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对网店刚出台了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政策: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互联网创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穗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基皮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猜锋裤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贰’ 北京如何退回2022年1-2月的六税两费减征额
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需要纳税人每年提交一次。2022年需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要在今年12月对信息进行确认或修改,若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1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是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减征优惠政策。姿做链其中,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迹孙、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
今年我国将实施新的更大力度减税降费,一系列政策措施在近期相继胡凯明确。例如,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去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等。
‘叁’ 减税的主要方式
在中国,减免税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减免类型是制度减免,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例如,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对年纳祥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二种类型是临时减免税,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的减税、免税。2003年“非典”期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曾出台政策规定,中国国内企业、个人等社敬信会力量向SARS防治工作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北京市的个体工商户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管理费等各谨稿迟种费用,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种类型是其他减免。主要是地方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纳税人实行的减税、免税。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以及对贫困地区或确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的减免税。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将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返还给企业,以达到招商引资的效果。例如,北京密云区政府的一份文件中规定,对该区引进的生产型企业,按不超过增值税总额的1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5%~40%,给予资金扶持三年
‘肆’ 北京地区的国家级高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报告怎么写因为第一次接触,不知咋写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3、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橘余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拦伍携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5、简伏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观点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观点。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的认定管理,按照《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
报送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运作情况等证明资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报送资料: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
3、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
4、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伍’ 网上注册公司:减免税优惠还有税收风险这14条处理不当,会得不偿失!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利好低迷不振的实体经济。随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出台,减免税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常态。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合规、正确地进行税收减免实操,已经成为纳税人面临的挑战。纳税人不可忽视的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纳税风险。享受减免税操作处置一旦不当的话耐盯,极易产生相关税务风险,不仅失去减免税机会,还会造成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经济损失,甚至失信于主管税务机关,好事变成坏事实在是得不偿失。笔者提示纳税人,在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税务风险系数较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同时还要满足和符合减免税相关限制性条件。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注意防控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
_税务风险一:不熟悉减免税政策,错失享受税收优惠机遇
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首次发布《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数据显示74%的被调查企业反映税收负担比较重,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实的仅有35.64%,不清楚相关惠企政策的企业竟高达50%左右。调查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纳税人普遍存在不了解税收政策,不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于纳税人而言,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回事,能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又是一回事。因此,亟待学习好税收优惠政策,了解透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网络手段瞬时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或聘请涉税中介机构整体规划和专题筹划等手段,不断搜集、定期补充,调整掌握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优惠政策。
_税务风险二:实际操作执行不当,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误解、曲解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政策,运用多种方式、准确把握企业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项目并核实其是否真正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详细测算企业的经营额、查实它是否真正达到起征点。二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偏道、走样、打折扣。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三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知晓自身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规范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程度和减免税核算水平,防止和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及时解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施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
_税务风险三:核准类减免税,未经核准确认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_税务风险四: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昌液和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最近,北京市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税务备案程序,被埋迅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驳回了享受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优惠的申请,这家企业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0万元。该公司商业目的合理,且同时符合特殊重组税收优惠的实质条件,但唯独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履行书面备案程序。而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北京市国税局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最终,该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余万元。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备案或审批。除不需审批、备案的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_税务风险五: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_税务风险六: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重新审核减免税资质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实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放弃或终止税收优惠资格。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如:锦富新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将达到1057.2万元。锦富新材外资股东迪贝高分子目前仅持有公司18.7078%的股份,已经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求外资持股必须在25%以上的条件。同时,锦富新材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也不足10年。因此,公司面临着补缴减免税款的风险。
_税务风险七:履行纳税义务情形,纳入税务风险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_税务风险八:不能提供印证材料,追缴减免优惠税款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_税务风险九:批准核实错误追缴税款,越权减免补征应征未征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税务风险十:专业技术认定失误,取消纳税人优惠资格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_税务风险十一: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
减免所得,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企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减免所得优惠项目,税法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一些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普遍存在兼营业务、混业经营,既有税收优惠项目,也有非优惠项目。按照规定,优惠项目都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所得额,并根据这一销售额或所得额计算减免的增值税或所得税,而不能将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一并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将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某软件科技公司在销售的硬件设备中包含有嵌入式软件,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一直按照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减免了增值税。但是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并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不符合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决定追回其享受的376239.56元退税款,并按规定加收相关滞纳金。
_税务风险十二:不具备减免税资质,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目前,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很多都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比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享受福利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则需要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资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等等。有关资质认定是享受此项政策的必备条件之一,优惠项目条件不符的,终止税收优惠资格。青岛市国税局2012年实地核查某环保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享受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增值税优惠,但备案资料中没有规定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另外,该公司备案享受垃圾处理劳务征前减免增值税政策,但并未取得由环保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核查情况,青岛国税局取消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减免资格,并要求其依法补缴税款。
_税务风险十三:不符合限制性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不可忽视的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由于减免税前提条件的限制性,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隐患,直接影响到自身税收权益的落实,甚至引发现实的的税务风险。享受减免税需符合限制性条件,如税收优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限制,从事节能环保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需要考虑环保因素。
高新技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_税务风险十四: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同一应税项目不能叠加享受
优惠政策类型决定企业能否叠加享受。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具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防范误用税收政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以下十三种情形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减半征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不得叠加享受、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不能叠加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优惠叠加不可同时享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就业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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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
“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
疫情当下,企业家们最薯袭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政府对我们企业有什么优惠扶植政策?我们企业该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政策呢?
近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纳入退还留抵税额的范围,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数敏兄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预计今年全国退税减税总量约2.5万亿,远高于去年的1.1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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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1项)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拿兄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二、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
1、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0、取消港口建设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