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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疫情灵活就业有什么政策么

发布时间: 2023-02-23 02:03:51

Ⅰ 疫情期间灵活就业交社保有补贴吗

法律主观:

疫情期间个人缴纳 社保 不免费。个人减免不合适,单位减免社保是为了公司更好的生存,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 工资 照常发,个人账户社保和往常一样扣。 所以疫情期间,每月正常扣除个人部分的社保钱,也不会对 退休 之后的 养老金 发放产生任何影响。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Ⅱ 北京灵活就业医保疫情期间不交

北京灵活就业医保疫情期间不交可以补交。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且视为连续缴费。

Ⅲ 疫情期间国家减免政策有哪些

疫情期间国家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保费减免
2、租金减免
3、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复工复产金融资产
4、增值税降低
社保减免的具体政策
1、根据2020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来看,新的延长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具体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2、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
3、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6月底;
4、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5、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执行至2020年12月底,不得跨年。
6、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如果已经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那么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Ⅳ 北京灵活就业人员医保2022年最新政策

社保现在几乎人人都有,而其中的医保,又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率最高,且与我们的利益息息相关的福利保险。
我虽是保险经纪人,销售各家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但不管什么时候我都希望社保是大家第一顺位的选择。在工作中我也是这样叮嘱我的委托人的。
之前有发过解读社保的文章,今天主要针对本年度8月12日发布的 职工医保相关政策 做一个详细解读。
一、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 在职职工缴纳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原政策:
个人缴纳的全部及单位缴费的一定比例,进入了个人账户;
单位缴纳的部分、绝大部分进入了统筹账户;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
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二、个人账户定向使用,自2022年9月1日起 个人账户资金
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
原政策:
可提现。
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规定定向使用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可家庭共济,自2022年12月1日起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
原政策:
原个人账户可提现,提现后随自己支配。
家庭共济条件:
1、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参保人员应备案确定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3、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可以为自己、配偶、父母、子女缴纳医保费用,前提是余额足够。
5、参保人员个人参保状态发生变化,参加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不再参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仍可使用。
四、门诊额度上不封顶,自2023年1月1日起
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上不封顶。
原政策:
门(急)诊医疗费用封顶线2万元
五、提高大病保障,自2022年度起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一致,调整为30404元。
原政策:
原大病保障起付标准:3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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