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救助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慈善组织建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设立社会救助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慈善组织推介求助者信息,支持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慈善救助。第七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指导目录,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的专业服务纳入目录管理,完善评估、监管措施。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八条本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对本市户籍居民与非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12个月内的月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量所得数额。
本办法规定的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房屋以及无形资产等财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户籍、身份、收入和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批准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发布。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的,以及属于单亲家庭且子女未满16周岁或者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照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以及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减。
前款规定的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年满60周岁的,可以适当提高核减比例。

5. 因疫情被政府管制了生活不方便行动受限有权起诉政府吗

随着多地疫情反复,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一旦某地出现疫情,可能会被封路、封小区、甚至隔离在家,在这种无法正常外出的情况下如何在起诉期限内行使我们的诉讼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突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从新冠肺炎疫情的产生和形成的突发性、传播和影响的广泛性及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性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

一、因不可抗力耽误起诉期限的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二、耽误的期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律师建议当发生不可抗力,面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等时间限制时,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如实告知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三、立案可以选择邮寄或网上立案。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结合实地实情,公开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提示和指南,主要是倡导当事人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提交立案材料。法律和互联网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也为当事人带来了便利,当然如果现实中无法通过互联网及邮寄方式提交材料立案的,仍然可以不计算被耽误的期限。

四、可选择线上开庭或申请延期审理,解决无法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问题。

1.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诉讼。《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2.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如果法院没有线上诉讼设备、或者案件复杂不适宜采用在线诉讼方式进行、或者当事人不同意在线诉讼的,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及时和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时间。

6. 北京一确诊者隐瞒行程被刑事立案,他的行为给防疫工作带来了哪些不便

我们现在执行的政策是“应检尽检”,也就是说,尽量不要错过任何疑似可能传播的方式,也不要错过任何可能被病毒侵袭的人。确诊病例隐瞒密切接触者情况,实际上对抗疫效率、抗疫成本投入、可能传播后果造成了严重不利后果。

。隐瞒真的是一种非常愤怒的行为。国家对疫情期间的隐瞒行为有处罚规定,但我个人认为应该加重处罚,并根据隐瞒者造成的后果量其处罚。知道疫情严重,知道全国因为疫情全民行动,不得不隐瞒,上班确诊。这个过程中有多少受害者需要消耗多少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跟踪确诊者,最可恨的是根据隐藏者造成的。……想想看,真该重罚,惩罚那些隐瞒不报,不主动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