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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人多车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24-01-02 22:28:37

㈠ 北京摇号新政每人保留1个指标,名下多车的人该怎么办

12月7日,北京发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这项新规将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规定,小客车作为一种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应当“每人最多保留一个指标”。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肯定有些人名下不只有一辆车的,那么名下有多辆车的这部分群体应该怎么办呢?新规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三、“每人最多可以保留1个指标”原则。

新政策要求名下多车的人只能申请一个更新指标,可以进一步强化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小客车指标作为有限的公共资源,自然要招呼到大部分人,车辆作为个人财产,需要更新时可以选择其中一辆申请更新指标。

㈡ 北京一人名下多车转移人要求

个人名下多出的指标允许转移给符合条件的家属,该条件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4、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5、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车辆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1、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本人到场、买卖方为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委托书加盖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公车】需拍卖成交确认书
5、【公车】财政部门关于公务用车拍卖处置的批复
6、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注:拍卖车辆所需手续均有拍卖行提供,若无交强险保单,请自行到保险公司打印抄件。

车辆过户流程:

1、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交易合同、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
2、领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车辆拓号、照相
4、车辆查验
5、外检受理签字
6、受理窗口受理过户
7、银行缴费
8、选号、制证
9、制牌

法律依据:《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加强“一人名下多车”治理,推动个人名下第二辆及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有序退出,到2025年,全市小客车保有量控制在580万辆以内。

㈢ 2021年北京名下多车牌怎么办

个人名下有2辆及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明年起可以通过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于线上提出申请,向符合条件的配偶、子女、父母转移登记车辆。

2021年1月1日起,每年的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这两个时间段内,可以提交多车转移申请。申请经公安、民政等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相关车辆的转移登记。

以下情形均属于“一人名下多车”的范围:

(1)一人名下登记有多辆京牌小客车;

(2)一人名下仅登记有一辆京牌小客车,但同时持有一个或多个有效未用的小客车指标;

(3)一人名下仅登记有一辆京牌小客车,但同时拥有一个或多个小客车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

(4)一人同时持有多个有效未用的小客车指标;

(5)一人同时拥有多个小客车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经济网-北京摇号新政发布 推动个人名下第二辆及以上在本市

㈣ 北京一人名下多车转移人要求

个人名下多出的指标允许转移给符合条件的家属,该条件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4、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5、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限制名下多车的个人只能申请一个更新指标,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增强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治理利用一人名下多车非法租售指标、通过婚姻登记有偿转移指标的行为。小客车指标作为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应当确立“每人最多可以保留1个指标”的原则。而车辆作为个人财产,车辆所有人可以一直使用到报废,需要更新时可以选择其中一辆申请更新指标。按照现有政策,非营运车辆没有强制报废年限。
车辆过户需要的手续:
1、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本人到场、买卖方为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委托书加盖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公车需拍卖成交确认书
5、公车财政部门关于公务用车拍卖处置的批复
6、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注:拍卖车辆所需手续均有拍卖行提供,若无交强险保单,请自行到保险公司打印抄件。
车辆过户流程:
1、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交易合同、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
2、领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车辆拓号、照相
4、车辆查验
5、外检受理签字
6、受理窗口受理过户
7、银行缴费
8、选号、制证
9、制牌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