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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垃圾分类条例对个人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 2022-06-05 05:08:36

Ⅰ 个人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处罚是什么

北京开出垃圾分类处罚第一单的罚款金额拟处9000元。自《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北京市区两区执法部门持续开展垃圾分类执法宣传,在执法过程中宣传新《条例》,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分类责任、倡导市民参与垃圾分类。

2020年5月11日,丰台区乌玛超市大成路店因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被市管理局执法部门发出改正通知,并处以9000元罚款。这是根据“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一次发出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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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排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排放生活垃圾:

1、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装入标有相应标志的收集容器;

2、大批量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应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指定的地点单独堆放;

3、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分别堆放;

4、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石灰土,应当分别放入相应的容器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5、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离安置的其他规定。

Ⅱ 新版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 个人违投最高罚200元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18日发布修正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个人首次违规投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将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条例》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北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条例》要求,禁止在北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将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条例》指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条例》明确,单位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Ⅲ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第五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村工作、商务、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第八条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九条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课程。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Ⅳ 个人违反垃圾分类的处罚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北京等重点城市于2020年底前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在处罚方式上,设定了处罚梯度,对违法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更严处罚。

(4)北京市垃圾分类条例对个人如何处罚扩展阅读:

为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条例规定,受处罚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垃圾分类要靠人人动手。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组织、引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Ⅳ 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什么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

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违规投放的个人“屡教不改”,最高可处200元罚款。此外,要求餐馆、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对“混装混运”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